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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2-02-09 关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市监〔202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8日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50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东莞制造业质量变革战略的意见>的通知》(东府〔2019〕8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支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财政资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市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管理,具体实施围绕资金支持的范围,以项目库管理为主要原则,纳入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使用按照预算批复文件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知识产权局)(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资料审查、组织项目验收;负责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镇级财政部门将市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确保完成市市场监管局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完成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一)质量提升战略

  质量提升战略专题项目是以标准化为突破口,融合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质量工作基础要素,在纵深推进质量变革战略各项任务上持续精准发力,推动“东莞质量”迈向新高度。包括政府质量奖引领、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标准化战略推进、产品质量提升、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计量测试、检验检测能力增强、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发展工作重大研究交流等活动。

  (二)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战略专题项目是以激励创新为目的,融合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基础要素,在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等方面持续精准发力,推动“东莞制造”向“东莞创造”转变,“东莞产品”向“东莞品牌”转变。包括发明专利、境内外商标注册项目,专利、商标奖奖励项目,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区域品牌示范区建设项目,企业商标品牌诊断策划项目,中小微企业商标品牌服务项目,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项目,知识产权金融资助项目,知识产权服务提升项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项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知识产权重大战略专项资助项目,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等。

  (三)其他需要安排资助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事项

  包括上级部门要求市一级财政共同分担预算的扶持政策;上级部门明确要求或鼓励市一级财政进行配套资助的事项;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政策。

  (二)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而未取得相关证照。

  (三)申报过程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四)属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规定的不予资助范围内的。

  (五)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行业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预算编制阶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的质量提升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两个专题项目,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扶持对象、标准、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分为一级项目、二级项目及二级项目明细。一级项目指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二级项目分为质量提升战略、知识产权战略两个专题项目;二级项目明细是指二级项目中具体扶持的项目范围及明细项目。二级项目一经确定,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专项资金在实施期内需要调整或增加支出范围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所需资金原则上在一级项目预算总额中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使用专项的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审查核实,形成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依法审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及其目标实现程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清单,在申报下年度预算时,将任务清单与相对应的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绩效目标等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按照“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的要求,专项资金各个二级项目原则上提前做好下一年度重点支出项目的准备工作,做到“项目等钱”,努力实现“上半年注重执行,下半年注重谋划”的科学格局。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质量提升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两个专项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合理可达到,由与事业发展直接相关且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构成。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为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制度的总则。质量提升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两个专题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作为附件,为本办法的配套规定。两个专题资金的资助奖励项目、支持范畴、申请条件、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等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市市场监管局在实施过程中认为相关专题实施细则需修改的,应充分论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再进行修改。

  

第五章 分配及执行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部门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或项目库储备情况,在支持的范围内,选取重点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预算批复,拟定申报文件,明确申报材料、资助条件、方式、标准等重要事项。相关申报事项符合所属专题项目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直接发布申报文件;相关申报事项须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申报文件。

  第十七条  本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包括事前资助项目、事后奖补项目、配套资助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

  事前资助项目是指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申报指南、组织评审、立项扶持的,并在项目验收(实施到期)前已拨付了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的项目。

  事后奖补项目是指对获得某种荣誉(奖项)和标准化等研究成果、符合市有关政策、按投入(或贡献程度)给予定额或一定比例补助的项目,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形式。

  配套资助项目指由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推荐,上报国家、省并获得审批立项资助,按照上级补助资助金额的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给予配套资助项目。经市政府“一事一议”同意纳入配套补助的项目,也视同市配套补助资助项目。

  公共服务项目指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及本部门的工作部署,对重点领域、行业或重大项目开展分析评议、课题研究等项目。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以合理的方式调整核定最终奖励额和资助额,专项资金用完即止,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包括:

  (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

  (二)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和申报数量,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按比例调整资助金额和奖励金额;

  (三)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控制资助项目数量,择优选择项目资助;

  (四)对市立项给予无偿资助的计划制项目,资助资金按照项目投资进度实行分期拨付;

  (五)由于客观情况,属于定额资助的普惠制项目无法调整支出政策的,年度项目资金需求超过年度预算资金控制规模10%的,需报市政府审定;

  (六)其他合理方式。

  第十九条  质量提升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两个专题实施细则可制定不同专题项目的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资助范围、资助对象、申报条件、申报审批程序、评审批准等,并明确财政预算资金“用完即止”;申报指南发布时应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每年预算批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有需要调剂用于其它专项资金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报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审批。对于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情况,由市市场监管局报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市市场监管局应按规定将专项资金编列入决算报表,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本专项资金对项目资助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对于事前资助项目,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项目内容、研发人员、技术指标、成果及预算投入等基本相同),不给予重复资助;

  (二)对于事后奖补项目,已享受同类型政策资助的事项,不因政策修订或者新政策出台等给予重复资助;

  (三)同一资格认定(包括复审)不能重复享受不同政策资助,对已享受过市立项资助的项目,再次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并申请市配套资助的,如按规定计算的市配套资助金额大于市立项资助金额,则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核拨差额;如按规定计算的市配套资助金额小于市立项补助资助金额的,则不再给予配套资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且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市立项补助和奖励。

  

第六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五条  事后奖补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一)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事前资助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一)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请单位(个人)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市科学技术协会或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配套资助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通知拟定配套奖励名单和金额;

  (二)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配套奖励通知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服务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公共服务项目可采用项目申报或政府购买服务两种方式。

  公共服务项目采用项目申报方式,是指由市市场监管局聘请专家、第三方评审机构或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立项项目、立项数和资助金额,其审批流程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事前资助项目审批流程执行。

  公共服务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是指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如发现以下情况,市市场监管局有权终止项目,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一)未经市市场监管局同意擅自更改项目实施内容或进度,且未能做出合理说明的;

  (二)项目实施质量低下,且未能在项目实施期内采取措施补救的;

  (三)项目实施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第三十条  事前资助项目和公共服务类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达到实施期限后,必须及时申请验收(评价)。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而需要撤销的,经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后,剩余项目资助资金退回市财政。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形式以当年申报指南(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十二条  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新规定对项目资助进行调整。

  

第八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市场监管局要组织镇街分局和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申请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将失信信息纳入东莞市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联合奖惩,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项目申报单位须对资金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6〕73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或组织或个人,及时收回奖牌、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并向社会公告。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方案)。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或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内设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等。

  (六)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上公开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时应注意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市镇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专项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本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提升战略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2.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战略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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