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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创新型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企业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具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和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分为创新型龙头企业认定和创新型培育企业认定。
第三条 到2015年,培育认定一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示范带动性强的创新型企业。通过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引导和扶持力度,进一步优化创新环境,推动创新型企业在创新投入、创新管理、创新能力、创新产出等方面提高水平,引导创新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培养科技创新团队;推动企业突破一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掌握一批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认定创新型龙头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研究开发经费核实规范,信用良好。
(二)已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行业中依靠技术创新发展,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和环保政策。制药企业需通过国家GMP认证。
(四)拥有与主营产品(服务)核心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新药证书)不少于4项,或拥有与主营产品(服务)核心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新药证书)不少于2项且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0项。
(五)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1亿元(软件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在5亿元以下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含5亿元),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
(六)建立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学历以上(含硕士学历)不低于20%。
(七)重视技术创新,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比较健全。
第七条 申报认定创新型培育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研究开发经费核实规范,信用良好。
(二)已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行业中依靠技术创新发展,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和环保政策。制药企业需通过国家GMP认证。
(四)拥有与主营产品(服务)核心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新药证书)不少于2项,或拥有与主营产品(服务)核心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新药证书)不少于1项且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不少于5项。
(五)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软件企业不低于1500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在5亿元以下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含5亿元),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
(六)建立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学历以上(含硕士学历)不低于15%。
(七)重视技术创新,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比较健全。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申报受理。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受理通知,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企业按要求自愿申报,填写《东莞市创新型龙头企业认定申请表》或《东莞市创新型培育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第九条 推荐。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申报资料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条 评审。市科技局负责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项目专家评审按《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执行,需要专项审计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和审计结果拟定创新型龙头企业和创新型培育企业认定名单。
第十一条 公示。拟定的创新型龙头企业和创新型培育企业认定名单,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科技局重新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的,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下达认定通知。
第十三条 创新型企业资格自下达认定通知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企业提出复审申请,由市科技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其创新型企业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创新型企业资格。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四条 支持创新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市科技发展专项,产业发展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等各类市财政资助项目对创新型企业予以重点支持,优先推荐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计划项目,引导创新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第十五条 支持创新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重点支持创新型企业建立市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优先推荐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院士工作站等创新载体。
第十六条 支持创新型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建设和标准制定工作。优先推荐创新型企业申报专利优势企业,支持创新型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订工作,鼓励创新型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七条 支持创新型企业创新人才建设。加大支持创新型企业引进和培育创新人才的力度,重点支持引进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培育科技创新团队、科技领军人才、科技领军后备人才以及高级技师人才。组织创新型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被认定为市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当年按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创新型龙头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创新型培育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创新型企业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对创新型企业获得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创新型龙头企业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创新型培育企业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加大对创新型企业融资支持力度。优先向相关金融机构、创投机构等推荐创新型企业融资,引导创投机构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融资力度,支持创新型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对创新能力强、企业效益好、有上市意愿的创新型企业,优先纳入上市后备科技企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
第二十一条 优先推荐市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对获得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已享受市财政同类专项资金扶持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减,不重复资助。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已认定的创新型龙头企业和创新型培育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存在重大偷、骗税等行为;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环境事故;
(四)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被撤销创新型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再享受创新型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3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市财政扶持资金行为的,追回已发放的市财政扶持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