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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商务局
2020年6月8日
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关于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设立方案》(东经指〔2020〕5号)的总体安排,扎实做好 “六稳”“六保”工作,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拉动消费复苏,推动全市商务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具体执行内容,根据《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设立方案》(东经指〔2020〕5号)确定。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原则上重点支持市重点监测企业;经市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可适当放宽至其他企业、项目。“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原则上用于2020年业务支出范围,经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可适当放宽至2019年支出且业务范围覆盖2020年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推动全市商务稳定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条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办法和相应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五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3.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及《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指挥部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管理。市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审核资金组建方案、部门资金管理办法以及部门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市指挥部对口调度组落实部门上报资金使用计划会审;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提出跨年度支出项目资金结转申请,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根据市指挥部要求,下达部门资金;落实跨年度支出项目资金结转;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十条 各镇街(园区)指挥部,负责做好辖内企业的资金申报发动工作,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推动符合条件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等。
第十一条 各镇街(园区)指挥部,负责协助市商务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稳定外贸发展,降低企业国际贸易风险,鼓励企业进一步扩大进出口。
(一)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
1.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购买资信调查服务的企业。
2.支持标准
(1)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的企业,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50%给予支持。其中,对向美国、“一带一路”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出口投保的,按实缴保险费增加20%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省、市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2)对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调查服务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按实缴资信费的80%给予扶持, 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市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缴资信费。
(二)支持中欧班列加快发展
1.支持对象
对通过石龙、常平中欧班列(含中欧班列和中亚班列)收发货物的东莞企业,符合本款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
对2020年通过石龙中欧班列收发货物的东莞企业,给予0.045美元/20尺柜/公里、0.09美元/40尺柜/公里的支持;通过常平中欧班列收发货物的东莞企业,给予0.12美元/20尺柜/公里、0.24美元/40尺柜/公里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设立供应链金融平台扶持专项资金
1.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成立,并通过本市供应链金融创新试点平台获得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企业法人。
2.支持标准
对通过本市供应链金融创新试点平台获得供应链金融服务而带动的贸易额,以1美元贴息0.02元人民币的计算方式,对企业获得供应链金融服务产生的费用及厂租、仓租、房租、物流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扶持,获得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企业每家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支持企业投保关税保证保险
1.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向参与关税保证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投保关税保证险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2020年内投保关税保证险,保单期限不超过一年,且在黄埔海关有报关使用记录的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设立“莞贸通”贸易融资
1.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成立的,对已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通过银行进行保单融资的企业及为我市企业提供保单融资项目而产生本金损失的金融机构。
2.支持标准
(1)对已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通过银行进行保单融资的企业,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原则上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2)对为我市企业提供保单融资项目而产生本金损失的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支持。其中,对一般企业,不属于中国信保出口信用保险范围,且金融机构开展相应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部分,最高给予30%的补偿支持;对高科技产品和成套设备类出口企业,不属于中国信用保出口信用保险范围,且金融机构开展相应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部分,最高给予50%的补偿支持。单户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三条 推动电商平台发展,利用电商直播新兴业态,鼓励企业拓展内外销市场。
(一)支持企业上线电商平台东莞特色栏目
1.支持对象
在东莞注册登记,上线各大电商平台开设的“东莞优品馆”“东莞制造专区”等特色栏目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企业上线时产生的选品设计、上架、代运营等费用给予80%资助,每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
(二)支持电商直播基地建设
1.支持对象
(1)由在东莞注册登记的企业、直播机构及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建设,为东莞产品线上直播提供公共服务,共享型直播间不少于10间的共享型电商直播基地。
(2)由在东莞注册登记的企业、直播机构及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建设,为东莞产品线上直播提供公共服务,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直播间不少于20间,且经认定的示范型电商直播基地。
2.支持标准
(1)对共享型电商直播基地投入的摄像头、直播支架、灯光设备、货架及幕布等基础物料费用给予50%资助,每个直播间最高不超过5000元,每个共享型电商直播基地每年不超过10万元。
(2)对经认定的示范型电商直播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支持电商直播基地举办评选竞赛活动
1.支持对象
对电商直播基地举办经市商务部门备案的“东莞制造”产品选品、东莞主播等评选竞赛活动予以支持。
2.支持标准
对实际发生的活动经费按相关规定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个主办方在政策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
(四)支持外贸企业线上直播
1.支持对象
在东莞注册登记,申报年度线上直播内销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出口型企业。
2.支持标准
按照线上直播内销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
