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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莞城街道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0-09-21 关注 

关于印发《莞城街道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莞城府〔2020〕24号


各办公室、各单位、各社区:

  现将《莞城街道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莞城街道办事处

  2020年9月16日


莞城街道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广开招商引资渠道,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对莞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进莞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吸引更多重大外资项目及关键项目落户莞城,实现莞城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2020年9月1日后,成功引荐本办法规定的投资项目的个人、团体或机构,均可申请获得奖金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包括“外资项目”和“内资项目”。其中,“外资项目”是指外国客商和港、澳、台商前来莞城街道投资的项目;“内资项目”是指莞城街道以外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投资主体在莞城辖区内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奖励金来源:(一)租赁物业形式的奖励金,由物业所有者(租金受益人)支付给引荐人。(二)街道财政每年设立专项资金,作为招商引资的奖励资金,由所属土地及物业的主管部门(视乎项目的类别不同,由项目所属土地及物业的主管部门作为受惠申请的受理单位,下称:受理单位)负责组织对引进的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及认定,经评审和认定的投资项目给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对象的认定

  (一)通过各种渠道向莞城街道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莞城街道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莞城实现项目落户,且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认定范围,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引荐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引荐团队。

  (二)符合第六条所认定的企业或项目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社区、居民小组、理事会工作人员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三)引荐人身份必须经受理单位确认资格

  第六条 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投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项目为生产性项目,且在莞城街道申办了独立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二)项目的相关税收必须在莞城街道税务部门缴纳。

  (三)引荐外资项目的,项目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美元;引荐内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引荐的符合莞城街道产业发展导向的世界500强企业项目或者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产业支援性服务业项目,具体为以下行业: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投资性公司(含地区总部),服务外包企业。不设最低投资额,不限制于生产性项目。

  (五)实际投资完成率(外资企业为实际认缴的注册资金与注册资本额的比率,内资项目为实际完成投资额与协议投资额的比率)达50%以上。

  第七条 对引荐投资项目,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奖金计算方式:

  (一)引荐租赁物业形式的奖励。凡引进项目租赁园区所属物业(如厂房、住宅、写字楼、土地等),按物业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第一年的租金标准计算,在起租后三个月给予引荐人如下奖励:(1)租赁期十年(含十年)以上的给予三个月租金作为奖励;(2)租赁期五年(含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给予两个月租金作为奖励;(3)租赁期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给予一个月租金作为奖励。

  (二)引荐符合莞城产业发展导向的生产性外资项目(项目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美元),奖励资金以引荐项目认缴注册资金进行计算。具体奖励标准:

  1、引荐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允许类生产性项目,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引荐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 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2.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引荐内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以引荐项目实际投资额〔由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支出、厂房及办公楼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配套设备投资支出等)、技术投资和其他有效投资(主要指生产经营性租赁支出)构成〕进行计算。具体奖励标准:引荐符合莞城产业发展导向的生产性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完成500万元人民币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特别奖励项目

  1、引荐符合莞城街道产业发展导向的世界500强企业(不设最低注册资本作为奖励的条件),按单个投资项目认缴注册资金每达100万美元奖励4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引荐符合莞城街道产业发展导向的国内上市企业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按单个投资项目认缴注册资金每达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引荐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支援性服务业,具体为以下行业: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投资性公司(含地区总部),服务外包企业。按单个投资项目认缴注册资金每达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投资性公司(含地区总部)的界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服务外包企业指与服务外包发展商签订的中长期合同,向客户提供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提供商,而且取得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等国家资质认证。

  4、引荐对莞城税收有突出贡献的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由受理单位以个案报街道党委会单项讨论审定奖励标准,奖励金在专项奖励款项内支付。

  第八条 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率不足50%的,不予兑付奖励金;实际投资完成率达50%以上而不足100%,兑付50%奖励资金,待项目实际投资完成率达后,再兑付余下的50%奖励资金。

  第九条 引荐人的认定程序

  (一)引荐人成功引荐第六条规定的项目落户莞城街道后,应就项目的类别向受理单位提出认定项目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项目落户所在社区或工业园区出具的项目引荐人确认证明。

  2、所引荐项目在东莞市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批文、批准证书、税务登记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引荐人为个人的,需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引荐人为团体的,需提交该项目全部引荐人共同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团体全部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需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单位受理申请后,受理单位组织评审认定,并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认定为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由受理单位拟定名单和奖励额度,经财政分局复核后,再由受理单位采用有关方式进行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受理单位提出,受理单位应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受理单位向项目及引荐人下达认定书;经认定不属于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由受理单位书面通知提出认定申请的项目和引荐人。

  第十条 项目引荐人申请兑付奖励金的程序

  (一)所引荐的项目经认定后,在引荐项目按项目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金到位50%或者实际投资额完成50%后,项目引荐人可向受理单位申请兑付首期奖励金,首期奖励金为应获奖励金总额的50%;待该项目全部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再申请兑付剩余部分的奖励金。引荐人申请兑付奖励金时需向受理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引荐项目奖励金申请书;

  2、所引荐项目的受理单位认定书;

  3、项目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单位收到申请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交莞城财政分局复核,经莞城财政分局复核后由受理单位按程序请款,据实兑付奖励金给项目引荐人。

  第十一条 引荐人获得奖励金后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引荐团队所获奖励金的分配由其自行商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述及的奖励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冒领引荐项目奖励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莞城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