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东莞市知识产权金融资助项目
发布时间:2022-07-25 浏览量:57 收藏
一、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项目
项目采取后补助、按比例补贴的方式,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组织)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按其购买保险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知识产权保险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项目采取后补助的形式,对其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际发生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支付的主体,按50%给予资助,同一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最高资助不超过30万元。
一、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项目
1.申报主体
应为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具有健全的核算和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符合市财政东财〔2021〕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资助项目是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权、商标权价值评估费用的补贴。
评估费用指企事业单位利用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而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利、商标价值评估发生的费用。
1.申报主体
利用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时发生专利、商标价值评估费用的专利、商标权人应是东莞市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2.申报条件
(1)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发生在2022年8月1日-2023年6月30日期间,并完成相关评估手续;
(2)评估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合同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登记,并已获得银行贷款;
(3)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未曾获得市级财政同类项目补贴。
一、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项目
填报2023年度东莞市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项目申报书,并上传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相关的信息证明)复印件;
(3)知识产权保险保单及其缴费发票复印件;
(4)保单相关的专利或商标清单及其证书复印件;
(5)规上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如是规上企业,请提供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的研发报表:表号107-1
和107-2表;非规上企业,请声明本企业不是规上企业。);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授权人的授权委托书等);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都要加盖公章。
5. 2023年度东莞市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项目申报书样式(附件1-1)。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资助项目
填报2023年度东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资助项目申报书,并上传以下申请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及出质的专利权、商标权证书复印件;
(3)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服务合同(协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报告、发票、银行汇款回单等);
(4)企业获得贷款进账凭证复印件(如:借据、进账单等);
(5)银行账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相关的信息证明);
(6)规上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如是规上企业,请提供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的研发报表:表号107-1和107-2表;非规上企业,请声明本企业不是规上企业。);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授权人的授权委托书等);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都要加盖公章。
网上申报时间从2023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截止
(一)网上申报
1. 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系统(http://120.197.146.233/ujet/,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在“2023年项目”选择本项目,按要求填写申报书,上传所有申报附件材料后再点击“提交”,完成网上申报。上传的佐证材料要求使用PDF格式,同一项材料应当扫描成一个文件,不得分拆扫描。
2. 网上申报时间从2023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截止,为避免申报截止前系统网络繁忙耽误申报,申报单位请及时做好填报工作,尽早提交,逾期未提交申请的不予补报。
3. 线上填写及材料上传操作遇到技术问题时,点击进入申报系统见“常见问题解答”或求助系统技术QQ号:2995777475寻找解决方法。
(二)线上审核
各市场监管分局于2023年7月31日前对属地申报材料进行线上初审(请务必核查申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专利保险保单的填报情况和专利质押融资评估相关材料等)。
分局初审通过后提交市局审核,市局在2023年8月4日前完成线上复审。
(三)提交纸质材料
线上审核通过后,系统审核状态显示“科室网上复审通过”的申报单位,应在系统点击“生成PDF”并下载带编码水印的申报书,申报书以及相关附件佐证材料须统一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加封面后胶装装订成册(请勿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装订扣、装订条)。
报送份数和要求:材料一式两份(均为复印件盖章原件),由所属市场监管分局核对相关原件并出具审核意见,于2023年8月 10日17:00前统一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书面审核(地址: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112号六楼612室),未按时提交视为书面审核不通过。
(联系人:知识产权促进科 吴城,联系电话:26986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