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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9-11-01 关注 

  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和《广东省稳外贸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根据《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东府〔2018〕72号)《东莞市关于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行动方案》(东府办〔2018〕99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外经贸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办〔2018〕104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推动东莞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率先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方向:

(一)促进国际物流通道建设。用于推动铁路、航空、港口、邮路等物流通道建设,促进保税物流和供应链创新发展,加快推进国际物流通道建设。

(二)促进企业拓展市场。用于支持企业参展,设立境内外展销中心,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三)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用于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开展股权并购,设立研发机构,提升生产力水平,加快推进就地转型升级。

(四)促进企业扩大进口。用于支持培育重点进口龙头企业,扩大重点商品进口,提升对国内市场的供给。

(五)促进商贸创新发展。用于支持商贸流通供给侧改革,支持批发、零售业、连锁商业等创新发展,开展促进消费专项行动。

(六)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用于支持电商平台引进与培育,支持电商园区建设,支持制造企业触电,打造电子商务发展生态圈。

(七)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用于支持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的引进与培育,支持服务外包重点园区建设,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八)促进会展业发展。用于支持重点展会的引进与培育,推动全市会展业的提升。

(九)支持企业走出去。用于支持企业投保境外投资信用保险,支持国际投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企业走出去的综合竞争力。

(十)市委、市政府明确需要重点支持的方向和事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带动产业高级化,打造创新型经济强市。

(三)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条 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东莞港航线经营企业、引进型展会主办或承办单位,支持范围可放宽至国内企业或单位),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办法和相应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五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3.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及《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根据每年重点工作安排,提出每年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方向和要求,自行调整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支持;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审查评估,编制项目支持计划;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会同市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二章 促进国际物流通道建设

第八条  支持保税物流及供应链发展

(一)支持对象

对我市的保税物流及供应链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进出我市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和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按照进出境货物60元/票、非进出境货物30元/票的标准给予保税物流企业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2.对在东莞新设立的保税物流企业,首年进口货值达到5亿美元、10亿美元、20亿美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支持。对原有保税物流企业,当年进口货值达到2亿美元、5亿美元、10亿美元、20亿美元、30亿美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支持。

3.对我市冷链物流企业当年冷冻设备投入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支持。

4.对企业在海外自建市场拓展中心/进出口集货中心且运营时间满一年以上,单个中心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为10家以上我市企业提供境外O2O展示、退换货、维修、仓储等服务,年发货量在10万票以上或进出仓货值达5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对企业租赁海外市场拓展中心/进出口集货中心且租赁期满一年,年发货量1万票以上的,按其实际租赁费用的25%予以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每个项目三年累计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支持,每年安排预算200万元,超出预算总额则按比例分配。本项目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支持。

第九条  支持航空及跨境快速物流发展

(一)支持对象

对我市物流企业和广州白云机场、深圳机场,符合本款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通过粤港海关“跨境一锁计划”开展“超级中国干线”等模式,将抵达香港机场或码头的货物直接运抵东莞清关,以及将货物直接运抵香港机场或码头离港的,给予项目经营企业300元/吨的支持。

2.鼓励生产企业和贸易企业通过广州白云机场、深圳机场在东莞设立的远程站点收发货物,从2018年1月1日起,对货主企业、货代企业、广州白云机场、深圳机场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1)对通过东莞货站收发的国际航空货物,按照收发货物的货值给予4分人民币/1美元的支持,资金按7:3的比例对货主企业和航空货运代理企业进行发放,即货主企业支持2.8分人民币/1美元,航空货运代理企业1.2分人民币/1美元。

单个货主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广州白云机场/深圳机场在东莞设立的远程站点国际货物年度总运量同比增长30%以上(含30%)或50%以上(含50%)的,分别给予广州白云机场/深圳机场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两者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支持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发展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开展业务的航线经营企业,符合本款规定条件的,市财政和滨海湾财政按照4:6的比例给予支持。

东莞港集装箱码头是指东莞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集装箱深水码头,对应陆域为自过江电缆下游500米处往下游4公里。

(二)支持标准

对在东莞港集装箱码头新开通航线的航线经营企业给予支持:

1.对新开航并持续运营一周年以上,且在开航第一周年内挂靠东莞港集装箱码头的航次数不少于36航次的近洋航线和在开航第一周年内挂靠东莞港集装箱码头的航次数不少于24航次的远洋航线:

