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大项目投资)

申报已结束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大项目投资)

发布时间:2019-11-26 浏览量:361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 项目类型 :
      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投资补贴

具体扶持方式

       1.对在东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落实省财政最高1亿元支持政策,市财政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未获省财政支持的,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每100万美元支持6万元人民币的比例予以支持,每年支持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2.对在东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3000-5000万美元(含)的新项目、1000-3000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每100万美元支持6万元人民币的比例予以支持。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东莞扩大生产经营,新投资鼓励类、允许类制造业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以上标准予以支持。


扶持领域

       对我市新签或增资的外资生产制造项目(园区平台开发、房地产及物业管理、仓储物流、金融业及类金融项目除外),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申报材料

       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2019年至2021年期间的项目商务备案回执或批文和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3.本次项目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4.项目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5.历次验资报告汇总表(加盖公章);

       6.若企业申请的是我市增资的外资生产制造项目,且境外投资者的出资方式是利润再投资(利润转增资),需要补充提供的资料有:

       (1)出资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2)向商务部门申报的年度报告(在年报系统上打印,加盖公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证明(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注意:利润转增资的项目,年报系统需显示有利润,且在系统上申报登记的利润金额不能小于本次转增资的金额。

       7.由镇街或园区商务局(办)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和《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内容出具的关于企业守法经营报告;

       8.当年实施完成符合条件的项目最迟于次年的4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