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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修订)

发表于:2017-10-31 关注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创新驱动发展升级版的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东委发〔2017〕15号)的精神,加快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育成、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产学研紧密结合、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法人组织或机构。

  第三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是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章 认定与管理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开展科技研发。新型研发机构应围绕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前沿技术、战略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为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

  (二)科技成果转化。新型研发机构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完善机构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结合全市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各类技术服务。

  (三)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多方资金和团队,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与育成,为地方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四)积聚高端人才。吸引相关技术领域高端人才及团队,在优势领域引进、培养高端人才队伍。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我市注册运营,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拥有独立的办公和科研场所,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具有市场化运作的体制机制和激励创新的用人机制。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营业收入总额的20%。

  (三)拥有一支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研发队伍,市政府财政资金主导设立的多方共建的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镇街主导设立的专业镇创新平台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社会组织或企业自建的研发机构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 15%。

  (四)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主攻方向,发展战略清晰,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等。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范围。具体条件将在每年的申请指南中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申请单位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通知提交申请材料到所属镇街(园区)科技部门;

  (二)镇街(园区)科技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后推荐到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三)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可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拟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清单,并向社会公示7天;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下达认定通知。

  第七条 凡已获省科技厅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由市政府立项支持并按新型研发机构特征组建的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或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等研发机构,提出申请后可直接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下达认定通知。

  第八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每3年对通过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单位继续保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对复核不合格的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再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取消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资格。逾期不提出复审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各新型研发机构应于每季末按照要求填报本季度经营信息,每年2月份前提交上年度经营基本信息和建设情况总结报告。对上报严重虚假内容和数据的机构,经核实后取消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重大人员变动、投资主体变更、主营业务变动、科研活动终止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三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进行资格审核。如不提交申请或资格审核不通过,取消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章 建设扶持

  第十一条 凡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享受如下政策优惠:

  (一)鼓励在我市从事研发活动的单位申请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对获得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用于资助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和运营经费。已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资助等市级研发机构资助的单位,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差额奖励。(利用财政资金比例超过50%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不享受此资助奖励)

  (二)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高校院所、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

  (三)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可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可同等对待。

  (四)对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高水平技术和管理人才,可按“人才东莞”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扶持、落户、住房、医疗、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五)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发展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市有关部门优先审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在我市从事研发活动的单位申请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对获得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用于资助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和运营经费。(对同一单位认定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与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可叠加奖励,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其用途,自觉接受财政、审核、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对提供虚假材料和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作,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我市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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