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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倍增计划”园级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配套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松山湖发〔2018〕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松山湖(生态园)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松生〔2017〕5号)文件精神,保障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倍增计划”实施成效,依据《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松生办〔2016〕159号),参照《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7〕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科技创新局、经济贸易发展局、人力资源分局等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别从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产业、人才发展资金中安排,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园级试点企业,是指经东莞松山湖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通报,纳入《松山湖(生态园)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配套扶持的园区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试点企业,是指经东莞市政府办公室通报的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单中的园区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配套市产业政策倍增扶持,是指管委会根据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资助目录》(以下简称市《目录》),制定《松山湖“倍增计划”园级试点企业配套市产业政策倍增扶持资助目录》(以下简称《园区目录》),以园区财政对园级试点企业给予配套扶持。
第五条 《园区目录》的制定和更新由园区倍增办牵头,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级试点企业享受《园区目录》的倍增扶持资助。市级试点企业的倍增扶持资助按照市有关文件执行。
对于市级试点企业适用于市《目录》外的倍增扶持其他专项政策,由管委会另行研究配套适用于园级试点企业的倍增扶持专项政策。
第七条《园区目录》作为本办法的资助依据,用以明确配套扶持所执行的财政政策范围及具体资助标准。其制定原则如下:
(一)参照市《目录》中所列扶持项目的市级通用资助标准,园区财政按其80%确定园级试点企业配套倍增扶持资助标准。园级试点企业申请倍增配套扶持资助时,计算实际资助金额用的市级通用资助标准以实际取得市财政拨付到位的资金为准。
(二)对于市《目录》中所列扶持项目,园区有现行相应的扶持政策时,为免对现行扶持政策的执行产生影响,按园区现行扶持政策的资助标准执行。
(三)《园区目录》根据市《目录》的调整情况、园区相关职能部门意见进行动态调整,按实际需要进行更新。
第八条 《园区目录》中园级试点企业配套资助标准明确按园区相应扶持政策执行的扶持项目,其资助标准、申报流程等所有相关事项皆按现行扶持政策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园区目录》中的其他扶持项目,则按本办法后续条款执行。
有关资助标准的其他规定如下:
1. 对立项制项目给予无偿资助的,市园两级财政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
2. 对事后奖补项目,属于根据实际投入按比例给予资助的,市园两级财政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属于需要审核项目实际投入的定额资助类项目,市园两级财政资助金额不超过经审核的项目实际总投入。
3. 保险费补助及贴息类项目,配套资助标准可适当上调。
4. 对于立项制项目、事后奖补项目中采用贷款贴息的形式给予补助的项目,市园两级财政的贴息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
第九条 申请倍增配套扶持资助的园级试点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原则上要求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年度税收贡献,同比增长达到15%以上(含15%),具体增长幅度以申报通知所定为准。
2. 已获得市《目录》中所列扶持项目资助,且对应市财政扶持资助资金已拨付到位。
3. 在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上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或被处罚记录,并且无涉于东莞市财政部门有关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所列事项,追溯起始时间统一为2017年4月10日。
第十条 园级试点企业申报市《目录》所列扶持项目,于2017年开始申报的,统一按《园区目录》中园级试点企业配套资助标准给予配套倍增扶持;于2017年之前申报,但在2017年4月10日后取得市财政拨付到位资金的(以资金拨付通知文件时间为准),可按2017年4月10日后取得的那部分资金作为市级通用资助标准计算,给予配套倍增扶持。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周期和申报通知
园级试点企业配套倍增扶持资助按年度组织申报。每年6月或7月园区倍增办按照《园区目录》,牵头编制发布园级试点企业配套市产业政策倍增扶持资助的申报通知。
年度申报通知通过管委会的官网及其它公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具体的信息公示渠道以正式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园级试点企业申请配套倍增扶持资助时,须向园区倍增办提交以下申报资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资料一式3份:
1. 《东莞松山湖“倍增计划”园级试点企业配套市产业政策倍增扶持资助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获批市《目录》中所列扶持项目有关资金拨付的通知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 企业获得市《目录》中所列扶持项目有关资金的票据证明(如银行转账单或其他能够证明相关资金已经拨付的材料)的复印件;
5. 税务部门盖章的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及相关完税证明材料;
6. 申请《园区目录》所列扶持项目单项资助50万元以上的,提交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搬离园区的书面承诺。
7. 园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的,与市《目录》中所列扶持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申报受理
园区倍增办统一受理园级试点企业的配套倍增扶持资助申请资料,申报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全部送达受理部门,即视为正式受理申报资料。对于申报资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在受理申报资料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更正的,该申报单位本批次申报资格自动取消。
园区倍增办进行初步资格审核通过后,按职能分工将申请资料分派科技创新局、经济贸易发展局、人力资源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资料审查
收到配套倍增扶持资助申请资料的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审查申报企业的有关信息,确定申报单位申报配套倍增扶持资助资格的相符性,必要时可向市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最终议定申报单位是否符合配套倍增扶持资助条件,以及符合资助条件时对应的资助标准、金额。
第十五条 审查结果公示
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对通过审查的申报单位及资助标准、金额在管委会官网及其他公众传播媒介上向社会公示(具体的信息公示渠道以正式的申报通知为准),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向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或投诉,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情况向反映或投诉方做出公开答复。
第十六条 审批
对于通过审查的申报单位,园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管委会审批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资金拨付通知文件下达给申报单位,同时抄送园区倍增办、财政分局备案。
