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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申报中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发布时间:2018-12-05 浏览量:793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4-01/2024-05-11
  • 项目类型 :
      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研发机构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具体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东莞,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东莞。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法人组织,企业类优先支持属于科技服务业门类的申报,或由市内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牵头组建的独立研究院。

  (2)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概念验证、中小试验证、研发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育成、创新资源引进培育等。申报单位上述业务须为社会公共性服务,不能只服务本申报单位。

  (3)拥有开展业务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2. 制度建设要求

  具有开放创新的体制机制,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具有市场化运作的体制机制和激励创新的用人机制,仪器设备、中试车间、实验室等资源向社会开放。

  3. 研发能力要求

  (1)具有稳定专业的研发团队。申报单位全职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少于2名。

  (2)具有较好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申报单位应至少满足以下5个条件之中的2个。

  A:用于科研的相关仪器设备、软件等资产500万元以上。

  B:上一年度机构收入500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比不少于20%。

  C:近三年获得财政资金立项资助科技计划项目,数量3个以上或获得到位财政资助经费300万元以上。

  D:近三年获得技术服务收入30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除外,以与我市单位签订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合同金额为准)。

  E:近三年从本单位外转移转化2个以上科技成果,并取得10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

  4. 其他条件说明

  在有效期内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经市政府审批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无需进行申报,直接由市科技局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育教学、园区及孵化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

  1. 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书:按要求在系统如实填报完整、准确。

  2. 证明材料:根据申报书—附件材料清单提供,上传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上传材料以pdf格式上传;材料为文字正向,不可颠倒,且清晰可辨。主要包括: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成立章程。

  (2)申报单位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试验证、研发服务,以及科技企业孵化育成、创新资源引进培育等(申报单位上述业务须为社会公共性服务,不能只服务本申报单位)情况报告及主要佐证材料(如服务协议等)。

  (3)2023年度工作报告(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主要研究方向、科技创新现状、科研人员情况、资产及财务情况及场地和仪器设备等,以及存在困难、未来发展思路和对政府的建议,不超过3000字)。

  (4)申报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制度等)及体制机制、用人机制等佐证材料。

  (5)申报单位研发团队清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工作岗位及职责等);在职证明材料,提供2023年11月—2024年1月在东莞缴纳社保或个税证明(须显示缴纳单位为申报单位);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

  (6)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佐证资料(其中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A-E不少于两项):

  A:申报单位用于科研的相关仪器设备、软件等资产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

  B: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近三年申报单位研究开发费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C:申报单位近三年立项承担的财政资助科技计划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时间、项目经费等,提供主要项目立项文件或项目合同等材料。

  D:申报单位近三年获得技术服务收入清单(包括服务对象、事项、服务时间、服务收入等)及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合同。

  E:申报单位近三年从本单位外转移转化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相关证明材料(机构如有成果转化收入,需上传发票、收款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如知识产权清单、创业与孵化企业清单、百强创新型企业认定文件、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水平创新研究院证明文件、联合共建协议等)。

  3. 申报机构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4. 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审查条件要求:

  (1)申报书中的必填项目和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已经提交;

  (2)符合各基本申报条件;

  (3)主营业务收入等财会数据按审计报告口径计算。


申报时间

  2024年5月11日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