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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表于:2017-02-10 关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17〕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


  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东府〔2017〕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倍增计划”),进一步明确“倍增计划”工作机制、标准和流程,充分挖掘可复制发展模式,加快推进试点企业服务普惠化,总结形成共性政策向全市推广,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要求

  遵循“选好选优、培优培强”工作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选取200家企业作为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扶持培育试点企业以“倍增计划”中的各种集约化发展路径来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力争用3至5年时间,推动试点企业实现规模与效益的倍增。建立“200+N”的试点企业架构。“N”为名誉试点企业,指规模大(年营业收入达50亿元及以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对我市经济发展影响重大、带动性强、具备较强倍增能力及意愿的企业,经研究可直接纳入,享受试点企业同等待遇。同时,抓好示范引领,带动各镇街(园区)实施镇级“倍增计划”,推动各镇街(园区)纳入“倍增计划”工作范畴的企业达到1000家。

  试点企业的倍增目标,原则要以企业2016年度的数据为基础,在约定年限内实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至少翻一倍,支撑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对应的税收效益等数据相应增长,辅以单位用地面积贡献、资产、出口、工业增加值等指标来综合确定。


  二、企业遴选

  (一)遴选原则。

  1.可行性。试点企业须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运营团队和增长基础,并且制订可行的倍增方案。

  2.创新性。试点企业能通过科技创新、发展总部经济、兼并重组、服务型制造、产业链整合、资本运营、创新招商等七大要素供给实现倍增。

  3.示范性。对试点企业的培育方式和企业自身发展模式,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经验。

  4.补强性。优先考虑扶持对改善我市产业链薄弱环节、完善产业链条有重要意义的企业,通过“倍增计划”实现核心技术突破,构筑更完整的产业链条。

  (二)遴选企业数量。全市共遴选出200家试点企业、一定数量的名誉试点企业和后备库企业,并依据企业经营特点,分为:民营制造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上市或已挂牌“新三板”及上市后备企业等四大类。

  (三)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在莞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不能为黄牌或红牌;企业若为我市重点用能单位的,其年度考核不能为“未完成等级”。

  3.遴选目标重点为我市制造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4.原则上,201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10%、利润总额为正数(对于新设并已投产企业,属各镇街、园区重点引进项目企业或“瞪羚企业”的,可适当放宽要求)。

  5.具有良好发展基础,所在产业发展前景好,拥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有明确的倍增方案,倍增意愿强烈。

  6.具备科技创新、总部经济、兼并重组、服务型制造、产业链整合、资本运营和创新招商等七大成长驱动因素的一项或多项。其中:科技创新驱动,侧重选取研发投入较大、拥有较多专利、知识产权及技改投入较大的企业;总部经济驱动,侧重选取已在我市建立总部或正在启动总部建设的大型企业;兼并重组驱动,侧重选取有兼并重组计划的大型企业;服务型制造驱动,侧重选中小型新型业态、定制化生产的企业;产业链整合驱动,侧重选取先进制造业中的龙头制造企业和具有整合上下游产供销环节的企业;资本运营驱动,侧重选取上市后备企业及上市梯度企业库中,上市条件较为成熟的企业;创新招商驱动,侧重利用新的招商手段和方式,在基本不增加使用土地资源条件下招引投资强度大、单位产值高、要素需求少的高端新产业。另外,如企业具备其他符合集约型经济发展的创新性要素,同样可视作具备成长驱动因素。

  (四)企业申报及遴选程序。

  1.发布申报通知。市政府发布“倍增计划”的申报通知,公布企业遴选工作机制及指标,组织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2.企业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以自愿为原则,可自行登录“智造东莞”平台(http://www.imdg.gov.cn)内的申报系统在线申报,也可以由镇街(园区)、部门推荐申报;进入“倍增计划”专项栏目,网上填报申请表,并上传有关资料。

  3.形式审查。市“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倍增办”)对企业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由税务、统计等部门核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数据。