第四章 资金执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核拨
对通过《园区目录》配套倍增扶持资助申请审批的申报单位,由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会同财政部门按下面流程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一)申报单位根据下达的有关资金拨付通知文件申请资助资金,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二)相关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加具审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名审批后交园区财政分局。
(三)园区财政分局根据有关资金拨付通知文件和审批通过的《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办理拨款手续,完成拨付资金后通报园区倍增办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财政资助资金的核算管理
对于享受本办法资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规范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会计处理,落实专账核算管理制度。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凭证,骗取财政专项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本次的申请或受助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其处有关骗取资金额的10%以上、50%以下罚款,或者有关违规使用资金额的10%以上、30%以下罚款,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园区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奖励类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凭证,骗取财政专项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本次的申请或受奖资格,追缴已拨付的奖金和授奖证书,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园区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园区倍增办负责解释。
附件中提及的园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园区配套资助标准,相关条件原则上与市级通用资助标准的条件相对应,具体由松山湖倍增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东莞松山湖 “倍增计划”园级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配套资助目录
东莞松山湖 “倍增计划”园级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配套资助目录
序号 | 责任 部门 | 政策依据 | 资金 名称 | 具体项目名称 | 市级通用资助标准 | 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市资助标准 | 园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园区配套资助标准 |
1 | 市经信局(经济贸易发展局) | 《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5〕30号) | 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 | “机器换人”应用项目 | 一、设备租赁补助,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给予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补助不高于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2%,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 一、设备租赁补助,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给予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补助不高于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24%,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一、设备租赁补助,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给予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配套补助不高于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9.6%,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二、事后奖励项目,项目完工验收认定后,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 二、事后奖励项目,项目完工验收认定后,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 二、事后奖励项目,项目完工验收认定后,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8%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配套奖励金额不超过160万元。 | |||||
三、对“机器换人”应用项目有购买本地生产设备(莞产设备)的,莞产设备部分的资助比例提高至设备投入额的15%,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300万元。 | 三、对“机器换人”应用项目有购买本地生产设备(莞产设备)的,莞产设备部分的资助比例提高至设备投入额的25%,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500万元。 | 三、对“机器换人”应用项目有购买本地生产设备(莞产设备)的,莞产设备部分的配套资助比例为设备投入额的8%,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160万元。 | |||||
四、对购买莞产机器人实施“机器换人”的,莞产机器人部分的资助比例提高至25%,莞产机器人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 四、对购买莞产机器人实施“机器换人”的,莞产机器人部分的资助比例提高至30%,莞产机器人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 四、对购买莞产机器人实施“机器换人”的,莞产机器人部分的配套资助比例为4%,莞产机器人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资助80万元。 | |||||
五、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400万元;使用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的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500万元。 | 五、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600万元;使用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的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700万元。 | 五、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资助金额为160万元;使用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的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资助160万元。 | |||||
2 | 市经信局(经济贸易发展局) | 《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5〕30号) | 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 | “两化”融合应用项目 | 企业以自有资金实施“两化”融合应用项目,项目完工验收认定后,按项目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运维投入总额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 企业以自有资金实施“两化”融合应用项目,项目完工验收认定后,按项目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运维投入总额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 企业以自有资金实施“两化”融合应用项目,项目完工验收认定后,园区按项目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运维投入总额8%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配套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 |
