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股权并购)

申报已结束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股权并购)

发布时间:2019-11-26 浏览量:223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 项目类型 :
      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1.对境外投资者以股权出资方式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增资(年度以股权出资进行增资达3000万美元及以上),将其拥有的广东省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按其股权交易金额的1.5%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对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市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按其当年对市级贡献量的2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奖励2000万元。

扶持领域

       对企业股权变更为我市外商投资性公司的企业,以及我市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申报材料

       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2019年至2021年期间企业股权出资进行增资的商务备案回执或批文和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3.本次项目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4.并购广东省外的企业营业执照及其股权架构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5.本次项目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6.股权交易发生在本市的纳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7.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8.由镇街或园区商务局(办)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和《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内容出具的关于企业守法经营报告;

       9. 属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的企业需提供2019年至2021年期间的经批准或认定为总部企业或地区总部企业的文件依据,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市级财政年度贡献专项审计报告及纳税凭证等相关佐证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