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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动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表于:2021-06-11 关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东府办〔202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为劳动者就业和职业发展,为用人单位管理和开发人力资源提供相关服务的专门行业,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招聘、职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劳务派遣、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多种业务形态。人力资源服务业具有高技术含量、高人力资本、高成长性和辐射带动作用强等特点,是国家确定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为进一步为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提升我市人力资源配置市场化水平,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创业和优化人才配置,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我省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部署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2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和市委十四届十三次全会的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认真落实省“1+1+9”工作部署和市“1+1+6”工作思路,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加快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化,拉动经济增长,为建设“湾区都市、品质东莞”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总体目标

  围绕“扶持新业态,做强中高端”两大核心部署,通过强机构、优产品、育环境,立足东莞产业发展需求,搭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发展平台,形成产业集群,发挥集聚效应,打造多元化、多层次、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力争到2024年,全市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数达到600家,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2万人,引进和培育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龙头骨干企业5家,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产值占东莞GDP总量2%,建设1个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先行区,创建至少3个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2个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1个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机制,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发展环境。


  三、政策措施

  (一)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1、建设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先行区。采取市镇共建的方式,在寮步镇建设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先行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先行区”),市财政给予产业园先行区一次性建园资助200万元、公共服务区域装修补贴200万元以及运营服务费90万元。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园先行区策划宣传招商、落实政策宣讲、举办大型展会、举行专场招聘、开展人才培训等。

  2、新入驻产业园先行区的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财政相应给予奖励。机构或其母公司近两年度均位列HRoot发布的《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榜单》第51-100名的,给予10万元奖励;机构或其母公司近两年度均位列HRoot发布的《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榜单》前50名的,给予15万元奖励;机构或其母公司属于世界500强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机构或其母公司近两年度均位列HRoot发布的《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榜单》,其区域性总部注册入驻产业园先行区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机构最高200万的奖励。本项奖励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3、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入驻产业园先行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财政给予租金补贴。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或大中华区综合排名前100名的行业领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境外上市、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营收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为高级人才寻访(猎头)、人力资源测评或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的,且年营收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持续经营3年(含)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或分支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具有较强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近3年的营收增长值均为正值且年均增速不低于30%或利润增长值均为正值且年均增速不低于15%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享受租赁产业园先行区场地租金50%的补贴,单个机构最大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单月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4500元,最长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4、鼓励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产业园先行区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购买招聘、外包、培训、测评等人力资源服务。

  5、鼓励有条件的园区、镇(街)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支持有产业发展需求、人才需求、基础条件成熟、行业集聚的园区、镇(街)政府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契机,采取自主建设方式,建立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匹配、各具特色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在全市范围内形成若干个具有产业聚集、功能集成、广泛辐射作用的人力资源产业发展集聚区域。被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省级或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可按《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规定享受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市财政按省奖励标准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二)培育本土骨干机构

  1、培育本地服务品牌。推动机构上市融资发展,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投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进入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培育若干集团化、规模化、品牌化运作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集团。引导机构用好我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发展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机构注册和使用人力资源服务商标,形成一批东莞品牌的知名机构。

  2、搭建交流合作平台。积极搭建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平台,举办全国性的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服务产品推介、高峰论坛等活动,加大对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的推介力度,打响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支持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国外著名机构战略合作,定期组织开展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城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交流。大力推行“政府+机构+学校+企业”引才模式,带动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深入到人才、劳动力输出地区,加强与当地学校、企业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深入对接、密切协作。

  (三)支持机构优化创新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力发展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人力资源薪酬绩效管理等新兴业态。每年开展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优秀创新项目评审,对每个获评审优秀的项目由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研发机构、人力资源服务知名机构设立创新实践基地,推动人力资源服务理论、商业模式、新技术、新业态等方面的研究和应用。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接国外服务外包业务,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鼓励机构招才引智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为我市引进特色人才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类别给予奖励,每引进1名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或四类人才,按其人才层次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推荐博士后人员的,每推荐并录用成功1名给予2万元奖励。

  (六)鼓励机构助推就业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通过组织进校园开展专场招聘、进乡村摸清实际需求、进企业实施精准对接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精准招聘、创业扶持等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对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提供职业规划、创业指导、招聘用工、经营管理、投融资对接等一体化服务,通过服务创业有效带动促进就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我市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可按每人400元给予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七)加强行业人才培养

  1、实施高级管理人才培养工程。提高行业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依托高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大型企业,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行业高层次管理人才培训。组织市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级人才赴国内外知名高校、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高级研修。加大行业高层次管理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我市人才优惠政策。

  2、加强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素质提升培训,建立行业从业人员等级评价制度,制定不同等级人力资源从业人员薪酬指导价。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结合我市产业特色开设一批优质的人力资源管理培训课程,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理论研究,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业方向的专业硕士,加大专业学术人才培养力度。

  (八)加强行业基础建设

  1、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健全全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标准体系,鼓励行业协会和龙头机构制定服务标准,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加快制定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制度,建成一批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立人力资源供求指数、岗位薪酬指数、行业薪酬指数、人力资源服务产品价格指数、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指数,定期发布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报告。围绕东莞产业发展,开展市场需求调查。

  2、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加快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良好制度环境,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等级评定制度,深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主题创建行动,选树一批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对获得国家、省、市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称号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享受物质和荣誉奖励。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示范“红黑名单”制度,形成诚实守信、规范发展的共同理念和良好氛围,不断提升诚信服务、优质服务水平。加强日常执法巡检,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联合执法、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有序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线上线下人力资源服务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及相关园区、镇(街)政府组成的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和研究解决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政策落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落实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市财政按规定安排资金支持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引进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养行业人才、拟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规划、举办全市性人力资源服务业重大活动等。各园区、镇(街)政府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相关配套政策。

  (三)加强宣传引导。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着力宣传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扶持政策以及经验做法,重点推广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断丰富宣传模式、拓宽宣传渠道,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知晓度,努力营造社会重视、关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五、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对象主要是在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并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本实施意见为加快推动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当中涉及的具体奖补条件、申报资料、申报程序等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意见的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