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常平镇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

​常平镇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

发表于:2021-12-10 关注 

常平镇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

常府〔2021〕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相关文件精神,构建常平镇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扩大直接融资比例,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在常平镇依法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市相关奖励是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通知》(东府办〔2021〕39号)规定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措施。

  第三条 建立常平镇资本市场企业培育库,及时掌握辖内企业的资本操作意向与发展动态,提供精准服务,全力培育一批优质企业。

  第四条 进一步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评审、认定制度。按照“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做强一批”的要求,滚动建立上市后备企业队伍,构建企业上市平台,加速打造产业、产品、品牌优势,提升行业地位,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五条 加强对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分类指导。对盈利能力较强、创新能力较高的规模企业,要鼓励申请上市后备企业,重点扶持培育;对基础较好但是规模偏小的企业,要帮助引

  进战略投资伙伴增资扩股,壮大企业实力,鼓励企业通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利用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等多种方式实现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对接;对常平镇上市后备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伐,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与盈利能力,完成上市辅导,实现申报上市。

  第六条 常平镇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面统筹常平镇上市后备企业、已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认定、核实、奖励与管理工作,以及其他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常平镇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常平镇资本市场企业培育库


  第七条 常平镇资本市场企业培育库的组织管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管理,重点培育入库企业,实行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的入库申请。实行季度汇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分管领导汇报最新的入库名单。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员每季度跟进入库企业的动态。

  第八条 常平镇资本市场企业培育库的入库条件:

  (一)在常平镇依法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二)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

  (三)有具体的资本运作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直接融资、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等;

  (四) 企业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入库申请流程:

  (一)拟申请企业填妥申请表格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入库申请;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的实际及入库条件进行审核;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入库企业名单并向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四)已向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或已在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及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不需申请,自动认定为常平镇资本市场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第十条 常平镇资本市场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服务管理:

  (一)常平镇资本市场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在进行资本运作过程中遇到困难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对于入库企业在资本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简化流程;提供办事优先服务,加快工作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全程跟踪和积极协调,优先解决企业在资本运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企业入库后1年仍未有实质性进展或进行相关工作的,将作移出名单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常平镇资本市场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申报时间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常平镇依法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并缴纳主要税源,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基本存款账户需开设在常平镇辖内银行机构;

  (三)须为常平镇发展资本市场企业培育库企业;

  (四)企业所申请的市相应奖励资金已经拨付完成。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在成功获得市相应奖励的6个月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申请。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在常平镇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和支持常平镇企业通过上市融资等多种方式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优化企业规模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

  第十四条 上市前奖励。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经正式受理的企业,按市相应奖励资金进行配套奖励,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上市后奖励。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2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外地上市公司迁入奖励。东莞市外的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常平镇且满1年的,按以下情况进行奖励:

  (一)自迁入常平镇后下一会计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亿元以下,股票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未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二)自迁入常平镇后下一会计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股票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未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企业,奖励300万元;

  (三)自迁入常平镇后下一会计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亿元及以上,股票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未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企业,奖励400万元。

  第十七条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奖励。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并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进入精选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五章 奖励流程及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申报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企业申报资料,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镇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社会公示。通过审查的申请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奖补企业名单、奖补资金等信息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分局根据镇政府的批复,依照规定的专项资金拨付程序落实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按照常年受理申请、分批拨付的原则进行管理。如申请总额超出本年度本项目镇财政预算安排计划,按照先申请先拨付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企业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已获得过常平镇同类型奖励或资助的,则在申请奖励金额中作相应的扣减。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或成功上市(含转板),可参照本办法上市奖励的政策予以奖励,但奖励金额中应扣除其已经获得的同类奖励部分。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分局报经镇政府同意后,作出撤销项目奖励、追缴项目奖励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并由财政分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上市前奖励、上市后奖励、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奖励的企业自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内基本存款账户迁离常平镇辖内银行机构,或5年内搬离常平镇或将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改设镇外,应全额退还奖励资金。获得外地上市公司迁入奖励的企业自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将注册地迁出常平镇的,应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平镇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七条 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可按本办法规范申请资金奖励。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