(1)箱量不少于2000TUE,一次性资助300万元;箱量不少于3000TUE,一次性资助400万元;箱量不少于5000TEU的,一次性资助500万元。

(2)新开航的近洋航线和远洋航线,如在开航第一周年内挂靠东莞港集装箱码头的航次及箱量对照上述标准的实际完成率低于100%又不少于50%的,可按实际航次完成率给予对应比例的资助。实际航次及箱量完成率低于50%的,不予资助。

2.新开航的省际班轮航线,在坚持运营第一周年内挂靠东莞港集装箱码头的航次数不少于30航次,且在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完成的内贸集装箱箱量不少于4万TEU,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支持。

3.经东莞港务集团认定的新开航湾区快线(包括外贸主线和内贸接驳线),运营达到每周2班以上的,开航第一周年内按外贸主线5000元/出口航次、内贸接驳线2000元/出口航次给予奖励,每条外贸主线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条内贸接驳线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上述2和3项目,企业只可选择一项进行申报。

 

第三章 促进企业拓展市场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

(一)支持对象

对我市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商(协)会、组展经营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含关联生产企业)等有组织发动企业能力的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内外贸易型展览会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和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的展览会的企业,按实际发生展位费(含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特装布展费的50%予以支持,其中境外展位费最高支持每个标准展位2万元,特装布展费省内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境内省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000元、境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20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市商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自行组织或委托组团参展(组团开展经贸交流)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项目,支持内容可包括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公共宣传费、组织费用等,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双标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

2.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不少于10家我市企业参加指定的境内外贸易型展览会(其中,参加境内展须达30个标准展位或以上,参加境外展须达20个国际标准展位或以上,特装企业使用“东莞制造”形象标识),分别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1)对参展企业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支持,其中境外展位费每个标准展位最高支持2万元,特装布展费省内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境内省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000元、境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20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1000元(境内展)和2000元(境外展)予以组展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设立境内外展销中心

(一)支持对象

对经东莞市商务局2018年以后委托,与市商务局签署合作协议,设立“东莞制造”品牌境内外展销平台的东莞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和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在广东省以外设立、实际展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东莞制造”品牌境内外展销中心,按场地租金每平方米最高50元/月给予支持,每年支持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按照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平方米最高支持1000元,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每个项目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支持外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

(一)支持对象

对我市致力于提升“莞货”知名度,积极开拓内销市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上一年度新增实际缴纳增值税款(按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实缴增值税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新增内销额(按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应税货物销售额)给予支持。其中新增内销额增加5亿元以上的(含5亿),一次性支持100万元;新增内销额1亿以上5亿以下的(含1亿),一次性支持40万元;新增内销额6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6000万),一次性支持10万元。上述支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金额。市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外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若当年度企业申报额度超过2000万元,资助标准须按比例(2000万元/申报总额)折算分配。

第十四条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一)支持对象

对我市经税务等有关部门备案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使用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风险控制平台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一)支持对象

对我市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当年发生的保险费以一个项目申报),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的企业,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50%给予支持。其中,对向美国、“一带一路”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出口投保的,按实缴保险费增加20%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省、市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2.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的企业,按保险费的20%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贸易摩擦应对

(一)支持对象

对我市参与国际贸易摩擦应对的企业和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我市参与各类国际贸易摩擦应对,并撰写应诉经验总结报告的企业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35万元,省市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

2.支持企业、中介组织和研究机构等开展经我局备案的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专题培训、专题调研,培训项目最高支持5万元,调研项目最高支持15万元。

   

第四章 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第十七条  支持大项目投资

(一)支持对象

对我市新签或增资的外资生产制造项目(园区平台开发、房地产及物业管理、仓储物流、金融业及类金融项目除外),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在东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落实省财政最高1亿元支持政策,市财政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未获省财政支持的,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每100万美元支持6万元人民币的比例予以支持,每年支持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2.对在东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3000-5000万美元(含)的新项目、1000-3000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每100万美元支持6万元人民币的比例予以支持。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东莞扩大生产经营,新投资鼓励类、允许类制造业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以上标准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股权并购

(一)支持对象

对企业股权变更为我市外商投资的企业,以及我市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境外投资者以股权出资方式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增资(年度以股权出资进行增资达3000万美元以上),将其拥有的广东省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按其股权交易金额的1.5%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对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市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按其当年对市级贡献量的2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奖励200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设立外资研发机构

