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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表于:2021-07-30 关注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东财规〔20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3日


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塑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核工作,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即“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主要指市工信局、科技局、发改局、商务局、金融局、市场监管局、科协等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资金来源于上级财政的专项,已明确分配方案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自主制定分配方案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决定是否执行本规定。资金来源于上级财政或镇街(园区)财政与市级财政共同出资的专项,原则上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对项目申报单位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从专项资金申报前2年的1月1日起,至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结束日止,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资助: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环保、节能、劳动、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的。

  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含单次3000元及以下罚款以及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不含海关行政处罚)。

  3.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被海关等部门认定为失信企业的。

  4. 在财政、审计、外管等部门履行职责开展检查、执法的过程中,拒绝、逃避、阻碍检查执法,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被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罚款,或者检查报告、审计报告(决定)中建议取消其日后申报财政资金资助资格的。

  (二)重点用能单位在申报指南发布年度的上年度节能考核不通过的。

  (三)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发布年度的年初未填报上年度研发投入,或填报后经市统计部门审核上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

  (四)经清算应退回中央、省、市财政资金,但逾期未足额退回的。

  (五)因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等行为,情节严重,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申请财政资金资助黑名单,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内的。

  (六)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贪污、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并被相关部门处罚,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内的。

  (七)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资助的范围。

  第四条  如项目申报单位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调查,可暂时保留其申报资助资格,待正式处理结果明确后再决定是否予以资助。资助资格最长保留一年,如资金分配计划确定后一年期满仍未明确正式处理结果的,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予以资助。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实行期间欠缴的路桥年票费,如有应缴未缴的,可保留其申报资助资格,持其缴清路桥年票费后再予以资助,资助资格最长保留一年。

  第六条  如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资助后,发现其在项目申报时存在按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主管部门须追回资助资金。

  第七条  相关信息的收集可以由主管部门采取发函的形式广泛收集各部门意见,征求意见的部门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协会、市投资促进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海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如有关部门建立了更有效的信息收集平台,将以补充通知的形式予以明确。

  第八条  收集相关信息后,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秘密管理规定,不得向项目申报单位泄露其正在接受调查的具体情况,如调查部门、调查内容等。

  第九条  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现行市级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各有关单位在新制定政策或修订原有政策时,需明确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及要求,以减少争议和纠纷。

  第十条  市科技局主管的社会科技发展项目,市科协主管的社会公益类资助项目,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等社会公共服务机构承担的项目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十一条  “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以外的其他直接补贴给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用于资助生产经营及科研活动等的财政资金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