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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推动我市人力资涌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东人社发〔2022〕1号
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现将《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13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千加快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实现高质阰发展的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21J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实施愈见》中提及由市财政安排的,用于发展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机构入驻奖励、机构租金补贴、产业因认定奖励和机构创新奖励等资金支出。
第三条 本细则提及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因先行区的新入驻(或新成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的是首次以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先行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先行区”)为注册登记地址,并巳经入驻产业因先行区办公的,且获得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巳经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章 机构入驻奖励
第四条 新入驻产业因先行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相应奖励: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丹公司近两年度均位列HRoot发布的《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 100强榜单》第51-100名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丹公司近两年度均位列HRoot发布的《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榜单》前50名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母公司属于世界500强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计公司近两年度均位列HRoot发布的《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榜单》,其区域性总部注册入驻产业园先行区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前款规定奖励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即已经享受过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奖励之一的,在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四)项”一事一议"的奖励时应扣减巳经取得前述奖励的金额。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区域性总部”,是指入驻产业园先行区,注册登记名称中须包含“华南地区(大湾区)区域总部”字样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成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且该机构须在第一年(入驻产业因先行区后连续12个月)的营收不低于3亿元,第二、第三年的营收较上一年增速不低于 30%。其入驻产业园先行区后第一年的营收达标的,奖励100万元;
第二、三年的管收达标的分别奖励 50万元,每家机构最高奖励200万元。若机构入因后的某年营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则当年及今后不得申领本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三款规定的奖励,但过往巳申领的奖励不用退回。
第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新入驻产业园先行区奖励申请和发放流程:
(一)申请。自新入驻产业因先行区满 1年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向产业园先行区所在镇街(园区)人社分局(以下简称“人社分局”)提出入驻产业园先行区奖励申请,申请有效期为新入驻产业园先行区满1年后的1年内(以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作为申请依据的,则申请有效期为新入驻产业园先行区每满 1年后的1年内),逾期则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人社分局须向申请机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人社分局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提交申请材料给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审批;未通过初审的,应告知申请机构结果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如下: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产业园先行区奖励申请表(附件1);
2租赁合同复印件;
3.机构或其丹公司近两年度位列1-IRoot发布的《大中华区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榜单》排名的证明材料(以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之一为申请依据的提供);
4机构或其计公司属于世界500强企业的证明材料(以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为申请依据的提供);
5.入驻产业因先行区满1年的经营情况报告;
6.入驻产业园先行区满1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上提交的纸质材料都必须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二)审批。市人社局在收到人社分局提交的材料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确定最终奖励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应告知申请机构结果及说明理由,相关申请材料退回镇街人社分局留存备查。
(三)公示。审批通过的名单应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市人社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告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四)支付。公示完毕后由市人社局在 10个工作日内支付奖励资金。
第三章 机构租金补贴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入驻产业园先行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产业园先行区后,由市财政给予其场地租金50%的补贴,单个机构最大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单月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4500元,最长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一)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或大中华区综合排名前 100名的行业领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在境内外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年营收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四)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为高级人才寻访(猎头)、人力资源测评或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的,且年营收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持续经营3年(含)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或分支机构;
(五)近3年的营收增长值均为正值且年均增速不低于30%,或近3年的利润增长值均为正值且年均增速不低于15%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新入驻产业园先行区租金补贴申请和发放流程:
(一)申请。入驻产业园先行区每满1年,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可向人社分局提出租金补贴申请,申请有效期为新入驻产业园先行区每满1年后的1年内,逾期则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人社分局须向申请机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人社分局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提交申请材料给市人社局审批;未通过初审的,应告知申请机构结果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如下: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产业因先行区租 金补贴申请表(附件2);
2.租赁合同复印件;
3.属于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 100强或大中华区综合排名前100名的行业领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证明材料(以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为申请依据的提供);
4.在境内外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证明材料(以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为申请依据的提供)
5.入驻产业园先行区近1年的经营情况报告(以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为申请依据的,则提供入驻产业园先行区近3年的经营情况报告);
6.入驻产业因先行区近1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为申请依据的,需提供入驻产业园先行区近3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以上提交的纸质材料都必须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二)审批。市人社局在收到人社分局提交的材料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奖励条件的,予以核准并确定奖励金额;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核准,并应告知申请单位结果及说明理由,相关申请材料退回人社分局留存备查。
(三)公示。审批通过的名单应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市人社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告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四)支付。公示完毕后由市人社局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 产业园认定奖励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镇街(园区)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支持有产业发展需求、人才需求、基础条件成熟、行业集聚的镇街(园区)政府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契机,采取自主建设方式,建立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匹配、各具特色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在全币范围内形成若干个具有产业聚集、功能集成、广泛辐射作用的人力资源产业发展集聚区域。被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产业因建设单位5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可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规定,分别享受100万元、200万元的奖补,市财政按省奖补标准的50%给予产业园建设单位配套奖励。
前款规定的奖励,产业园建设单位可累加享受。
第九条 产业园认定奖励申领和发放流程:
(一)申请。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因后,产业园建设单位可向所在镇街(园区)的人社分局提出产业因认定奖励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人社分局须向申请机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人社分局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提交材料给市人社局审批;未通过初审的,应告知申请机构结果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如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级认定奖励申请表(附件3),该纸质材料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审批。市人社局在收到人社分局提交的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奖励条件的,予以核准并确定奖励金额;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核准,并应告知申请单位结果及说明理由,相关申请材料退回人社分局留存备查。
(三)公示。通过审批的名单应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市人社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告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四)支付。公示完毕后由市人社局在 10个工作日内支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机构创新奖励
第十条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力发展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人力资源薪酬绩效管理等新兴业态。每年开展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优秀创新项目评审,对每个获评审优秀的项目由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具有技木创新、服务创新或模式创新之一的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创新项目,经相关评审程序,确定为优秀创新项目,分别给予10-30万元不等的奖励。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其中,设一等奖1个,给予30万元奖励;二等奖1个,给予20万元奖励;三等奖1个,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奖励发放流程:
(一)评审。市人社局负责组织东莞币人力资源服务优秀创新项目评审活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每年的人力资源服务优秀创新项目评审活动,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所在机构直接向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参加评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项目初评、项目路演等评审工作,择优遴选,产生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项目的拟奖励名单。市人社局对拟奖励名单进行确认,形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奖励名单。
(二)公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奖励名单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市人社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告知参评人并说明理由。
(三)支付。公示完毕后由市人社局在 10个工作日内支付奖励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提及资金纳入市人社局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人社局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租金补贴、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奖励的审批、公示和支付工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奖励资金的确认、公示和支付工作。各镇街(园区)人社分局负责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租金补贴的受理和初审工作,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因认定奖励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十四条 本细则提及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规笼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跟踪监督的原则。市人社局应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依法依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骗取补贴、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社局牵头负责追回巳发放的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本细则规定的各类补贴或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仅针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并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巳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办法提及的机构入驻奖励、机构租金补贴和产业园认定奖励的申请须在2024年12月31日(含)前提出,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