  4.遴选委员会评审。

  (1)成立遴选委员会。成立由市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和金融局四个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四个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联合技术、财务、法律、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和银行、券商、决策咨询机构等代表组成的遴选委员会,具体统筹申报企业的评审、诊断及选取工作;在遴选委员会指导下建立专家库(100人左右)。

  (2)评审步骤。企业评审分为书面审核、现场核查两部分,由遴选委员会从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专家联合四个责任部门分组开展。书面审核着重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基本面(含资产、收入、效益和税收)、产业规模、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信息化水平和产能利用率等进行考评;并根据书面审核情况择优确定现场核查企业名单。现场核查时,核查小组需现场核对、确认申报材料原件,并对企业发展存在的短板问题实施最终诊断。专家组根据上述书面审核、现场核查情况得出企业评审综合得分。

  (3)形成遴选结果。遴选委员会依照企业评审综合得分,对照企业成长驱动要素分类由高到低排序;再根据主板上市企业(IPO)、大型骨干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备企业、“瞪羚企业”等积极因素,经综合考量,选出200家试点企业、一定数量的名誉试点企业和后备库企业,并确定四个责任部门分别对接培育的企业。

  5.征求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

  6.通报纳入“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单。


  三、扶持措施

  (一)倍增财政政策支持。围绕试点企业,四个责任部门分别公布普惠政策清单,其资助额度、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翻一倍;大型骨干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等属于竞争性的扶持政策将优先向试点企业倾斜。倍增普惠性和竞争性扶持政策的具体落实,由四个责任部门根据本行动方案的指导原则公示执行,并根据部门政策更新作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金融局、财政局)

  (二)建立需求导向型扶持机制。搭建涵盖金融、产业、科技、法律、财税、管理等专业领域的市内外专业服务机构、团队和专家的专业服务资源池。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资源池内机构、专家顾问等,为试点企业分类开展“诊断把脉”,协助企业列出涵盖政府服务、专业服务等需求的“倍增需求清单”。

  专业服务需求方面,试点企业可通过市场化方式自主选择合适机构购买咨询服务,市财政对服务费用给予最高50%的事后补助,每年每家试点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相关费用可纳入后述的服务包奖励政策费用范畴。政府服务需求方面,存在现行政策未能满足的共性需求的,及时研究出台相应政策,在市级试点企业范围先行先试,成功经验将向全市普及推广。(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金融局)

  (三)实施服务包奖励政策。创新开展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政策,补助企业自2017年起购买中介服务等生产经营辅助行为的支出(中介服务目录另行由倍增办制订),服务费用资助比例为实际支付费用的50%。承诺3年内倍增的试点企业,其服务包奖励政策补助年度为2017年至2019年,单年补助金额为企业税收对财政贡献市级留成增长部分的50%、最高500万元;承诺5年内倍增的试点企业,其服务包奖励政策的补助年度为2017年至2021年,单年补助金额为企业税收对财政贡献市级留成增长部分的30%、最高300万元。企业于承诺倍增期限内提前实现倍增目标的,可提前至实现目标当年提出申请,市财政将追溯至2017年的服务包累计奖励金额一次性拨付至试点企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四)建立线上线下服务平台。完善“千干扶千企”平台中“倍增计划”专项栏目相关服务。建立线上需求问题池,试点企业在“千干扶千企”平台提交落实政策清单需求和问题诉求将进入问题池,系统自动将企业问题以短信形式发送至市主要领导、挂点领导和四个责任部门主要领导,并根据问题类别交派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其中,属镇街(园区)职能部门业务范畴的,交由镇街(园区)职能部门处理;属市一级职能部门业务范畴的,交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市领导全程跟进了解企业问题解决进度,以信息化手段优化“发现问题、反馈问题、跟踪问题、解决问题”的服务流程,形成高效政企纽带。

