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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小升规”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1-11-08 关注 

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小升规”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小升规”企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3日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小升规”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一套表调查单位入库统计工作,推动园区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产业发展局(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所需资金在产业发展局部门预算列支。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园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在园区依法实际经营的企业。

  (二)达到统计入库标准:

  1.工业企业:当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

  2.服务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业当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居民服务业、修理修配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大类当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除以上行业以外的服务业,当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

  3.商业企业:批发业企业当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企业当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当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

  4.其他行业企业: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企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办法不予扶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金融秩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规章而被行政处罚,且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三周年的;

  (三)企业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五)其他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的情形。

  第五条  一次性入库奖励

  对每年由小微转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商业企业、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入库奖励,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

  第六条  提升发展奖励

  对每年度新升规企业,升规后第二年仍留在统计年报直报名录库内,且统计数据达到一定增长比例的,给予提升发展奖励。

  其中,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批发和建筑业企业,其产值(营收或销售额)全年较上年同期实现增收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同比增长50%及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0万元;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其销售额(营业额)全年较上年同期实现增收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3万元、同比增长50%及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  企业入库确认流程

  新投产项目当年即达到入库标准的企业,可以申请月度入库,申报时间为达到标准的次月1日—3日(截止时间为3日下午18:00,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下午18:00)。非当年新投产但达到入库标准的企业,申请年度入库,申报时间从当年1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0日下午18:00。

  各企业申报入库时,需按照国家统计局各专业入库的相关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向产业发展局现场书面提交一套入库申请资料,由产业发展局报送至上级统计部门审核。通过审核后,企业则确认入库。

  第八条  奖励申报时间

  2022年对2021年新升规企业进行一次性入库奖励。2023年对2022年新升规企业进行一次性入库奖励,并对2021年新升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进行提升发展奖励。2024年对2023年新升规企业进行一次性入库奖励,并对2022年新升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进行提升发展奖励。

  每年上半年,由产业发展局组织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申报统一通过“松山湖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平台进行网上填报、受理;同时,申报企业填写《松山湖一套表调查单位入库奖励申请表》或《松山湖一套表调查单位提升发展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3),加盖公章后现场书面提交产业发展局。产业发展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拟奖励企业及奖励金额报请松山湖管委会审议。管委会审议后,由产业发展局根据审议结果,会同园区财政部门落实奖励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章 罚则


  第九条  若奖励申请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产业发展局通知园区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财政扶持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取消企业3年内申报园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以及通报园区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与园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


  附件:

  1.各专业入库所需资料表及申报指引

  2.松山湖一套表调查单位入库奖励申请表

  3.松山湖一套表调查单位梯度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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