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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街道关于加快推进实体经济倍增发展的实施细则(暂行)(2020年12月31日)

发表于:2018-04-20 关注 

  关于印发《南城街道关于加快推进实体经济倍增发展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南城办〔2018〕46号)文号:主题词:


各社区、各单位:

  现将《南城街道关于加快推进实体经济倍增发展的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城街道办事处

  2018年4月20日


  南城街道关于加快推进实体经济倍增发展的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 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东府〔2017〕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7〕89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及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7〕15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南城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以配套资助国家、省、市经济政策及扶持奖励重点领域项目为原则,对相关符合条件企业给予资助扶持,主要用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以打造智能制造全生态链、实现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建设现代化经济为目的,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支柱产业集群,提升街道产业综合竞争力,引领产业升级。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申请资助的对象,必须为在南城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南城街道依法纳税的企业或单位。

  同一企业当年获得同一类别的不同等级认定或奖项,按最高金额进行奖励或资助;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获得本专项资金的各类资助奖励及配套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章 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

  第四条 街道“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物业补贴。鼓励倍增企业原地倍增、零地倍增,对企业在实施倍增计划期间新增租赁或购买的物业给予补贴:

  (一)企业为实现倍增新增购买的物业部分: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补贴基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月补贴物业面积上限为2000平方米;街道“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补贴基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每月补贴物业面积上限为1000平方米。

  (二)企业为实现倍增新增租赁的物业部分:对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按照实际租赁单价给予补贴,每月每平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20元,每月补贴物业面积上限为2000平方米;对街道“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按照实际租赁单价给予补贴,每月每平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15元,每月补贴物业面积上限为1000平方米。

  (三)以上物业补贴范围不包含现有租赁物业、自持物业及新建用地项目物业等。具体物业补贴界定细则,另行制定操作办法执行。

  第五条 “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购买第三方服务资助。对街道“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市服务资源池专业机构)购买服务,根据提供的合同、发票、服务成果等,给予所支付费用的50%补贴。其中,对产学研合作、技术支持、设计研发、成果转化等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电子商务、人才引进、检测检验认证、品牌建设、财税法律、培训等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获得购买服务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市、街道两级资助的总额度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

  第六条 本章奖励方式统一采用事后补贴形式进行,对当年街道“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综合评定结果为“完成类”或“提前完成类”企业给予奖励。其中,以3年为倍增目标的试点企业,按本章政策资助基准的100%给予资助;以5年为倍增目标的试点企业,按本章政策资助基准的50%给予资助。


  第三章 智能制造全生态链示范计划

  第七条 企业智能制造项目认定奖励。对当年获得市认定为自动化改造项目或智能化改造项目的企业,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5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获得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40万元、80万元。

  第八条 企业智能制造示范项目认定奖励。对当年获得市认定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企业,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5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智能装备及控制系统软件并于当年获得市认定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企业,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5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九条 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奖励。对当年获得市认定为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企业,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5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本章奖励方式统一采用事后补贴形式进行,同一年度每家企业只能申请以上同一类别中的一个项目。


  第四章 工业信息发展扶持计划

  第十一条 企业两化融合项目认定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5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同一年度每家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第十二条 软件信息服务项目认定奖励。

  (一)对通过能力成熟度模型(CMM)或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定3级、4级、5级的企业,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5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获得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5、20、25万元,当年每家企业累计获得奖励不超过25万元。

  (二)对获得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三级、二级、一级的企业,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5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获得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0、15、20万元,当年每家企业累计获得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对获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7001)或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20000)的企业,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5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对获得云安全国际认证(C-STAR)的企业,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5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对通过“市级工业云服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项目的企业,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5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企业工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入资助。对当年纳入街道规上工业企业名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当年工业技改固定资产投资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奖励4000元。

  (二)当年工业技改固定资产投资高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奖励6000元。

  (三)当年工业技改固定资产投资高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低于1亿元的企业,奖励8000元。

  (四)当年工业技改固定资产投资高于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000元。


  第五章 企业节能降耗管理计划

  第十五条 企业绿色清洁生产奖励。对当年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当年每家企业累计获得奖励不超过8万元。

  第十六条 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奖励。对当年成功通过甲级验收的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通过乙级、丙级验收的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每家企业累计获得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对当年获得认定为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5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获得认定为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市“能效倍增行动”试点企业,每家企业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 节能先进项目奖励:

  (一)对年度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当年被评选为东莞市节能先进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章 企业质量技术提升计划

  第十九条 政府质量奖认定奖励。对当年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鼓励奖称号的企业(组织),按照省、市财政资助金额1:0.5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获得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当年每家企业累计获得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企业质量技术人才奖励。质量技术人才包括首席质量官、卓越绩效自评师以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对当年新增2名或以上质量技能人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名牌名标产品奖励。对当年获得名牌名标产品称号的企业,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5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二十二条 企业标准化建设奖励。对当年主导或协助制定的企业,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5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最高奖励30万元;协助制定的,最高奖励1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最高奖励15万元;协助制定的,最高奖励4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最高奖励10万元;协助制定的,最高奖励3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最高奖励5万元;协助制定的,最高奖励2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的,最高奖励1万元。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资助奖励资金与《南城街道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南城街道鼓励优质总部企业落户暂行办法》、《南城街道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奖励资金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执行,若企业(含市及街道倍增企业)申请本实施细则的奖励资金高于其已获得的《南城街道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南城街道鼓励优质总部企业落户暂行办法》、《南城街道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奖励资金,则按扣减已获奖励资金的差额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奖励资金从南城街道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获资助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工商、环保、节能、劳动、社保、消防、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食药监等方面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且单次罚金在5万元以上的;

  (四)存在主观过错、有意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在财政、审计等部门履行职责开展检查的过程中,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第八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 街道经济科技信息局负责制订和发布每年度申请指南,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资助条件的企业,根据申请通知有关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资助程序一般为:发布申请通知→企业(单位)申请→经济科技信息局初审→财政分局复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审核→领导小组评定→公示5个工作日→街道党委(扩大)会议审定→下发资助文件→拨付资助资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街道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对奖励配套项目因上级政策调整的新增、取消或更名的申请等未尽事宜,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报街道办事处研究讨论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