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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奖补申领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认定评定和扶持实施办法》(东人社发〔2022〕20号),明确对技能领军人才的生活补贴、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引才奖励的申办及其管理规定,现将《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奖补申领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9日
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奖补申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认定评定和扶持实施办法》(东人社发〔2022〕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对技能领军人才的生活补贴、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引才奖励的申办及其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技能领军人才是依据《实施办法》,在2022-2025年经认定、评定的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引才奖励单位是指为我市引进技能领军人才的企业、非全额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和各类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组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奖补事项,研究解决奖补申请发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技能领军人才奖补申请的公告发布、复核、奖补名单形成、市级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及市级资金下达等工作。
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奖补申请的受理、初审、编制本级资金预算决算,会同镇街财政分局(松山湖财政国资金融局)拨付市级及本级奖补资金。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审核、批复市级资金预算决算,按规定办理资金指标下达,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镇街财政分局(松山湖财政国资金融局)负责按规定审核、批复本级资金预算决算,按规定办理资金指标下达,会同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拨付市级及本级奖补资金。
第六条有关部门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请人及申请单位进行核查,核查申请人及申请单位是否存在不宜享受奖补的情形。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商品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信息、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的审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技能领军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商品住房的登记备案信息和申请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是否为在本市范围内首套房及购房总金额等情况的审查。
第三章 奖补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 生活补贴
(一)补贴条件
获认定、评定为技能领军人才当月(含)后,连续在我市工作满12个月,至申请生活补贴时仍在我市工作,且不存在《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工作情况以在我市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或个人工薪所得税的情况为准,不接受一次性补缴。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依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执行。申请人需连续5年每年提出一次生活补贴发放申请。申请人因其个人或所在单位原因中途未提出申请的,相应年度的生活补贴不予补发。
第九条 租房补贴
(一)补贴条件
1. 技能领军人才(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我市购买过商品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租住商品住房。
2. 获认定、评定为技能领军人才当月(含)后,连续在我市工作满12个月,至申请租房补贴时仍在我市工作,且不存在《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工作情况以在我市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或个人工薪所得税的情况为准,不接受一次性补缴。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依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执行。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上一年度发生的租房补贴,过期未申请的不予补办。
第十条 购房补贴
(一)补贴条件
1. 获认定、评定为技能领军人才后,连续在我市工作满12个月,至申请购房补贴时仍在我市工作,且不存在《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工作情况以在我市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或个人工薪所得税的情况为准,不接受一次性补缴。
2. 技能领军人才(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我市范围内享受过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且在我市无独立或共有产权的住房。
3.在首次获认定、评定为技能领军人才之日(含当日)起及之前的183日内,以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首套商品住房。
4. 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5.《实施办法》实施后认定、评定的第一批技能领军人才,本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10月1日(含当日)后在我市首次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在符合本项(除本项第3目外)规定的其余条件的前提下,可享受购房补贴。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依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执行。购房补贴发放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请通过的,分5年等额发放,申请人每年均需按要求提出一次购房补贴发放申请。申请人因其个人或者所在单位原因中途未提出申请的,相应年度购房补贴不予补发。
第十一条引才奖励
(一)奖励条件
1. 引进的技能领军人才须满足《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2. 引才奖励中的引进是指引进的技能领军人才须在我市的首个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正式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引才奖励时仍连续在首个用人单位工作,首个用人单位及工作情况以我市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或个人工薪所得税的情况为准,不接受一次性补缴。
3. 不存在《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二)奖励标准
奖励依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执行。引进的人才类别以技能领军人才首次获认定、评定的人才类别为准,不随技能领军人才后续类别提升而提升,不重复奖励、不补差额。引才奖励每年集中受理申请一次,申请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 技能领军人才配偶于婚前在莞已购买过商品住房,婚后技能领军人才再以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所购的商品住房不属于《实施办法》及本细则所规定的在我市首次购买的首套商品住房。
第十三条 技能领军人才存在婚姻解除情形,在婚姻解除前,本人(或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购买过商品住房的,在婚姻解除后,本人(或其现配偶、未成年子女)所购商品住房不纳入购房补贴范围。
第十四条技能领军人才类别提升的,生活补贴、租房或购房补贴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技能领军人才类别提升前未申领生活补贴、租房或购房补贴的,按提升后的技能领军人才类别对应的补贴标准执行;
(二)正在享受生活补贴、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的,已申请部分不再补贴差额,剩余年限的新申请部分按提升后的技能领军人才类别对应的补贴标准执行;
(三)已享受完生活补贴、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的,不再补贴差额。
第十五条 正在享受我市特色人才租房补贴的,自被认定评定为技能领军人才当月起,可按技能领军人才标准享受租房补贴,特色人才、技能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三年(36个月);已享受完我市特色人才租房补贴的,不作差额补贴。
第十六条 技能领军人才(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享受我市其他住房补贴、津贴(包括但不限于类似安家置业性质的、使用财政资金发放的补贴、津贴)政策待遇,在申领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时,应当扣减已领取的有关补贴、津贴金额。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属技能领军人才的,按可享受补贴标准较高一方发放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由可享受补贴标准较高一方提出申请,不可双方同时申请,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奖补申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发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技能领军人才奖补年度申请公告,通过其门户网站对外发布。
(二)个人/单位申请。申请个人生活补贴、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的,由技能领军人才填写表格,连同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按公告要求提出申请;申请引才奖励的,由单位填写表格,连同佐证材料,按公告要求提出申请。
(三)受理初审。各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所需材料,逾期未补正且超出受理期的不予受理。在受理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汇总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复核。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的租房、购房和申请填报情况进行复核,形成拟奖补名单。
(五)安全信用审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拟奖补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核查申请人/单位是否存在不宜给予奖补的情形,形成奖补公示名单。
(六)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其门户网站对奖补公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处理;经调查异议成立且确认不符条件的,不予发放相关奖励补贴。
(七)奖补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奖补名单和市级财政奖补资金下达至各园区、镇街,由各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会同镇街财政分局(松山湖财政国资金融局)将市级和本级财政奖补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申请不通过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按照不同的奖补项目,申请人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一)生活补贴申请材料
同一申请人同时申请多项补贴的,相同的材料仅需提交一份。缴纳养老保险记录将通过内部核查,申请人无需提交。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在年度申请公告中进行调整。调整后如与本细则规定有所不同的,以当年度发布的申请公告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实施办法》实施期间认定、评定的技能领军人才。
第二十二条 在领取补贴期间,技能领军人才属地发生变化的,以申请补贴时的属地确定分担当期的补贴资金的园区、镇街。
第二十三条 技能领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的所涉及的商品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能用于出租(转租)、借住、办公、投资等用途;技能领军人才自首次提交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申请购房补贴所涉及的商品住房。
一经查证违反前款规定的,技能领军人才不再享受未发放部分的购房补贴,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第二十四条 未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三个月未在我市缴纳养老保险及个人工薪所得税的,视为《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没有在我市工作”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认定评定的技能领军人才按规定享受有关奖励补贴待遇。本细则与《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RLZYHSHBZJ-2024-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