(一)支持对象

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外资研发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世界500强企业在东莞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创建加工贸易示范企业

(一)支持对象

对新认定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市商务局三年遴选不超过20家“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开展转型升级项目辅导

(一)支持对象

对参加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等备案机构提供的转型升级辅导服务的外贸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外贸企业参加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等备案机构提供的基本评估服务,以每家企业5万元辅导费为标准,给予80%的支持;对企业参与专项辅导服务(含软件更新费用、技术转化、市场拓展推广、定制化服务外包等),按服务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6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台港澳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一)支持对象

对积极推进转型升级的台港澳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根据实际需要用于开展台港澳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行动,相关扶持措施经市政府同意后,在市商务局专项资金中协调解决。


第五章 促进企业扩大进口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引进关键设备和核心技术

(一)支持对象

对我市获得国家、省进口贴息支持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市财政每年设立进口贴息资金,对企业进口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等方面并获得国家、省贴息支持的,按1:0.2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第二十四条  支持汽车进口平台建设

(一)支持对象

对我市登记注册设立、符合本地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汽车销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在我市注册的汽车进口贸易企业,每年进口汽车50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每辆1500元给予物流成本支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且不超过当年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金额,所需资金由市和属地镇按5:5比例分担。

第二十五条  支持生活消费品进口

(一)支持对象

对我市外贸企业、供应链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不经保税仓的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消费类商品(生产原材料、生产设备除外)的企业,对比上一年度进口额有正增长的,对增长部分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支持。

2.对企业利用冷链进口食品、农产品、生鲜水产类商品的,年度进口货值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支持。


第六章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第二十六条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一)支持对象

对我市致力于提升“莞货”知名度的制造企业、贸易企业、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园区主办方及经市商务局认定(备案)的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支持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机构)合作共建市区服务中心及镇街(园区)服务站点。上述同一运营主体在东莞建立服务中心(站点)数量达到3个及以上且正常运营满6个月后,对其实际租赁场地租金给予支持。三年内同一运营主体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万元支持。

3.鼓励企业积极拓展跨境电子商务业绩,为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对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存量企业年度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规模达到10亿元或以上的,按照每10亿元奖励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2019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企业的业绩奖励可以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9〕50号)申请,但不得与本条重复申请。

4.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鼓励东莞制造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企业自产品。网店开设时间达到6个月及以上并且实际销售业绩不少于50万元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注册费用和服务年费的25%予以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其中,东莞制造企业将线上销售业务板块剥离,由同一投资方设立专门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者由该制造业企业设立子公司)并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销售该制造企业自产产品的,补助比例提高至50%。如当年企业申报补助金额超过预算限额,则按比例折算补助。

5.经市商务部门备案的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对其在市内举办的电子商务系列活动,按项目实际支出培训费的5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5万元;每个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每年累计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6.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每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支持。

7.对东莞与韶关、揭阳、喀什等国内对口帮扶地区共建农特产品展销中心等合作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在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予以支持。

8.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其它相关政策支持,按照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促进商贸创新发展

第二十七条  支持重点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壮大发展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计名录库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当年营业额达10亿元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根据企业当年比上年新增营业额予以支持,营业额每增加1亿元支持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当年营业额达5亿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含汽车新车销售企业),根据企业当年比上年新增营业额予以支持,营业额每增加5000万元支持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八条  支持商业特许经营发展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已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计名录库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企业当年比上年新增营业额予以支持,营业额每增加5000万元支持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条申报)

第二十九条  支持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计名录库的限上零售企业(商场、超市、专卖店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营业面积达3000平方米及以上、当年营业总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社消零纳统限上零售企业(商场、超市、专卖店等),当年自主举办各类促消费活动不少于4次(含)且经市商务局备案,按照当年促消费活动总费用(含活动组织策划和咨询费、场地和设备租赁费、广告宣传推广费等)的5%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含),每家企业每年最多支持一次。

2.对当年根据实际需要用于开展支持商贸流通、促进消费专项行动,经市政府同意后,在促消费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给予支持。


