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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排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排镇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石府〔2022〕3号
各村(居)委会,镇机关各办公室,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石排镇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排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8日
石排镇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提升创新发展水平,增强科技创新对石排镇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特制定石排镇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由石排镇产业扶持政策专项资金安排,纳入石排镇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石排镇经济发展局是具体执行本细则的主管部门,石排镇财政分局是本细则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细则支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已在石排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单位;
(二)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
若支持对象存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不予资助:
1.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2.《石排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排镇使用财政资金对企业进行奖补的操作指引〉的通知》(石党综办字〔2022〕13号)中规定不予资助的范围;
3.经石排镇政府研究认为不予资助。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高企扶持奖励
当年首次通过高企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当年首次通过高企认定的非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8万元;当年重新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5万元。
第六条 瞪羚企业奖励
对通过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百强企业奖励
对通过认定的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30万元。
第八条 研发投入补助
对研发投入年度增量超过100万元的单位按照市财政补助金额最高给予1:0.2配套补助。
研发投入补助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研发机构补助
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含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50万元、10万元、5万元。
此项认定级别或评定档次提高后按差额核拨补助资金。
第十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配套奖励,同一家孵化器运营主体获镇财政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此项认定级别或评定档次提高后按差额核拨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重点领域研发项目配套补助
(一)对承担国家或省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立项补助的,按照市财政补助金额最高给予1:0.1配套补助。
(二)对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立项补助的,按照市财政补助金额最高给予1:0.2配套补助。
此项按市财政补助进度同步分期配套补助。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个人,具体奖励措施通过镇委、镇政府“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执行。
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个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按获奖等次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按获奖等次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减半奖励,第四及以后完成单位不予奖励);
(四)对获得广东省合作奖的单位或个人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创新科研团队配套补助
对获立项的创新科研团队,视团队的层次按照市财政补助金额最高给予1:0.2配套补助。
此项按市财政补助进度同步分期配套补助。
第十四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奖励
对新认定为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院士工作站奖励
对新认定为广东省院士工作站、广东省科技专家工作站、东莞市院士工作站的单位按照市财政补助金额最高给予1:0.2配套补助。
此项按市财政补助进度同步分期配套补助。
第十六条 科普教育基地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单位,按等次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此项认定级别或评定档次提高后按差额核拨奖励资金。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
本细则资助项目每年集中受理申报和组织审批一次。申报通知通过石排镇政府官网向社会发布,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受理审核
石排镇经济发展局负责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由石排镇经济发展局通知申报对象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按要求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石排镇经济发展局可根据实际需求,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审核,开展现场考察,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
石排镇经济发展局将拟资助项目清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由石排镇经济发展局进行处理和答复。
第二十条 报批审定
石排镇经济发展局结合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情况,将拟资助项目报石排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
石排镇经济发展局根据石排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批结果,向石排镇财政分局提交资助资金拨付材料,石排镇财政分局按程序及时拨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同一企业年内申领我镇所有财政奖补累计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税收镇级留成部分的60%。
第二十三条 若本细则当年资助总额超出预算总额,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按公式计算核拨:经核定的企业当年资助总额×系数(当年财政预算科技资金总额/经核定的全镇企业科技资金总额)。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得本细则资助的单位,应按照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账务处理,对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按要求规范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管理,配合我镇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获本细则资助的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或违规使用的财政资助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石排镇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
(二)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资助资金;
(三)资助项目涉及剽窃或侵夺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领石排镇同类资助,或同一经费支出多头记账骗取财政资金资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精神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如与石排镇此前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石排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本细则资助范围。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