  线下由市、镇两级领导按照企业规模,实施“一对一”挂点服务,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的试点企业由市政府领导挂点;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至2亿元的企业由各镇街(园区)主要领导挂点;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至2亿元企业由各镇街(园区)领导班子成员挂点;每个季度深入一线协调解决试点企业生产经营难题。倍增办定期跟进“千干扶千企”平台中问题办结和预警情况,对于试点企业政策清单以外的需求或系统两次发还重办的问题,以“一企一策”方式纳入市政府重大项目协调会议事范畴,由市领导协调研究;对于试点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将不定期报请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金融局)

  (五)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市重大科技项目围绕试点企业征集指南建议书,加强对试点企业辅导,对有意向申报重大科技项目的试点企业,落实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一对一”上门帮扶工作机制,并对其核心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择优给予财政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比例最高可达项目总投入的25%,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六)提高研发投入力度。优先辅导、推荐试点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平台,重点指导试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管理,鼓励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提升试点企业的创新水平和成果转化能力。2017年至2021年期间,每年直接给予试点企业科技创新券政策资格,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局、经信局、人力资源局、财政局、科协)

  (七)打造智能制造全生态链条。试点企业实施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最高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4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的,最高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实施自动化改造项目的,最高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试点企业与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合作项目被认定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或自动化改造项目并获得相应资助的,最高可分别按相对应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8%、5%、3%对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

  (八)强化“互联网+”要素支持。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试点企业以线上线下结合等方式实现业态创新。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认定的试点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支持试点企业应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按企业信息化建设当期投入总额的30%给予财政资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鼓励试点企业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自主或二次开发,发展定制化生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网络协同制造等新模式,将价值链向服务环节延伸,重点扶持企业实施“互联网+”先进制造、服务型制造等项目,最高按项目总投入的35%给予财政资助,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经信局、财政局)

  (九)鼓励企业“原地倍增”。鼓励试点企业在不增加用地的情况下,采取“工改工”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试点企业提高开发建设强度,放宽限制条件,简化审批程序。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试点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盘活现有存量工业用地,试点企业收购的厂房产权证照不全的,纳入补办备案台账,按照已建房屋补办政策完善手续。相关审批环节、税费标准按照已建房屋补办政策规定的最优惠条件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房管局、城管局、补办办)

  (十)建立集约发展用地指标分配机制。建立试点企业用地指标需求与增长效率挂钩的工作机制。将试点企业优质项目纳入重大项目管理,参照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统筹每年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20%解决项目新增用地需求。对于企业提前完成倍增任务且仍有新增用地需求的,可按照其承诺对应倍增年限标准,优先配置用地指标。当年度用地指标超出20%,项目单位土地产出效益确属优质的,可在年中通过其他项目指标调剂方式报请市政府优先安排。试点企业已建房屋补办手续所需用地指标,在部门会审联审通过后在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市国土局、重大办)

  (十一)创新土地供应。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约定条件的,产业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转为出让至试点企业。通过倍增办认定的试点企业产业项目,试点企业原合法使用并已建成投产的集体建设用地,经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在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直接协议出让至试点企业。(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经信局、科技局、商务局、金融局)

  (十二)支持总部经济用地。参照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现行政策标准及产权分割销售有关规定,对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或满足发展总部经济需求的,经倍增办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允许试点企业将升级后的自有物业按一定比例进行产权分割转让(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部分不允许分割)。承诺3年内倍增企业,可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占物业总建筑面积比例最高达25%;承诺5年内倍增企业,可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占物业总建筑面积比例最高达20%。试点企业开发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经信局、房管局、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科技局、商务局、金融局)

  (十三)解决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企业存在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将全部纳入补办工作范畴;通过创新工作思路及措施,采取集中处理协调、简化办事流程、适当放宽条件等方式,根据企业实际申请情况,由市补办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完成不少于2批次试点企业的不动产权证补办工作。市、镇街(园区)相关部门须积极配合,为确有需求的试点企业争取纳入省级以上重大项目清单,做好规划调整等配套工作,理顺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市补办办、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房管局、水务局、环保局、公安消防局、金融局、经信局、财政局)

