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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发布时间:2023-10-25 浏览量:2439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10-25/2024-03-31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5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2023年)


  东莞市商务局编制

  2023年10月



  申报须知


  一、该申报指南所列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指南和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以后,即可在“项目信息”中打印申请表格,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市商务局专项资金对应业务科室受理。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采用A4纸双面打印,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如中文翻译件与原件意思不一致造成歧义的,以原件为准。

  四、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如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总额已达到申报单位实际支出数,市财政不再给予资助。对于配套资助的,市财政资助加上配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数。

  五、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以及支持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六、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评审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另行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七、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单位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

  八、本指南所规定的“外贸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九、以外币结算的项目,按项目发生当年首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并列出折算公式。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十、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情形。财政专项资金对项目申报单位不予资助的范围包括:

  (一)必须核查的事项

  1.在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发布年度前2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通知载明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止,项目申报单位在税务、环保、安全生产、刑事犯罪、失信惩戒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的。

  (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含单次3000元及以下罚款以及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不含海关行政处罚)。

  2.因逾期未按要求足额退回财政资金,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贪污、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被相关资金主管单位列入申请财政资金资助限制名单,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内;

  3.项目申报单位存在欠缴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实行期间的路桥年票费的情形,可暂时保留申报资助资格,待缴清路桥年票费后再予以资助。资助资格最长保留三个月,逾期未缴纳的不再予以资助。

  (二)其他核查事项

  市商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与专项资金或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核查事项。

  十一、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责任承诺书),不得弄虚作假,支出票据不得重复申领财政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重复使用支出票据申领财政资金等,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今年实施完成的项目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原则上最迟于本年的11月10日前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收到申报单位完整的申报资料后,市商务局原则上于5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结果和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初审结果进行5个自然日公示。如申报单位对初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初审结果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复审结果由受理科室进行回复。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公示完毕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市商务局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使用额度将资金按程序拨付到各申报单位并进行信息公开。初审结果公示和拨款通知请登录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

  十三、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十四、如项目申报单位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调查,可暂时保留其申报资助资格,待正式处理结果明确后再决定是否予以资助。资助资格最长保留一年,如资金分配计划确定后一年期满仍未明确正式处理结果的,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予以资助。

  十五、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十六、本指南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的重点工作要求,对本申报指南实施动态调整和修订,详细条款及执行范围,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与东莞市其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评估修订。

  十七、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条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境外投资信用保险及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一、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常规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自主向已备案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普惠平台类”项目除外)的东莞企业,市财政对中小微企业按实缴保险费的40%给予支持,对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除外)按实缴保险费的30%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依据。

  (四)申报材料和注意事项

  参照《东莞市商务局2023年新一轮稳增长若干措施的申报指南》(附件1)执行。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


  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一带一路”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自主向已备案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面向中亚五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俄罗斯、沙特阿拉伯、白俄罗斯、南非和巴西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十国”)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普惠平台类”项目除外)的企业,市财政对企业按实缴保险费的70%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依据。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投保明细表;

  3.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4.实缴保险费的发票及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5.保单明细表复印件(仅在投保买方违约保险或特定合同保险情况下提供);

  6.企业购买保险期内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一份(境内发货人或生产销售单位须为申报企业,且“境内发货人”须为东莞企业);

  7.企业投保“十国”实缴保险费情况的证明材料(由承保保险公司出具,申请“十国”保险费资助的提供,不申请的不需提供)。

  (五)注意事项

  1.若同时申请“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常规项目)”资助的,需与此项目合并申请,且两项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若申报材料存在重复的,无须重复提交。

  2.本项目实缴保险费是指企业实际缴纳且已获保险公司出具发票的保险费金额。

  3.本项目支持的保单范围包括:由在东莞市注册的保险机构(含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或在东莞市设立办事处(含营业部)且由其广东省级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以保险费通知书或保险费发票为依据。

  4.投保“十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其数据以企业投保申报出货时买方主体所在国别地区为依据,无需对应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由保险公司根据企业每月申报的出运明细出具“十国”对应的承保规模和实缴保险费情况说明。

  5.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六)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


  三、投保境外投资信用保险

  (一)支持对象

  对经商务部门备案或核准,获得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并向有资质的保险机构投保海外投资保险,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或执行的境内(东莞)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对其用于境外项目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于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按不高于企业实缴保险费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9月30日。

  (四)申报资料(一式一份,申请人应为海外投资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及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等资料复印件;

  3.海外投资保险单及明细表复印件;

  4.当期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

  5.当期保险责任生效通知书复印件;

  6.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61,0769-21668396;邮箱:dgboc_info@126.com。

  (六)注意事项

  1.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启用外派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的通知》规定,申请单位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及填报相关信息,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对外投资业务监测分析、信息咨询、商务对接工作。


  四、投保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支持对象

  对经商务部门备案或核准,获得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并向有资质的保险机构投保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或执行的境内(东莞)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对其用于境外项目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于投保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按不高于企业实缴保险费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15万元。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9月30日。

  (四)申报资料(一式一份,申请人应为投保海外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境内主体企业。)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及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等资料复印件;

  3.人身保险单及明细表复印件;

  4.当期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

  5.保险责任生效通知书复印件;

  6.保险发票复印件。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61,0769-21668396;邮箱:dgboc_info@126.com。

  (六)注意事项

  1.项目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是企业为其派驻到境外项目所在国(地)且已取得所在国(地)工作签证(注)的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支出的保险费用。工作人员包括境内企业向境外项目派驻的中方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劳务人员。

  2.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启用外派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的通知》规定,申请单位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及填报相关信息,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对外投资业务监测分析、信息咨询、商务对接工作。

历年申报通知

历年资助企业统计

2022-06-30 |
​关于拨付2022年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专项)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通知
2022-05-25 |
关于2021年度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9-12月信保常规项目)初审结果的公示
2021-11-19 | 资助企业数: 资助总金额: 单笔最高:
​关于2021年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1-8月信保常规)申报项目初审结果的公示
2021-11-02 | 资助企业数: 资助总金额: 单笔最高:
​关于拨付2021年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2020业务年度出口信保小微项目)的通知
2021-09-22 | 资助企业数: 资助总金额: 单笔最高:
关于2021年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2020业务年度出口信用保险小微项目)申报项目初审结果的公示
2021-04-06 | 资助企业数: 资助总金额: 单笔最高:
关于拨付2021年第二批东莞市促进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专项资金(出口信保项目)的通知
2021-03-11 | 资助企业数: 资助总金额: 单笔最高:
关于2021年第二批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出口信用保险)申报项目初审结果的公示
2020-11-13 | 资助企业数: 资助总金额: 单笔最高:
关于拨付2020年东莞市第十批促进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专项资金的通知
2020-03-12 |
关于2020年度东莞市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初审结果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