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贸易展览会)
发布时间:2019-11-26 浏览量:633 收藏
一、境内专业展会项目
市商务局拟定支持东莞企业参展的《2023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详见附件1),对参加目录内展览会的企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两个项目(按展会发生时间)且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不少于10家我市企业参加上述展览会的组织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500元的标准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展会组展奖励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二、境内重点综合展会项目
1.对组团单位支持标准:对国家、省、市要求参加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综合展,由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委托组团且组织3家及以上企业参展的我市商(协)会,对其人员差旅费支持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80%;按照每个标准展位500元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5万元。
2.对参展单位支持标准:由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我市商(协)会组团参加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综合展,对参展单位在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展品运输费等方面进行支持。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80%,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5万元。
三、国内重点区域合作经贸活动
对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组织赴(包括但不限于)粤东西北、新疆、西藏、黑龙江、贵州、江西及香港、澳门等地区开展区域合作经贸活动的东莞商(协)会和企业,按照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交通费用、标准间住宿)50%给予支持,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0万元。
四、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由地方财政资助举办的市内展会项目
按参展企业实际发生特装布展费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
一、“粤贸全球”项目
对参加广东省商务厅公布认定的“粤贸全球”(线下展)的企业,对每个展会按展位费(含开口费)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对每个展会项目最多可申请1个标准展位,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金额不得高于企业展位费的实际支出额。
二、“一带一路”项目
1.对参加中亚五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俄罗斯、沙特阿拉伯、白俄罗斯、南非和巴西(以下简称“十国”)新兴市场重点境外展会(附件2)的企业,对每个展会按展位费(含开口费)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对每个展会项目最多可申请1个标准展位,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金额不得高于企业展位费的实际支出额。
2.对参加“十国”重点境外展会(附件2)的企业,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和董事等)1名参展所发生的国际航班机票(经济舱标准)给予50%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
3.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不少于10家东莞企业参加“十国”重点境外展会(附件2)的商协会,对组织单位按照每家企业2000元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展会组展奖励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4.对参加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组织的“十国”重点境外展会的企业,按展位费、机票费不超过8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2000元予以组展支持。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自行/委托组团项目
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我市商(协)会组团参展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展会项目,支持内容包括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展品运输费、组织费用等,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80%,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2000元予以组展支持,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一、境内专业展会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内重点展会的企业。
二、境内重点综合展会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内重点综合展会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三、国内重点区域合作经贸活动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参加指定的国内重点区域合作经贸活动的商(协)会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四、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由地方财政资助举办的市内展会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由地方财政资助举办的市内展会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一、“粤贸全球”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
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外重点展会及经贸活动的企业。
二、“一带一路”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外重点展会及经贸活动的企业。
三、自行/委托组团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
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外重点展会及经贸活动的企业。
一、境内专业展会项目
参照《东莞市商务局2023年新一轮稳增长若干措施的申报指南》(附件1)执行。
二、境内重点综合展会项目
1.组团单位所需提供材料:
(1)受市商务局委托组团的商(协)会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委托组团合同的复印件;
(3)组织单位登记证复印件、组团参展企业名单及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等相关复印件。
(4)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相关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5)证明组团单位参加人员与组团单位关系的文件:组团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开户银行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2.参展单位所需提供材料:
(1)参展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如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由省、市商务部门承担,参展单位不可就上述费用进行资金申报;如申报除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之外的其他资金则不需提交上述资料);
(3)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机票、住宿等相关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展位费、特装布展费需提供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4)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等(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开户银行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6)含展位外观不同角度的两张彩色照片(参展单位名称或商标)。
三、国内重点区域合作经贸活动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省商务厅或市商务部门组团通知复印件;
(3)参加人员的机票、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4)证明参加人员与参加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加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开户银行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四、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由地方财政资助举办的市内展会项目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
3.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4.含展位外观不同角度的两张彩色照片(清晰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
一、“粤贸全球”项目
参照《东莞市商务局2023年新一轮稳增长若干措施的申报指南》(附件1)执行。
二、“一带一路”项目
参照《东莞市商务局2023年新一轮稳增长若干措施的申报指南》(附件1)执行。
三、自行/委托组团项目
A.组织单位所需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通知等文件的复印件;
3.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委托组团合同的复印件;
4.参团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展位面积、展位号、展位费、特装费、参展人员等;
5.特装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等合同复印件(若无发生,则不需要提供);
6.特装布展费、展品运输费、人员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发票、收据(限于境外)和银行汇款凭证的复印件(若无发生,则不需要提供);
7.证明参加人员与组织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组织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资银行汇款证明等(原则上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若无申请人员差旅费的则不需要提供;
8.参加人员的护照页(或通行证正反面)、签证页、出境或入境记录(对应活动举办时间,出中国境的记录或入参展国家/联盟国家境的记录),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若无申请人员差旅费的则不需要提供)。
B.参展企业所需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通知等文件的复印件;
3.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
4.相关费用发票、收据(限于境外)和银行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5.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资银行汇款证明等(原则上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
6.参展人员的护照页(或通行证正反面)、签证页、出境或入境记录(对应活动举办时间,出中国境的记录或入参展国家/联盟国家境的记录),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
7.含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需不同角度,清晰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
今年实施完成的项目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原则上最迟于本年的11月10日前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以后,即可在“项目信息”中打印申请表格,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市商务局专项资金对应业务科室受理。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0769-23192972、0769-23192971;电子邮箱:shangwujiaoliu@dg.gov.cn。
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跟进的项目(含加博会),联系电话:0769-22817270、0769-22819925;电子邮箱:fipc@dg.gov.cn。
一、“粤贸全球”项目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
二、“一带一路”项目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
三、自行/委托组团项目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
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跟进的项目,联系电话:0769-22817270、0769-22819925;电子邮箱:fipc@d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