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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上海市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要求,打造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我委牵头起草了《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公示日期:2024年1月16日至2024年1月25日。
联系人:徐明江
联系电话:23112799
传 真:64228018
电子信箱:xumj@sheitc.sh.gov.cn。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1月16日
附件:
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制造强国战略,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打响“上海制造”品牌,聚焦细分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打造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根据《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上海市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等,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下简称“市单项冠军”)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领域,生产技术或工艺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单项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或国内行业前列的企业。
第三条 参评市单项冠军企业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未产生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市单项冠军认定的组织申报、评价管理、相关政策制定和国家单项冠军培育等工作。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组织本区企业开展市单项冠军的初审、推荐和培育等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区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市单项冠军“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和认定评价体系。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优质中小企业快速成长,推动单项冠军数量持续增长、质量稳步提升。
第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构建市单项冠军培育库,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对接和扶持力度。区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区内企业运行监测分折。
第二章认定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按照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1),从专业发展、市场竞争、创新能力、经营管理等方面评价认定。
第八条市单项冠军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自愿向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企业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谁,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推荐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被推荐企业进行论证、评审和实地抽查。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为市单项冠军,并颁发证书或铭牌(标注产品名称)。对获得市单项冠军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单项冠军。
第三章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经公告的市单项冠军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复核程序和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有效期内的市单项冠军应在每年5月31日前按相关要求更新企业信息,经提示仍未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四条有效期内的市单项冠军,若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将相关情况经区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或经提示仍未按期报告有关情况的撤销认定。
第十五条有效期内的市单项冠军,若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经核实后撤销认定,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市单项冠军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向市经济信息化委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选行整改,或撤销认定。
第四章培育服务
第十七条本市支持单项冠军创新发展,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承担国家及本市重大科技项目、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工程。依托单项冠军组建创新联合体或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协同创新,加大基础零部件、基础电子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高端仪器设备、集成电路、网络安全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产品、装备攻关和示范应用。
第十八条支持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参与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开展产业链供应链梳理,加快整合产业资源,引导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推动单项冠军参与全国及本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支持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领域集中,加快在关键环节和中高端领域布局。
第十九条支持单项冠军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发展,支持基于数字化诊断开展数字化改造提升,创建培育“工赋链主”,打造一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标杆。支持建设智能工厂,支持打造数字供应链、数字化绿色化协同、工业互联网平台+标识解析等深度融合应用和超级场景项目。支持参与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工程,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条鼓励单项冠军“走出去”,积极在全球布局研发设计中心,优化生产网络和供应链体系,有效对接和利用全球资源。以共建“一带一路”为重点,构建区域产业链共同体,更好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支持企业实施“抱团出海”行动,牵头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
第二十一条加强融资能力建设和上市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单项冠军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支持企业申报各类人才计划,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打造人才培养特色载体,不断提升人才集聚能力和培养水平。
第二十二条市区联合建立并完善常态化联系制度,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服务包”工作机制,及时回应企业诉求,提供精准化服务。充分发挥协会商会、社会化服务机构作用,提供信息服务、管理咨询、市场对接、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服务。加大宣传力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编制发布企业案例集,支持申报全国和本市优秀企业家,打造“单项冠军”名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月 日。
附1
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标准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重点评估企业专业发展、市场竞争、自主创新、经营管理、地方特色等方面指标。
一、专业发展指标
1.长期专注并深耕于制造业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领域。截止上年末,从事相关领域达到5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3年及以上。
2.企业发展稳中向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4亿元及以上。
3.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优先。
二、市场竞争指标
1.申请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位居全市第一、全国前3位或全球前5位。
2.申请产品质量精良,生产技术或制造工艺较高,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主导产品能耗达到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3.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和品牌战略,全球市场开拓有所成效。
三、自主创新指标
1.重视技术和产品创新,拥有区级以上高水平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强度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2.相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数量行业领先,拥有两项及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等标准。
3.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明显,相关知识产权已实际应用并产生经济效益。
四、经营管理指标
1.经营业绩稳健,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行业领先。
2.管理体系系统完善,积极开展管理创新。
3.企业文化先进,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作用彰显。人才队伍结构合理,拥有区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或建有校企合作人才培养载体。
五、地方特色指标
1.重视数字化转型战略,数字化转型行业领先。
2.符合本市产业导向,“3+6”产业领域或地方特色产业属性明显。
附2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三)所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四)所称“产品市场占有率”,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佐证。产品类别原则上按照《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 10 位代码,生产性服务类原则上按照《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中“小类”界定,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五)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指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以及科技创新收入占营业收入情况。
(六)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上海)(https://credit.fgw.sh.gov.cn)查询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