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东莞市创新型企业培育认定
发布时间:2013-06-09 浏览量:845 收藏
百强企业在高企扶持措施的基础上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推进研发协同
l.研发投入补助。市级财政按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最高不超过5%的比例进行补助,鼓励有条 件的园区、镇(街)财政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1比例进行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市级财政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科技项目配套。百强企业获得国家、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立项资助的,可按最高不超过1:1的比例获得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个项目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支持协同攻关。支持百强企业设立科技创新平台或组建研发联盟,与国内外高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实行强强联合,对可弥补产业链关键环节缺失的核心技术进行协同攻关,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二)推进入才协同
1.人才住房保障。鼓励市级人才住房管理部门和有条 件的园区、镇(街)根据实际情况以实物配置、货币补贴方式优先向百强企业技术骨干和中高层管理人员配租配售人才住房。
2.人才税收奖励。对百强企业主要负责人、高管等给予人才税收奖励,具体按照《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东府〔2018〕75号)执行。
(三)推动资本协同
1.支持风险投资。定期组织风险投资机构与百强企业进行对接,对投资百强企业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优先奖励,具体按照《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暂行办法》(东府办〔2018〕9号)执行。
2.支持产业投资。对由百强企业发起或参与在我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引导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参照《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暂行办法》(东府办〔2018〕9号)执行。
3.推动企业上市。重点瞄准科创板和创业板,推动百强企业和资本市场进行有效对接,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奖励700万元,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扶持办法》(东府办〔2018〕83号)执行。
(四)推动行业协同
1.企业培训补贴。组织百强企业高管、技术负责人到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机构学习交流,打造企业交流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市场资源对接,提高企业高层科技创新、企业管理、资本运作等能力。市级财政对企业参与学习考察产生的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报销资助,每家企业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4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
2.科技展会补贴。对参加经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同意的境内外科技展览会(市商务局发布的《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除外)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含场地、基本站台、桌椅、照明)、特装布展费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其中特装布展费省内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省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000元,境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20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60万元。
3.科技论坛补贴。支持百强企业主办、承办经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同意的行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参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0人,对百强企业实际投入成本按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推动落地协同
1.代建产业用房。对暂时没有达到我市亩产用地年财政贡献要求的百强企业,支持市属或园区、镇(街)固有控股公司代建生产经营用房,采取先行租赁的方式由百强企业使用,三年后实行指标考核评价,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可通过招拍挂进行产权转让。
2.给予租金补贴。对百强企业在我市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按租赁发票金额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三年。
3.提供产业用房。优先享受孵化器产权分割用房,百强企业可优先购买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产业用房,对入驻时限不作要求;新型产业用地(MO)贡献的产业用房可优先低成本安排百强企业入驻,优惠入驻时间不超过三年,具体实施参照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贡献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六)推动政策协同
1.实行“一企一策”。对百强企业实行个性化扶持,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现有政策体系无法解决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重大问题,由企业书面提出,市科学技术局受理,经充分调研、论证、会商后,由市科学技术局牵头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园区、镇(街)提出支持解决方案,报市政府审议。
2.加强市镇联动。鼓励各园区、镇(街)参照百强企业市级扶持政策进行属地政策配套或制订出台专项扶持办法,形成市镇协同政策体系。百强企业培育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园区、镇街的工作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瞪羚企业在高企扶持措施的基础上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研发投入补助。市级财政按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最高不超过5%的比例进行补助,鼓励有条 件的园区、镇(街)财政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1比例进行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市级财政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科技展会补贴。对参加经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同意的境内外科技展览会(市商务局发布的《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除外)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含场地、基本站台、桌椅、照明)、特装布展费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其中特装布展费省内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省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000元,境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20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三)提供产业用房。优先享受孵化器产权分割用房,瞪羚企业可优先购买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产业用房,对入驻时限不作要求;新型产业用地(MO)贡献的产业用房可优先低成本安排瞪羚企业入驻,优惠入驻时间不超过两年,具体实施参照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贡献产业用房管理有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高企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落实税收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高企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二)首次晋级奖励。高企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级别、2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的,市财政按照企业首次晋级年度本地形成的地方财力比上一年增长部分按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一)申报企业应为东莞市内注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处于高企有效期内的高企。
(二)申报企业应符合《2022年度东莞市创新型企业申报指南》相关条件的高企(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
(三)申报企业应不在东莞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
(一)东莞市创新型企业申报书:按要求在网上系统如实填报完整、准确。
(二)证明材料:根据申报书——附件材料清单提供,上传材料应为原件彩色扫描件,若为复印件须加具“与原件相符”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上传材料以pdf格式上传;材料为文字正向,不可颠倒,且清晰可辨。
(三)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四)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要件审查要求:
1.申报书中的必填项目和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已经提交;
2.符合各类别的基本申报条件;
3.网上提交的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必须一致,否则视为审查不合格;
4.主营业务收入等企业财会数据按审计报告口径计算。
本项目采用在线申报,申报单位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6月22日17:00。项目申报人按通知规定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dgkjj.dgstb.dg.gov.cn/egrantweb/),在线填写申报书、提供相关资料,提交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审核后,再提交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一)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联系电话:22831478。
(二)网上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热线:2283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