3 | 市经信局(经济贸易发展局) | 《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5〕30号) | 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 | 信息化系统集成商项目 | 对为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信息化系统集成专业服务机构,按其上年度服务我市企业的规模、质量、效果和企业评价等进行综合评估,按档次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定额奖励。 | 对纳入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的试点企业,按档次给予160万元、13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定额奖励。 | 按档次配套给予48万元、40万元、24万元、16万元、8万元的定额奖励。 |
4 | 市经信局(经济贸易发展局) | 《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5〕30号) | 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 | 工业设计成果转化 | 工业设计服务金额20%(工业设计服务提供方为东莞企业按25%)补贴,最高补助50万元。 | 工业设计服务金额40%(工业设计服务提供方为东莞企业按50%)补贴,最高补助100万元。 | 工业设计服务金额16%(工业设计服务提供方为东莞企业按20%)配套补贴,最高配套补助40万元。 |
5 | 市经信局(经济贸易发展局) | 《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5〕30号) | 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 清洁生产奖励项目 | 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4万元。市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8万元。 |
6 | 市经信局(经济贸易发展局) | 《东莞市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操作规程》(东府办〔2016〕40号) | 东莞市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 | 融资租赁贴息项目 | 单个企业当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超过1500万元(超过1500万元的按1500万元计算贴息),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8%(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对试点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在2017年初至2021年底期间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当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超过3000万元(超过3000万元的按3000万元计算贴息),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10%(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金额合计最高500万元。 | 对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在2017年初至2021年底期间支付的利息给予配套贴息,单个企业当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超过3000万元(超过3000万元的按3000万元计算贴息),园区配套的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1.6%(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最高不超过48万元;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金额合计最高80万元。 |
7 | 市经信局(经济贸易发展局) | 《东莞市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操作规程》(东府办〔2016〕40号) | 东莞市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 | 融资租赁风险补偿项目 | 融资租赁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并发生坏账损失的,每年度在不超过新增融资余额的10%额度内,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于单笔业务补偿额,省外注册的融资租赁机构为实际损失的30%,省内注册的融资租赁机构为实际损失的60%,市内注册的融资租赁机构为实际损失的80%;对列入东莞市拨贷联动试点银行贷款的融资租赁业务发生坏账损失时,按实际损失额给予100%补偿。 | 同期国内融资租赁机构为试点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并发生坏账损失的,每年度在不超过融资租赁机构新增融资余额的10%额度内,单笔业务风险补偿比例统一提升至80%。 | 同期国内融资租赁机构为园区试点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并发生坏账损失的,每年度在不超过融资租赁机构新增融资余额的10%额度内,园区在市财政补偿的基础上增加风险补偿,其中,对于单笔业务补偿额,省外注册的融资租赁机构为实际损失的40%,省内注册的融资租赁机构为实际损失的16%,市内注册的融资租赁机构不配套补偿。 |
8 | 市商务局(招商局) |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1号) |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 | 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奖励 | 一、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 | 一、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200万元。 | 一、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4%进行核定并予以配套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配套奖励额为80万元。 |
二、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的企业,按当年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 | 二、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的企业,按当年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6%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200万元。 | 二、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的企业,按当年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2.4%进行核定并予以配套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配套奖励额为80万元。 | |||||
9 | 市商务局(招商局) |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1号) |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 | 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奖励 | 一、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 一、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 一、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4%进行核定并予以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配套奖励40万元。 |
二、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 二、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6%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 二、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2.4%进行核定并予以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配套奖励40万元。 | |||||