第八章 促进服务外包发展

第三十条  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一)支持对象

对我市从事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服务外包、知识流程服务外包等相关服务外包业务,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中及时、准确填报服务外包业务登记信息的独立法人企业或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上一年度服务外包离岸或在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美元(或以上)、500万美元(或以上)、1000万美元(或以上)、5000万美元(或以上)的,每家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支持。

2.对经我市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已获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或重点培育企业的,不参与此项奖励,历年来已获该项奖励的企业不予重复支持。我市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需满足上一年度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100万美元以上,最近两年业务增速保持在10%以上的要求。

3.对经市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专业园区给予支持。服务外包专业园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 万平方米,新建园区入驻企业达到10家以上,并且从事服务外包产业的企业所占比例不低于70%;对已运营的其他产业园区开展服务外包产业招商的,登记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达到15家以上。上述园区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累计须达到300万美元以上。根据园区的规模、效益等情况,对每个园区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具体奖励金额根据第三方专家评审得分确定。已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并获省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参与此项奖励。

4.对我市服务外包行业协会针对服务外包行业、创新企业发展提供咨询、专业培训、信息发布、组织同业交流、市场开拓等服务外包相关的服务交流活动,并提前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对所发生费用(包括场地租赁费、聘请专家费用、专家交通住宿费、培训费等)给予支持,每场活动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章 促进会展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支持会展业发展

(一)支持对象

对我市致力于提升“莞货”知名度、符合会展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要求的会展企业,或服务于会展业的本市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在我市举办并在市商务局备案、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专业展览会,其展览面积与上一届相比,每增加1000平方米给予2万元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展览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展览会的主办或承办单位,给予支持:

(1)对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展览会,按场馆租金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每天3元/平方米,最多支持5天,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市财政出资支持举办的展览会除外,但对于“政府办会、企业办展”等创新模式的重点展会,视同市场化办展给予同等待遇)。

(2)对在我市非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展览会,按宣传实际投入费用50%的标准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对经市商务局备案,成功引进(申办)的国际级、国家级和行业内知名展览会的主办或承办单位,给予支持:

(1)对成功引进(申办)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或由国家行业协会主办,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并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会,给予50万元支持;展览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给予5万元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引进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且展期在3天或以上的各类专业展览会,给予30万元支持;展览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的,给予2万元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并能按要求提供统计数据,使用数据运营商提供的会展大数据服务的展览会,按其购买服务实际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10万元。

5.对获得中国诚信展览认证或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会,一次性给予3万元支持。

6.对在我市举办的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重点展会,经市政府同意后,在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给予支持。


第十章 支持企业走出去

第三十二条  支持企业投保境外投资信用保险

(一)支持对象

对经商务部门备案或核准,获得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并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境外投资项目(包括获得省厅境外投资支持的企业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于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50 万元。省、市财政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支持国际投资公共服务

(一)支持对象

对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商协会或者机构购买服务,向市内企业提供政策实务解读、国别投资指南、国别产业需求、国别风险评估以及法律、财务、金融、税务、保险、经纪、风险管理等跨国经营实务方面的咨询服务,符合条件规定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企业对外投资研究”公共服务项目需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采购,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四条  支持加强与对口区域合作

(一)支持对象

对市商务部门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组织赴粤东西北、新疆、西藏、四川、黑龙江、云南、甘肃等对口地区开展区域合作交流活动的东莞商协会和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参加经贸交流活动的商协会及企业人员,按照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交通费用、双标住宿)50%给予支持,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

2.对参加家政扶贫活动的商协会及企业人员,按照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交通费用、双标住宿)80%给予支持,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


第十一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三十五条 市商务局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专项资金,每年可根据需要对申报指南进行修订。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第三十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审核和组织评审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支持申请,拟定项目支持计划。经审定的支持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请款并拨付。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单位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二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支持和奖励两种支持方式。

第三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支持或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财政不重复给予支持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已下达的专项资金支持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向市商务局拨付资金,由市商务局拨付至各项目申报单位。

第四十条 单位收到项目支持资金后,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商务局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4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抽查评价重点项目。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支持项目、追缴项目支持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申报单位申请支持应符合如下规定:

1.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并予通报,五年内取消其申请支持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申报单位需建立申报资料严格审核机制。申报资料需由申报单位现任工作人员报送,申报人员需同时出示身份证及工作证。

3.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4.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以及支持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不予纳入支持的范围。

5.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择优申请,不重复奖励。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落实相关的操作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