(五)支持跨境电商进口业务
1.支持对象
在东莞注册登记,跨境电商进口业务量达到500万单及以上,且跨境电商进口金额达到1亿美元及以上的企业。
2.支持标准
以海关出库单为依据,按1.5元/单的标准给予奖励。若全市申报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奖励金额按比例折算分配。
第十四条 加快落实省财政最高1亿元奖励政策,鼓励外资项目通过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不作价设备转为作价出资设备、积极参与“三旧”改造等方式加快投资落地。
(一)按比例配套省奖励资金
1.支持对象
2020年实际利用外资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且获得省财政奖励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新项目和增资项目)。
2.支持标准
市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每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
1.支持对象
2020年实际利用外资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但未获省财政奖励的新项目或增资项目。
2.支持标准
按项目实际利用外资金额每100万美元资助10万元的比例予以奖励,每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市重点监测企业及相关项目,提出现有政策无法涵盖、且对外贸发展、电商平台建设或加快外商投资有重要意义的诉求事项,经市商务局初审研究具备可操作性,允许按“一事一议”方式提出,报市指挥部审议通过后予以政策扶持。
第四章 预算管理、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资金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设立方案》(东经指〔2020〕5号)文件精神,落实相关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市商务局按照“突出重点优先、兼顾先到先得”的原则,组织审核相关申报项目。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负责审核和组织评审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支持申请,拟定项目支持计划。经审定的支持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由市商务局向市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商务局拨付。
第十八条 对于特殊情况,可由市商务局报请市指挥部按“一事一议”的模式,审议资金拨付对象、标准及方式,并对资金使用审批涉及的论证、评审、征求意见和公示等环节进行适当简化,以高效、快捷的“战时机制”加快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支持或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财政不重复给予支持或奖励。
第二十条 单位收到项目支持资金后,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支持项目、追缴项目支持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申请支持应符合如下规定:
1.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并予通报,五年内取消其申请支持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申报单位需建立申报资料审核机制。申报资料需由申报单位现任工作人员报送。
3.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4.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以及资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不予纳入支持的范围。
5.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择优申请,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WJ-2020-032。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修订解释。
附件: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东莞市商务局编印
(2020年6月)
目录
申报须知.............................................................................................. 15
申报项目类别...................................................................................... 19
第一条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 19
第二条支持中欧班列加快发展................................................. 21
第三条支持设立供应链金融平台扶持专项资金................... 22
第四条支持企业投保关税保证保险........................................ 23
第五条支持设立“莞贸通”贸易融资......................................... 24
第六条支持企业上线电商平台东莞特色栏目....................... 26
第七条支持电商直播基地建设................................................. 27
第八条支持电商直播基地举办评选竞赛活动....................... 29
第九条支持外贸企业线上直播................................................. 29
第十条支持跨境电商进口业务................................................. 30
第十一条按比例配套省奖励资金............................................ 31
第十二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 33
申报须知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指南。
一、本申报指南所列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或机构,以及符合本指南和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申报企业“突出重点优先、兼顾先到先得”的原则。
二、资金申报工作流程。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见附件1-3,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各镇街(园区)指挥部,经镇街(园区)指挥部汇总后报市指挥部,市指挥部组织市商务局等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市商务局应在不多于14个自然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工作,并形成审核意见,提交市外经贸调度组报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市指挥部以任务书、调度令或会议纪要等方式下达至市商务局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市商务局资金拨付后抄送外经贸调度组。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递交材料时,银行汇款凭证和发票、收据(限于境外)需提供原件到市商务局专项资金集中受理窗口查验,其他原件备查。
四、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如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总额已达到申报单位实际支出数,市财政不再给予资助。对于配套资助的,市财政资助加上配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五、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单笔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须通过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六、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评审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另行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七、以外币支付的项目,按项目发生当年首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并列出折算公式。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八、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3、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及《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其它情形。