10 | 市商务局(招商局) |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1号) |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 |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奖励 | 一、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 一、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 一、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4%进行核定并予以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配套奖励40万元。 |
二、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 二、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6%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 二、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2.4%进行核定并予以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配套奖励40万元。 | |||||
11 | 市商务局(招商局) |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1号) |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 | 东莞特色本土电子商务运营企业资助 | 按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费用(其中运营维护费用截止到申报日期上年度末)的1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 按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费用(其中运营维护费用截止到申报日期上年度末)的2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 | 按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费用(其中运营维护费用截止到市局申报日期上年度末)的8%给予配套资助,每个项目最高配套资助80万元。 |
12 | 市商务局(招商局) |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1号) |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 | 电子商务平台资助 | 按电子商务平台实际投资总额(基建及土地款除外)的10%予以一次性的支持,每个电子商务平台最高支持100万元。 | 按电子商务平台实际投资总额(基建及土地款除外)的20%予以一次性的支持,每个电子商务平台最高支持200万元。 | 按电子商务平台实际投资总额(基建及土地款除外)的8%予以一次性的配套支持,每个电子商务平台最高配套支持80万元。 |
13 | 市商务局(招商局) |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1号) |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 | 跨境电商企业奖励 | 按其每年新增纳入海关进口统计金额的0.1%予以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 按其每年新增纳入海关进口统计金额的0.2%予以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 按其每年新增纳入海关进口统计金额的0.08%予以配套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 |
14 | 市商务局(招商局) |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1号) |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 | 跨境电子商务相关境外项目资助 | 按其实际投入建设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100万元。 | 按其实际投入建设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200万元。 | 按其实际投入建设费用的8%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每个项目配套资助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80万元。 |
15 | 市商务局(招商局) | 《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5〕80号) | 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 | 支持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 一、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对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元(或以上)、500万元(或以上)、800万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奖励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 | 一、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对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元(或以上)、500万元(或以上)、800万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奖励额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 按松生〔2017〕6 号《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生态园)促进现代服 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执行时间为2017年至2019年) |
二、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达1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对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美元(或以上)、500万美元(或以上)、1000万美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奖励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 | 二、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达1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对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美元(或以上)、500万美元(或以上)、1000万美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奖励额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 ||||||
16 | 市商务局(招商局) | 《东莞市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85号) | 东莞市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 | 鼓励企业使用我市保税物流仓储设施 | 一、直接进出境类:报关单以加工贸易、外贸企业为经营单位的,给予经营单位120元/票,仓库30元/票的资助;以保税物流企业为经营单位的,给予经营单位30元/票,仓库30元/票的资助。 | 一、直接进出境类:报关单以加工贸易、外贸企业为经营单位的,给予经营单位240元/票,仓库60元/票的资助;以保税物流企业为经营单位的,给予经营单位60元/票,仓库60元/票的资助。 | 一、直接进出境类:报关单以加工贸易、外贸企业为经营单位的,给予经营单位96元/票,仓库24元/票的配套资助;以保税物流企业为经营单位的,给予经营单位24元/票,仓库24元/票的配套资助。 |
二、非直接进出境类:货物进仓存储的,给予经营单位30元/票,仓库30元/票的资助;对从境内进入保税物流中心转内销和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给予加工贸易企业30元/票的资助,仓库不予资助。 | 二、非直接进出境类:货物进仓存储的,给予经营单位60元/票,仓库60元/票的资助;对从境内进入保税物流中心转内销和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给予加工贸易企业60元/票的资助,仓库不予资助。 | 二、非直接进出境类:货物进仓存储的,给予经营单位24元/票,仓库24元/票的配套资助;对从境内进入保税物流中心转内销和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给予加工贸易企业24元/票的配套资助,仓库不予资助。 | |||||
17 | 市商务局(招商局) | 《东莞市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85号) | 东莞市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 | 支持“超级中国干线”业务发展 | 对通过“超级中国干线”进出口的货物,按收发货企业和“超级中国干线”经营者7:3的比例,给予共计400元/吨的资助,即收发货企业280元/吨,“超级中国干线”经营者120元/吨。 | 对通过“超级中国干线”进出口的货物,按收发货企业和“超级中国干线”经营者7:3的比例,给予共计800元/吨的资助,即收发货企业560元/吨,“超级中国干线”经营者240元/吨。 | 对通过“超级中国干线”进出口的货物,按收发货企业和“超级中国干线”经营者7:3的比例,给予共计320元/吨的配套资助,即收发货企业224元/吨,“超级中国干线”经营者96元/吨。 |
