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
发布时间:2020-06-11 浏览量:471 收藏
一、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一)企业境外参展
(1)支持企业参加境外线下展会。对参加广东省商务厅公布认定的“粤贸全球”(线下展,见附件)和市政府认定的重点境外展会(见附件)的东莞企业,对每个展会按展位费(含开口费)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对每个展会项目最多可申请1个标准展位,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金额不得高于企业展位费的实际支出额。
(2)支持我市商协会组团出境参展。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不少于10家东莞企业参加广东省商务厅公布认定的“粤贸全球”(线下展,见附件)和市政府认定的重点境外展会(见附件)的商协会,对组织单位按照每家企业2000元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展会组展奖励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境外参展
对参加广东省商务厅公布认定的“粤贸全球”(线下展,见附件)和市政府认定的重点境外展会(见附件)的东莞企业,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和董事等)1名参展所发生的国际航班机票(经济舱标准)给予50%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
(三)境外重点展会
对组团参加市商务局及下属单位组织的境外重点线下展会的,按不超过80%的比例对参展企业展位费、机票费用给予资助,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2000元予以组展支持。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
(四)境外经贸对接交流活动
对参与企业人员机票及住宿费用按不超过80%的比例给予
资助。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
(五)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
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普惠平台类”项目除外)的东莞企业,市财政对中小微企业按实缴保险费的40%给予支持,对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除外)按实缴保险费的30%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加强境内重点展会支持力度
(一)扩大境内参展目录
市商务局拟定支持东莞企业参展的《2023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详见附件),对参加目录内展览会的企业,按照每
个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两个项目(按展会发生时间)且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不少于10家我市企业参加上述展览会的组织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500元的标准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展会组展奖励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二)市内重点展会项目
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展览会,对举办单位按场馆租金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每天3元/平方米,最多支持5天,每个展览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镇街(园区)特色展会项目
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在我市非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展览会,对举办单位按实际宣传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个展览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进一步稳定陆路跨境运输
每车次补贴500元,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封顶金额与已资助的1-3月进一步稳定陆路跨境运输金额合并计算)。
四、2023年第二季度“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
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发放通用消费券,组织开展小汽车促消费活动、消费电子产品和家用电器促消费活动、“乐购东莞6·18网上生活节”及其他各类线下促消费活动。
一、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一)企业境外参展
1.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境外展会的企业。
1.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参加指定境外展会的企业。
1.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在2023年组团参加市商务局及下属单位组织的境外重点线下展会的企业,以及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
1.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在2023年组团参加境外经贸对接交流暨加博会路演推介活动的企业。
1.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自主向已备案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企业。
(一)扩大境内参展目录
1.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内重点展会的企业。
1.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在东莞市内组织举办会展活动的会展企业,或服务于会展业的商(协)会和社会团体。
1.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在东莞市内组织举办会展活动的会展企业,或服务于会展业的商(协)会和社会团体。
(一)支持对象
2023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使用陆路跨境运输车辆开展作业的东莞企业(进出口收发货人)。
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联系人:刘金鑫,联系电话:22818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