九、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责任保证书),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本指南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经“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可适当放宽至2019年支出业务但范围覆盖2020年的项目。市商务局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当年实施完成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提出申请(配套省奖励资金项目最迟于2021年的6月30日前提出申请)。由市商务局按程序拨付到各申报单位并进行信息公开。审核结果和拨款公示请登录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如申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属资助范围的,纳入下一期项目资助计划内;经复核不属资助范围的,不予资助;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十一、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十二、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财政配套资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4〕164号)的规定,企业在申请市财政配套资助时,符合申请条件但未按规定缴交2016年底前路桥年票费的,对其保留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告知情况,待其缴清年票欠费后再进行奖励、资助。
十三、对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对其保留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告知情况,待其结案后若仍在政策有效期内,再根据处理结果判断是否进行奖励、资助。
十四、专项资金咨询热线:0769-12345。
十五、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申报项目类别
第一条 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购买资信调查服务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的企业,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50%给予支持。其中,对向美国、“一带一路”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出口投保的,按实缴保险费增加20%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省、市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2.对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调查服务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按实缴资信费的80%给予扶持, 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市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缴资信费。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目(“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投保明细表;
(3)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4)实缴保险费的发票及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5)保单明细表复印件(仅在投保买方违约保险或特定合同保险情况下提供);
(6)其他要求材料。
2.购买资信调查服务项目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资信调查费/资信报告费通知书;
(3)资信费发票;
(4)企业支付资信费的银行水单;
(5)其他要求材料。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22806513、22995396。
(五)注意事项
1.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项目为保单有效期涉及2020年的项目。
2.实缴资信费是指企业在2020年实际缴纳且已获保险公司出具发票的资信费金额。
第二条 支持中欧班列加快发展
(一)支持对象
对通过石龙、常平中欧班列(含中欧班列和中亚班列)收发货物的东莞企业,符合本款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2020年通过石龙中欧班列收发货物的东莞企业,给予0.045美元/20尺柜/公里、0.09美元/40尺柜/公里的支持;通过常平中欧班列收发货物的东莞企业,给予0.12美元/20尺柜/公里、0.24美元/40尺柜/公里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境内收货人/境内发货人”须为东莞企业)、铁路运单复印件;
3.月度中欧、中亚班列开行汇总表。
(四)有关说明和要求
1.拼柜不纳入支持范围。
2.运距以铁路部门核定的运距计算;
3.由班列运营平台收集汇总企业申报资料统一提交至各镇街(园区)指挥部申报。
4.拨付资金汇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月首日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951。
第三条 支持设立供应链金融平台扶持专项资金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成立,并通过本市供应链金融创新试点平台获得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企业法人。
(二)支持标准
对通过本市供应链金融创新试点平台获得供应链金融服务而带动的贸易额,以1美元贴息0.02元人民币的计算方式,对企业获得供应链金融服务产生的费用及厂租、仓租、房租、物流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扶持,获得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企业每家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供应链金融企业营业执照及从业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
3.供应链金融业务明细表;
4.通过供应链金融平台提供金融服务的贸易证明材料,如购销合同、代采协议等复印件;
5.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相关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的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6.其他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22806513、22995396。
第四条 支持企业投保关税保证保险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向参与关税保证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投保关税保证险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2020年内投保关税保证险,保单期限不超过一年,且在黄埔海关有报关使用记录的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关税保证保险保单;
3.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保单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的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769-22403717。
第五条 支持设立“莞贸通”贸易融资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成立的,对已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通过银行进行保单融资的企业及为我市企业提供保单融资项目而产生本金损失的金融机构。
(二)支持标准
1.对已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通过银行进行保单融资的企业,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为我市企业提供保单融资项目而产生本金损失的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支持,其中对一般企业,不属于中国信保出口信用保险范围,且金融机构开展相应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部分,最高给予30%的补偿支持;对高科技产品和成套设备类出口企业,不属于中国信保出口信用保险范围,且金融机构开展相应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部分,最高给予50%的补偿支持。单户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保单融资贴息支持项目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借款合同或相关融资协议复印件;
(3)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借款借据复印件、银行扣息凭证复印件、银行账户对账单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4)其他要求的其它材料。
2.风险补偿支持项目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法律意见书(复印件):由银行风控或合规部门出具,需对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损失事项进行说明;
(3)财产追偿报告(复印件):包括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形成贷款损失的原因、采取的救济措施及债权追收的过程、结果等内容;
(4)追偿证明材料:如追偿照片(打印件)、律师函(复印件);
(5)案件受理通知书或仲裁受理通知书等;
(6)贷款合同(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7)贷款借据(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8)贷款本金余额变动明细或对账单(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9)企业人行征信报告(打印件);
(10)对应风险补偿的缘由,由中信保出具拒赔材料,如案件联络函等;
