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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厚街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0-06-12 关注 

厚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厚街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厚府〔2020〕14号


各社区居委会、各部门、单位:

  现将《厚街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厚街镇人民政府

  2020年6月8日


厚街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实施东莞制造业质量变革战略的意见》(东府〔2019〕82号)、《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东府办函〔2019〕52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我镇“1+9”系列政策和打造“湾区现代新城创新活力厚街”战略部署,为加强和规范厚街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以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政府设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镇财政每年安排450万元,作为实施制造业质量变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镇财政按市财政资助项目额度的1:0.5比例给予配套补助(第十二条除外)。若当年申报补助资金超出450万元,即按总额比例支付;上年度专项资金的期末结余,不作结转。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推进我镇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及高质量发展项目实施等。补助对象包括我镇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在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本镇户籍的居民。

  第四条 同一企业(单位)当年获得同一类别的不同等级认定或奖项,按最高金额进行补助;同一企业(单位)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总补助额不得超过150万元。


第二章 知识产权战略专题


  第五条 设立知识产权强企培育的配套补助

  (一)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批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的配套奖励。同一年度获多项配套奖励的,以单项最高金额给予配套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对获批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的,每家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对当年通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5万元。

  第六条 设立专利奖的配套补助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金奖)、专利银奖(含外观设计银奖)和专利优秀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和杰出发明人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和5万元。

  第七条 设立发明专利授权的配套补助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2500元,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

  (二)获美国、日本、英国、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0元。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每件资助不超过2500元。

  对上述(一)、(二)、(三)项的资助,实行最高资助额限制,具体如下:

  1、同一个人同一年度三项资助数量分别不超过5件;

  2、对事业单位和被列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专利示范优势企业、市新型研发机构等名单的企业,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三项资助额分别最高不超过150万元、50万元和50万元;对其他企业同一年度三项资助合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于被确认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不规范行为的专利申请人,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再给予发明专利资助。

  第八条 设立境内外商标注册的配套补助

  (一)对获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权人,按其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最高不超过市级地方留成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每件最高资助不超过2.5万元。

  (三)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0.5万元。

  (四)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每件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每件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此二项不重复资助。

  第九条 设立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配套补助

  专利导航项目、专利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每项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专利研究项目每项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设立知识产权产业联盟项目的配套补助

  对于新组建的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备案成功后,一次性给予牵头组织单位不超过10万元资助。


第三章  质量发展专题


  第十一条 设立质量奖专题项目的配套补助

  (一)对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25万元。

  (二)对已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后,再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按新项目资助金额与原资助金额的差额进行资助。

  (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每家分别一次性资助150万元、75万元、50万元。

  第十二条 设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补助

  对当年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万元,认证有效期届满后重新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四章 标准化战略专题


  第十三条 设立标准化战略的配套补助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不超过15万元;每主导或协助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奖励不超过1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不超过15万元;协助制定或主导修订的,奖励不超过4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不超过7.5万元;协助制定或主导修订的,奖励不超过2.5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奖励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不超过1.5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东莞市地方标准,奖励不超过1.5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奖励不超过1.5万元,每年对每个团体(联盟)奖励总额不超过7.5万元,由发布团体(联盟秘书处)进行申请。

  (六)每制定一项科技成果或专利成果转化成企业产品标准,奖励不超过1万元,每年对每个单位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同一标准同时获得上述奖项两个以上的,只奖励最高一项。


第五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采用年度集中一批次受理申报的方式,镇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制订项目资助申请表,于每年年中发布,征集上年度的项目申请。针对每个补助项目,制定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材料清单,组织企业申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分别做好登记备案、材料收集、填报和提交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镇市场监管分局发布征集→企业(单位)填报申请→镇市场监管分局审核(征求镇财政分局意见)→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公示→核拨。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申请补助企业必需如实报送申请材料。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追回其取得的补助资金,3年内取消镇内评优资格及各项奖励补助。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补助:企业(单位)因违反国家税收、安全生产、环保、社保、人力资源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等,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被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条款,由镇市场监管分局报请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取消其当年补助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我镇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择优申请,不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精神相冲突,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