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桥头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桥头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1-12-31 关注 

桥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桥头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桥府〔2021〕10号

 

各单位:

  现将《桥头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桥头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4日


桥头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我镇良好的投资环境,构建科学、系统的投资促进工作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着力打造我镇”一心、两园、三轴带“经济发展新格局,推动我镇经济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包括综合运营商、招商合作机构两类招商主体。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综合运营商为:从事产业园区运营,

  具备相应的资质及园区运营经验,使用存量载体资源(包括租赁土地、厂房或收购兼并存量土地、厂房),规划建设产业园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商合作机构为:向我镇招商引资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镇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投资方实施投资行为和落户过程中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咨询、服务等职责,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本镇外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我镇并最终促成项目落户的国内、外法人单位。

  我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特别法人单位,以及经桥头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下称:招商领导小组)审查认为不符合奖励情况的单位,不纳入奖励对象范畴。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奖励对象的认定条件

  (一)综合运营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桥头镇设有独立运营的实体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2、具备不少于3年的园区运营经验。

  3、在桥头镇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承载产业规划、投资、开发、建设、招商及运营等能力。

  (二)招商合作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及社会服务机构等。

  2、具体从事产业发展、产城融合、科技孵化、平台建设、企业运营管理等涉及招商引资相关业务范围。

  3、能向我镇招商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投资信息,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协助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开展对接洽谈,促成项目最终落户我镇。

  第五条  招引项目的认定条件

  (一)招引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需符合《东莞市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最新为准)规定的产业范围,重点发展《东莞币重点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的五大领域十大产业。

  2、落户的企业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桥头镇范围内。

  3、具有较大的投资规模和较高的经济效益(至少达到以下其中一种情况)。

  (1)通过新增用地引进项目的,其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600万元/亩,年产出比不低于1200万元/亩,年财政贡献不低于100 万元/亩(年财政贡献是指企业在我镇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不含关税。下同)。

  (2)通过租赁厂房引进项目的,其投资额不低于2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年产出比不低于800万元/亩,年财政贡献不低于80万元/亩。

  (3)通过“工改工“引进项目的,其改造区域(园区)范围内的年财政贡献不低于80万元/亩。

  (二)招引的总部类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招引的总部类企业必须为桥头镇以外的企业;

  2、符合《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C2018J80号)及《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东总部办C2019J1号)中关于总部企业(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的有关要求,并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招商领导小组审定通过,以东莞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向社会公布的企业。

  (三)如果招引的项目不属于“第五条(一)“中的范畴,但对当地经济、产业、社会及民生等具有特殊意义的,可由招商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进行审议确认。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招引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招商主体为综合运营商的

  1、对引进的一般产业类项目,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计算奖励标准,每个产业类项目累计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2、对引进特大项目(投资总额达10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给予3000万元奖励。

  (二)招商主体为招商合作机构的

  1、每引进l宗项目桉1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每个招商合作机构每年累计获得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

  2、对达到市重特大项目认定标准的,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执行,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三)外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按人民币同期汇率折算。

  第七条  招引总部类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对于招引综合型总部的招商主体,每引进一个总部企业按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个申请奖励的招商主体每年累计获得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于招引职能型总部的招商主体,每引进一个总部企业按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个申请奖励的招商主体每年累计获得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50万元。


第五章  资格确认


  第八条  资格确认流程

  (一)资格确定时限

  申请奖励的招商主体应按以下规定的时间申请资格确定手续,逾期未办理资格确认手续的,视为放弃申请奖励。

  1、对于招引产业类项目的,在签署《项目投资协议》(须包括产业类型、动工投产节点、投资强度、财政贡献、违约责任等条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

  2、对于招引总部类项目的,在向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符合性审查

  招商领导小组在收到认定材料 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主体是否符合认定基本条件。

  (三)认定批复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招商领导小组在《桥头镇招商引资奖励资格确认申请表》上批复同意;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发出不同愈认定通知书;

  第九条  招引产业类项目的资格确定申请材料

  (一)《桥头镇招商引资奖励资格确认申请表》;

  (二)综合运营商或招商合作机构的简介,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只作核对)及复印件;

  (三)《项目投资协议》。

  第十条  招引总部类项目的资格确定申请材料

  (一)《桥头镇招商引资奖励资格确认申请表》;

  (二)综合运营商或招商合作机构的简介,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只作核对)及复印件;

  (三)提供向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

  

第六章  奖励申请


  第十一条  奖励申请期限

  (一)属产业类项目的

  1、综合运营商在奖励申报时限内可申请2次,申请时限为:

  (1)首次奖励。在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60%之后,可申请首次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计算;

  (2)剩余奖励。在完成投产后(《项目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产时间,下同)的1年内,可申请剩余奖励。超过1年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奖励。

  2、招商合作机构奖励的申请时限为:

  在项目完成投产后的1年内可申请奖励。超过1年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奖励。

  (二)属总部类项目的

  在其获得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印发的认定文件或公布的名单后3个月内可申请奖励。超过3个月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申请流程

  (一)申报受理

  申请主体按本办法第五章完成资格确认,并达到申请奖励的必要条件后,可向招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二)初步审查

  招商领导小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如属产业类项目的,由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的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

  (二)审定公示

  招商领导小组完成初审,并报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由招商领导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的,可向招商领导小组提出。招商领导小组应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奖励兑付

  公示期满,招商领导小组无收到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财政分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向申请主体兑付奖励。

  第十三条  招引产业类项目的奖励申请材料

  (一)《桥头镇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二)经招商领导小组批复同意的《桥头镇招商引资奖励资格确认申请表》;

  (三)项目巳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有效证明。

  (四)所引荐项目的纳税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招引总部类项目的奖励申请材料

  (一)《桥头镇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二)经招商领导小组批复同意的《桥头镇招商引资奖励资格确认申请表》;

  (三)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审定通过,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向社会公布的名单。

  第十五条  产业类项目的其他情况

  (一)如在《项目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建设节点时同内,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超过计划投资额度的,其超出部分同样纳入奖励标准的计算范围。

  (二)项目动工投产的时间节点,应按照其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时间执行,如招引的项目延误动工或延误投产达2年及以上的,招商领导小组有权取消全部或部分奖励金额,具体由招商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进行确定。

  第十六条  若申请奖励的主体同时符合综合运营商及招商合作机构资格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若招引的企业主体既适用于产业类项目,也适用于总部类项目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奖励申报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领人领奖资格,追回奖励款项。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本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桥头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