  (十四)支持兼并重组。对兼并重组后企业总部在我市的试点企业,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市财政给予50%的事后补助,最高1000万元;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市财政按照企业实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300万元,贴息期最长为两年。收购标的对象为本土企业的,贷款贴息的资助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15%。收购标的对象为关联企业的,纳入资助范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地税局)

  (十五)成立产业并购基金。探索设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产业并购基金。市财政认缴其中一部分(原则上不超过20%),采取“母—子基金”的管理结构,围绕我市相关领域的龙头企业、大型骨干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撬动民间资金,优先在智能制造、信息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领域发起设立若干支产业并购子基金,支持试点企业实施产业链的纵向兼并整合或横向协同发展,推动试点企业通过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多元发展实现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金融局)

  (十六)鼓励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年聘请不少于50人次的交易所专家、股权投资专家、投行专家、会计师、律师以及证券行业研究员为顾问,辅导试点企业的上市工作;每年提供一批(不少于20家)有上市意愿的试点企业给不少于2家国内顶尖上市挂牌服务机构,充分利用服务机构的各项资源,加快试点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挂牌步伐。对成功申报上市资料和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试点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和50万元。强化试点企业购买保险产品进行风险转嫁的能力,市财政对试点企业购买特定险种的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局、经信局、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

  (十七)降低融资成本。积极引导融资租赁机构开展业务,拓宽市设备融资租赁资金用途,采取融资租赁贴息、风险补偿、保函补贴和业务奖励等扶持方式支持国内融资租赁机构向试点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试点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在2017年初至2021年底期间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当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超过3000万元(超过3000万元的按3000万元计算贴息),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10%(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金额合计最高500万元。同期国内融资租赁机构为试点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并发生坏账损失的,每年度在不超过融资租赁机构新增融资余额的10%额度内,单笔业务风险补偿比例统一提升至80%。(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

  (十八)引进优质人才。优先推荐试点企业申报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和省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通过“以人才带项目”方式实现战略转型和提升发展。在市创新科研团队项目中增设“倍增计划”专题,以超过50%的专项经费额度支持试点企业,增强试点企业的人才支持,5年内以试点企业为主体累计引进不少于25个省、市创新科研团队。试点企业新引进人才属初级职称或本科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为1.2万元/人;属中级职称或硕士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为2万元/人;属高级职称或博士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为4万元/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学历、职称条件,但上年度在莞纳税额超过3万元(含)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为2万元/人。我市现行人才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等人才政策向试点企业倾斜,支持试点企业享有自评人才入户、自评技能人才的自主权。(责任单位:市人才办、科技局、人力资源局、财政局)

  (十九)留住骨干人才。实施试点企业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试点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依托莞商学院开展素质提升全流程培训。对经认定的试点企业技术骨干及中高层管理人员,按试点企业营收规模将试点企业分成3个扶持档次,每年分别给予每家企业10个、6个和3个名额指标,市财政按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80%标准奖励至个人,并每人每月可获2000元的住房补贴。安居保障方面,要求重点镇街(园区)加大人才房建设力度,通过限定最高销售房价、设定销售对象购买条件等方式,为试点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人才房名额。(责任单位:市人才办、人力资源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住建局、经信局、各镇街园区)

  (二十)保障教育资源。按试点企业营收规模将试点企业分成3个扶持档次,每年分别给予每家企业6个、4个和2个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试点企业已享有子女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指标的,数量在原有基础上翻倍配置。对试点企业员工子女入读民办学校的,由政府通过购买一定数量优质民办学校学位方式给予支持,相关费用可从服务包奖励额度中据实抵扣。依照实际需求,试点企业于每年年初向倍增办报送学位需求信息;由市教育局根据财政预算计算可购买学位数量,落实学位安排,并根据企业所属规模档次进行分派。新建、扩建一批公办、民办优质区域性学校,提升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结合我市土地利用实际,以集约节约、高效利用、精明管理为基本原则,优化完善现行的教育设施用地要求、人均指标等标准政策,实现教育设施的效能倍增、用地优增。(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国土局、规划局、财政局)