(11)其它相关佐证材料:如债务人破产、关闭、解散、撤销证明、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的证明、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法院裁定证明、强制执行证明、财产清偿证明等。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22806513、22995396。
第六条 支持企业上线电商平台东莞特色栏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注册登记,上线各大电商平台开设的“东莞优品馆”“东莞制造专区”等特色栏目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企业上线时产生的选品设计、上架、代运营等费用给予80%资助,每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上线各大电商平台的证明材料;
3.选品设计、上架、代运营等费用发票以及汇款单据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4.网店首页和产品页面截图。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22420006。
第七条 支持电商直播基地建设
(一)支持对象
1.由在东莞注册登记的企业、直播机构及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建设,为东莞产品线上直播提供公共服务,共享型直播间不少于10间的共享型电商直播基地。
2.由在东莞注册登记的企业、直播机构及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建设,为东莞产品线上直播提供公共服务,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直播间不少于20间,且经认定的示范型电商直播基地。
(二)支持标准
1.对共享型电商直播基地投入的摄像头、直播支架、灯光设备、货架及幕布等基础物料费用给予50%资助,每个直播间最高不超过5000元,每个共享型电商直播基地每年不超过10万元。
2.对经市政府同意认定的示范型电商直播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共享型电商直播基地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3.直播间建设投入的摄像头、直播支架、灯光设备、货贺及幕布等基础物料费用清单;
4.基础物料购买合同、发票和汇款单据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5.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材料;
6.示范型电商直播基地建设运营情况报告;
7.市政府同意认定的示范型电商直播基地资料。
注意:申报共享型电商直播基地提供1-4项资料,申报示范型电商直播基地提供1、5-7项资料。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22420006。
第八条 支持电商直播基地举办评选竞赛活动
(一)支持对象
对电商直播基地举办经市商务部门备案的“东莞制造”产品选品、东莞主播等评选竞赛活动予以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实际发生的活动经费按相关规定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个主办方在政策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费用清单及说明;
3.所有费用相关合同、发票、汇款单据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22420006。
第九条 支持外贸企业线上直播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注册登记,申报年度线上直播内销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出口型企业。
(二)奖励标准
按照线上直播内销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年度预算资金按月平均分配,当月申请金额超过本月预算的则按比例分配资金,当月结余资金转入下月平均分配使用。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上年度出口额证明材料(以海关数据为准);
3.直播截图、后台的订单清单截图、支付单清单及物流商提供的配送单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22420006。
第十条支持跨境电商进口业务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注册登记,跨境电商进口业务量达到500万单及以上,且跨境电商进口金额达到1亿美元及以上(以海关数据为准)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以海关出库单为依据,按1.5元/单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海关出库单汇总表。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22420006。
第十一条 按比例配套省奖励资金
(一)支持对象
我市设立或增资扩产的外资项目2020年实际利用外资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且获得省财政奖励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新项目和增资项目)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市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每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2017年至2020年期间的项目商务备案回执或批文和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3.本次项目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4.项目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5.历次验资报告汇总表(加盖公章);
6.若企业申请的外资生产制造项目的境外投资者出资方式是利润再投资(利润转增资),需要补充提供的资料有:
(1)出资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2)向商务部门申报的年度报告(在年报系统上打印,加盖公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证明(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注意:利润转增资的项目,年报系统需显示有利润,且在系统上申报登记的利润金额不能小于本次转增资的金额。
7.由镇街或园区商务局(办)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和《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内容出具的关于企业守法经营报告;
8.获得省财政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意:由于省财政奖励最早于2021年第二季度拨付,实施完成符合条件的项目最迟于2021年的6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
(一)支持对象
2020年实际利用外资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但未获省财政奖励的新项目或增资项目。
(二)支持标准
按项目实际利用外资金额每100万美元资助10万元的比例予以奖励,每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本次项目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3.项目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4.历次验资报告汇总表(加盖公章);
5.若企业申请的外资生产制造项目的境外投资者出资方式是利润再投资(利润转增资),需要补充提供的资料有:
(1)出资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2)向商务部门申报的年度报告(在年报系统上打印,加盖公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证明(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注意:利润转增资的项目,年报系统需显示有利润,且在系统上申报登记的利润金额不能小于本次转增资的金额。
6.由镇街或园区商务局(办)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和《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内容出具的关于企业守法经营报告。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96。
附件:
1. 企业资金申报封面
2.企业资金申报表
3.企业承诺书
附件1:
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2020年度)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联系电话:
递交日期: 年 月 日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商务局
印制
附件2:
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填报)
注:此表一式两份。
附件3:
承诺书
本企业(单位)承诺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申报资金,并已认真阅读《申报须知》,了解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保证申报专项资金提供的资料准确、真实,不存在弄虚作假和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由于不遵守上述承诺所产生的一切行政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单位)承担。
对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本企业将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东莞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