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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企业遴选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2-06-02 关注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企业遴选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工信〔2022〕129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各园区、镇(街):

  《东莞市“倍增计划”企业遴选考核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2日

  

东莞市“倍增计划”企业遴选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完善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企业遴选与考核工作,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东府办〔2022〕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倍增计划”企业,包括“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和协同倍增企业,“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包括名誉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其中,名誉试点企业是指上年度营业收入或产值规模超50亿元,或者在倍增期限内提前完成营业收入倍增的企业;协同倍增企业作为“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后备库企业。

  第三条  倍增期限原则上为5年,以2021年为基础年,企

  业以基础年营业收入数据为依据,截止2026年复合增长率为15%。2023年纳入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按2026年累计增长74%进行考核遴选;2024年纳入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按2026年累计增长52%进行考核遴选;2025年纳入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按2026年累计增长32%进行考核遴选。名誉试点企业在倍增期限内实现企业营业收入或产值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如2021年营业收入数据未达申报条件的,则以申报的前一年作为基础年。

  第四条  遴选以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战略性支柱产业为重点方向,优先支持制造业单打冠军、产业链龙头企业、上市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倍增,全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总数控制在500家左右,协同倍增企业总数500家左右。

  第五条  东莞市“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领导遴选考核工作,审定纳入“倍增计划”企业名单,决定遴选考核重大事项。东莞市“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倍增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倍增计划”企业遴选申报及考核工作,提出“倍增计划”企业建议名单。第六条市“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各园区和镇街负责配合做好遴选考核工作,其中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等责任部门,以及各园区和镇街可向市倍增办推荐企业名单。市委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东莞海关等部门负责向市倍增办提供相关企业考核评价数据。

  第七条  完善“倍增计划”企业高质量评价体系,从企业规模、企业效益、投资规模、研发投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作为遴选和考核的主要依据,具体评价标准附后。市倍增办可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和企业培育需要,对评价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在每年度的“倍增计划”企业申报通知中予以公布。

  第八条  “倍增计划”企业基本申报条件为:

  (一)在我市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二)名誉试点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或产值一般达到50亿元,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试点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1亿元,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试点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协同倍增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2000万元;

  (三)企业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九条  对上一轮“倍增计划”未到期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免于申请,经考核通过后直接作为“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第十条遴选和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市倍增办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本年度“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规模后,组织开展遴选。新遴选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80%依据申报企业客观指标评分由高至低直接确定;其余的20%分别由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和市金融工作局,以及园区、(镇)街,从申报企业中推荐,经市倍增办综合统筹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打冠军、产业链龙头企业、上市企业、东莞百强创新型企业等可适当简化程序,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纳入“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第十一条  遴选程序包括发布申报通知、形式审查、征求部门意见、拟定动态调整建议名单、会议审议、社会公示、公布名单。每年第一季度启动遴选工作,第二季度完成,以市倍增办名义印发名誉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每年第一季度,市倍增办对上一年度在库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进行考核,考核指标为企业客观指标评分和营业收入累计增长情况。企业客观指标评分超过(包含等于)考核底线分即为达标,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包含等于)对应年份营业收入目标值为达标。考核结果为客观指标评分和营业收入累计增长均不达标的企业,原则上退出“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库。倍增期内,企业营业收入累计增长提前实现倍增的试点企业,列入名誉试点企业。

  第十三条  在库“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经营发展遇到特殊变化,结合客观指标评分,经专家评估不再具备高质量倍增发展可行性的,可经领导小组同意后退出“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库。

  第十四条  对拟退出“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和市金融工作局可向市倍增办提出保留建议名单,总数一般不超过拟退出企业数的20%。必要时,市倍增办可组织专家评审,作为是否保留的参考。

  第十五条  协同倍增企业的遴选和考核工作,由市倍增办根据客观指标评分排名并结合部门、园区、镇(街)推荐意见,原则上由高至低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市倍增办结合年度考核退出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考核保留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以及遴选新入选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和协同倍增企业的建议名单,形成市“倍增计划”企业年度动态调整建议,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和遴选工作完成后,企业需要新纳入“倍增计划”的,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和市金融工作局,以及各园区、镇(街)可以提出建议企业,报市倍增办组织评价后,以“一事一议”方式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2021年前经批准以合并报表数据参与考核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原则上各年度需提供有效的审计(会计)说明。以合并报表形式在库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考核和享受政策的企业主体以年度“倍增计划”企业通报文件为准。2022年后原则上不接受企业以合并报表形式参与“倍增计划”申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倍增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此前发布的文件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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