  四、组织领导及监督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园区)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牵头协调和推进“倍增计划”各项工作。市经信局、科技局、商务局、金融局为具体责任单位,分别对接培育约50家试点企业。

  (二)推进市镇联动。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分工,对本行动方案所述的扶持措施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报倍增办备案。支持实施镇街(园区)一级“倍增计划”,选取一批镇街(园区)级倍增试点企业,根据各自经济总量、产业特点和发展规划,配置镇街(园区)政策资源,对辖内试点企业制定的镇级扶持政策可参照市级扶持政策的方式和标准,鼓励创新突破。本行动方案中执行效果良好、条件成熟的政策率先在镇街(园区)“倍增计划”企业中推广实施。

  (三)加强督查考核。“倍增计划”纳入市政府重大项目协调会议事范畴,每季度通报工作进展和协调重点问题。设立专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作为召集人,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加强沟通交流,协调解决“千干扶千企”平台中的试点企业诉求。将“倍增计划”落实情况作为市政府重点督查项目,并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评内容中,作为镇街党政领导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

  (四)实施动态调整。

  “倍增计划”实施过程中,将根据企业倍增成效、镇街(园区)实施情况,常年开放“智造东莞”“倍增计划”项目网上申报系统,储备优质企业,探索在200家试点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容,增加试点企业名额,优先在镇街(园区)“倍增计划”企业及后备库企业中选取。

  建立年度评价机制。每年年初对试点企业上年运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于当年未能实现对应规模或效益增长的企业,启动预警和替换机制。保持营收或税收倍增趋势的,继续享受试点企业待遇;出现增长较慢但经第三方评估仍具备最终年度倍增可行性的,可继续保留一年试点企业待遇,下一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淘汰替换;发现试点企业存在明显失信行为或经第三方评估已不具备倍增可行性的,由遴选委员会评估并将淘汰替补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将其淘汰并从备选企业或镇街(园区)一级试点企业中择优替补。对于提前实现倍增目标并仍然有倍增意愿的企业,可继续纳入“倍增计划”并重新享受相应年限的扶持政策。

  建立试点企业成长监测体系和数据库。试点企业应每半年向倍增办提供企业基础数据、财务信息、生产经营状况等,并由倍增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分析形成报告。

  (五)提升政务效能。加快完善“智造东莞”重点企业服务平台,构建“倍增计划”的全流程信息化服务机制,在线实现遴选评选、资金申请、需求反馈、进度查询、跟踪服务等,为试点企业提供高效、透明、标准的政务支撑。

  实施“一对一”培育服务。将试点企业纳入“千干扶千企”平台服务机制中,建立挂点领导亲自督办和市主要领导全程跟进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高效便捷地帮助企业解决问题。

  1.通报试点企业遴选结果后,根据企业意愿、倍增路径侧重和综合平衡等原则,安排至四个责任部门负责跟踪扶持,每个部门对口跟进约50家试点企业。

  2.四个责任部门通过“智造东莞”平台汇总并确定各自跟进的试点企业发展所需的政策清单,做好跟踪落实。

  3.试点企业自名单通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智造东莞”网内“千干扶千企”平台的登陆注册工作。

  4.根据试点企业的规模,分档次安排市镇两级领导进行“一对一”贴身服务。四个责任部门协助各企业对口挂点的市、镇街(园区)领导完成系统注册和APP的绑定;督促镇街(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完成系统注册。挂点领导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试点企业走访,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所遇到的困难。

  5.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解决试点企业的需求和诉求,四个责任部门分别做好对口跟进企业的协调、跟踪和监督工作。试点企业满意度评价作为问题是否解决的重要参考依据,当企业对问题处理效果为不满意时,该问题可发还重办。