18 | 市商务局(招商局) | 《东莞市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86号) | 东莞市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 加工贸易企业取得质量认证项目资助 | 每项支持2000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3万元。 | 每项支持4000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6万元。 | 每项配套支持1600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配套支持2.4万元。 |
19 | 市商务局(招商局) | 《东莞市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83号) | 东莞市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 | 鼓励企业增资扩产 | 按项目实缴注册资本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5万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 对纳入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效益倍增计划的试点企业,按项目实缴注册资本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10万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 按项目实缴注册资本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4万人民币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每个项目最高配套支持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 |
20 | 市商务局(招商局) | 《东莞市促进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82号) | 东莞市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 | 支持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项目 | 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20%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支持50万元。 | 按“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实缴保险费的40%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支持100万元。 | 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16%给予配套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配套支持40万元。 |
21 | 市商务局(招商局) | 《东莞市促进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82号) | 东莞市促进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专项资金 |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 企业主营业务增量奖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比上年全年企业主营业务增量部分,按1‰比例给予奖励,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 企业主营业务增量奖励。对纳入“倍增计划”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比上年全年企业主营业务增量部分,按2‰比例给予奖励,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600万元。 | 企业主营业务增量奖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比上年全年企业主营业务增量部分,按0.8‰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每年最高配套支持不超过240万元。 |
22 | 市商务局(招商局) | 《东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81号) | 东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 | 融资租赁企业新设奖励、增资奖励 | 一、专项资金对“融资租赁”应用项目的资助方式分为新设奖励、增资奖励、办公用房租金补贴、保险保费资助等方式。新设奖励是指对新设、迁入我市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给予新设奖励,奖励金额为注册资本的2‰;增资奖励是指对已设立的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增资后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给予增资奖励,奖励金额为新增资本的2‰。 | 一、专项资金对“融资租赁”应用项目的资助方式分为新设奖励、增资奖励、办公用房租金补贴、保险保费资助等方式。新设奖励是指对新设、迁入我市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给予新设奖励,奖励金额为注册资本的4‰;增资奖励是指对已设立的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增资后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给予增资奖励,奖励金额为新增资本的4‰。 | 一、专项资金对“融资租赁”应用项目的配套资助方式分为新设奖励、增资奖励、办公用房租金补贴、保险保费资助等方式。新设奖励是指对新设、迁入园区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给予新设配套奖励,配套奖励金额为注册资本的1.6‰;增资奖励是指对已设立的园区融资租赁企业,增资后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给予增资奖励,配套奖励金额为新增资本的1.6‰。 |
保险保费资助 | 三、险保费资助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其实缴融资租赁类险种投保的保险费给予3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50万元。 | 三、险保费资助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其实缴融资租赁类险种投保的保险费给予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100万元。 | 二、险保费资助是指在园区注册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实缴融资租赁类险种投保的保险费给予16%的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配套资助40万元。 | ||||
23 | 市科技(科技创新局) | 《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育苗造林”行动计划(2015-2017)》(东府办〔2015〕87号) | 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育苗造林”专项 | 培育入库企业奖励 | 一次性5万元奖励 | 一次性10万元奖励 | 按松生办[2015]117号《关于印发<松山湖(生态园)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行动计划(试行)>的通知》执行 (执行时间至2017年,此为项目立项时间,即申报时间可至2018年) |
24 | 市科技(科技创新局) | 《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育苗造林”行动计划(2015-2017)》(东府办〔2015〕87号) | 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育苗造林”专项 | 新认定高企奖励 | 一次性奖励30万元 | 一次性奖励60万元 | 按松生办[2015]117号《关于印发<松山湖(生态园)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行动计划(试行)>的通知》执行 (执行时间至2017年,此为项目立项时间,即申报时间可至2018年) |
25 | 市科技(科技创新局) | 《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育苗造林”行动计划(2015-2017)》(东府办〔2015〕87号) | 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育苗造林”专项 | 重新认定高企奖励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按松生办[2015]117号《关于印发<松山湖(生态园)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行动计划(试行)>的通知》执行 (执行时间至2017年,此为项目立项时间,即申报时间可至2018年) |