  6.市主要领导自收到试点企业问题短信后,可通过“千干扶千企”平台全程跟进了解问题处理的进度和效果,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在平台上追加批示。

  (六)建立线上线下宣传活动机制。一方面,积极利用线上宣传渠道,灵活运用线上媒体平台进行有效推广,充分利用互联网规模辐射效应,主动在各级官方媒体推送信息,为“倍增计划”积极宣传造势。另一方面,落实线下推广活动。结合实施情况适时召开“倍增计划”工作现场会和联席会议,向社会、向政府部门间通报工作实施进度,宣传典型案例,推广先进经验。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7年1月-2017年6月)。

  1.制定《意见》和行动方案(2017年1月完成)。(责任单位:领导小组牵头有关部门)

  2.确定试点企业名单(2017年1月完成)。(责任单位:遴选委员会)

  3.制定“倍增计划”扶持政策。2017年1月完成整体行动方案,各相关部门应当自行动方案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对各项扶持措施依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体配套实施办法与操作规程,明确申请条件、简化操作流程、加强考核监督,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试点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方案政策及市政府其他政策的,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和不重复资助原则给予扶持。本方案中未设奖励、资助、补偿、补贴最高额度的政策措施,以后续发布的具体实施文件意见为准。(责任单位:市府办,经信局、科技局、商务局、金融局、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房管局、人力资源局、教育局等部门)

  4.召开动员现场会(2017年3月前完成),现场会公布试点企业名单及政策解读。(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科技局、商务局、金融局及各镇街园区)

  (二)实施阶段(2017年2月-2021年)。

  5.按照本行动方案落实各项扶持措施。在实施过程中,相关措施可结合实施情况依法评估及修订完善。(责任单位:领导小组牵头有关部门及各镇街园区)

  6.动态管理试点企业。对于高速发展企业,可作为示范案例,由各单位推广其先进经验,加强经验分享;对于发展不理想企业,引入“退出机制”,实现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科技局、商务局、金融局及各镇街园区)

  7.总结推广。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现场会,总结工作情况并对典型案例、政策进行推广。(责任单位:领导小组牵头有关部门及各镇街园区)

  8.完善扶持政策。对具有代表性及共性,但现行政策未能覆盖的问题,由部门梳理提交政策建议,形成政策,完善企业培育政策体系。(责任单位:领导小组牵头有关部门及各镇街园区)

  (三)总结阶段(2021年底)。

  9.检验成效,总结经验。跟进试点企业发展情况,确认各项验收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成功倍增试点企业的经验进行总结推广,表彰先进;对“倍增计划”实施过程形成的有效做法及遇到的问题及时梳理和总结,形成经验,将可复制推广的扶持政策及措施纳入相关政策体系。(责任单位:领导小组牵头有关部门及各镇街园区)


  六、责任分工

  市“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意见》和本行动方案,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统筹安排资金使用,倍增办承担具体日常工作。具体分工为:

  (一)市经信局作为倍增办所在单位,牵头负责“倍增计划”整体实施,统筹和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后续培育政策、工作目标,并完善有关督查机制;同时负责试点企业中民营制造企业的具体对接与服务。

  (二)市商务局、科技局、金融局作为“倍增计划”的分管责任部门,分别负责试点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已上市或已挂牌“新三板”及上市后备企业的具体对接与服务,贯彻落实本行动方案中的各项工作。

  (三)各镇街(园区)政府部门是“倍增计划”推进主体,需切实发挥属地管理职能,推动辖内试点企业集约发展,积极实施镇级“倍增计划”。

  (四)市人才办、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社保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质监局、统计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公安消防局、科协、政务服务办、重大办、补办办,国税局、地税局、东莞海关、人民银行东莞中支和东莞银监分局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倍增计划”有关工作,协助解决行动方案中提出的各项政策要素支持、土地要素支持、资本要素支持、人才要素支持等系列具体问题。

  (五)市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负责配合市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金融局核实企业信息,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协助提供企业相关数据,保障企业遴选、退出、替补工作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