26 | 市科技(科技创新局) | 《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修订)》(东府办〔2016〕20号) | 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 | 专利申请资助项目 | 一、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2月23日及之前的国内专利符合:(一)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3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500元),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2000元。 | 一、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2月23日及之前的国内专利符合:(一)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2000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6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24000元。 | 拟按将出台的《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专利资助办法》执行 (计划执行时间为2018年至2020年) |
二、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2月24日及之后的国内发明专利: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3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不再给予资助),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2000元。 | 二、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2月24日及之后的国内发明专利: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6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不再给予资助),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24000元。 | ||||||
三、(一)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000元。(二)通过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0元。 | 三、(一)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4000元。(二)通过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0元。 | ||||||
27 | 市科技(科技创新局) | 《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东府办〔2016〕20号) | 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 | 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资助 | 每家一次性资助10万元。 | 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 | 拟按将出台的《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专利资助办法》执行 (计划执行时间为2018年至2020年) |
28 | 市科技(科技创新局) | 《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东府办〔2016〕82号) | 东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资金 | 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 一、对经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和市科技局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 | 一、对经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和市科技局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40万元和20万元的资助。 | 一、对经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和市科技局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400万元、16万元和8万元的配套资助。 |
二、对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含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等)、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含省重点实验室、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等)、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以及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 | 二、对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含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等)、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含省重点实验室、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等)、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以及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 | 二、对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含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等)、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含省重点实验室、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等)、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以及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400万元、16万元、8万元和4万元的配套资助。 | |||||
29 | 市科技(科技创新局) | 《东莞市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9号) | 东莞市促进企业研发投入补助专项资金 | 市研发投入补助资金 | 企业获得的研究开发补助资金按公式计算:经核定的企业上年度研发实际投入×系数(当年市财政年度预算企业研究开发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全市所有企业上年度研发实际投入总额)。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研发投入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 对纳入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的试点企业,在按公式计算补助金额的基础上实施翻倍支持。 | 在按公式计算(公式参见左边的市级通用资助标准)市级补助金额的基础上,园区按80%配套支持。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研发投入园区配套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40万元资助。 |
30 | 市人力资源局(人力资源分局) | 《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试行办法》(东府〔2015〕114号) | 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 | 新引进人才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 初级职称或本科:6000元/人; | 试点企业新引进人才属初级职称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为12000元/人; | 按松生[2016]57号《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对“倍增计划”市园两级试点企业,执行时间由1年试行延长至3年倍增期,即至2019年) |
中级职称或硕士:1万元/人; | 属中级职称或硕士,一次性配套生活补贴标准为2万元/人; | ||||||
高级职称或博士:2万元/人。 | 属高级职称或博士的,一次性配套生活补贴标准为4万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