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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麻涌镇扶持批零、住餐、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1-09-30 关注 

关于印发《麻涌镇扶持批零、住餐、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办公室、单位,各村(社区):

  《麻涌镇扶持批零、住餐、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业经2021年9月13日召开的今年第45次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涌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6日


麻涌镇扶持批零、住餐、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麻涌镇批零、住餐、服务业快速发展,繁荣商贸市场,推进产业由加工向销售转变,进一步提升麻涌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加快建设绿色发展的现代化美丽城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批零、住餐、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麻涌镇财政年度预算。由镇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推动批零、住餐、服务业发展。如当年申报资金超过年度预算总金额的,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麻涌镇人民政府对批发零售、住餐、服务业企业扶持具有最终审批权,企业申报与使用扶持情况均须报其审议。

  第五条 成立由麻涌镇经济发展局、财政分局、统计办、市场监管分局、税务分局、人社分局、教育管理中心等部门组成的批发零售、住餐、服务业企业扶持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经济发展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办理专项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财政分局负责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审核镇经济发展局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统计办负责核实企业纳统和相关统计数据情况;市场监管分局负责提供企业登记信息,核实企业登记情况;税务分局负责提供企业对麻涌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核实企业的年度纳税情况;人社分局负责核实企业的劳动合同、社保等;教育管理中心负责协调符合条件子女入学事宜。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扶持对象为在麻涌镇依法登记、经营和纳税,且已纳入四上统计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批零、住餐、服务业企业及个体户。

  第七条 申报单位有属于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1]2号)或相关文件中有关不予扶持的规定;

  2、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政策文件对不予资助具体范围有规定的,或与本实施办法扶持范围有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政策文件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四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经营贡献奖

  1、对新开业的批零、住餐、服务业企业,按其纳统当年对麻涌镇经济贡献的10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在企业入统第二年申请。

  2、对已纳统的批零、住餐、服务业企业,当年年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的按其年度对麻涌镇经济贡献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当年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达5%、10%、15%、20%以上的,分别按其年度对麻涌镇经济贡献的20%、30%、40%、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3、对个体工商户及个转企、分支机构转独立法人的企业,在其纳入四上统计库当年给予2万元一次性支持。奖励资金在企业入统第二年申请。

  第九条 租金扶持

  对于在麻涌镇注册,当年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或当年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获得过相关的镇财政租金扶持的企业除外),租用麻涌镇内办公楼、仓库或商业楼、商铺的给予租金支持。租期超过五年的(含五年),分三年按不同比例给予租金支持,给予第一年实缴租金的50%支持、第二年实缴租金的30%、第三年实缴租金的20%支持;租期三年以上(含三年)五年以下的,按一年期实缴租金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租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三年以下的,按一年期实缴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支持总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学扶持

  对于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优先推荐项目高管子女入读麻涌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学申报材料由高管所在企业根据配置的名额统一向镇经济发展局提交,由镇经济发展局征求镇教育管理中心意见后上报镇政府审批。当年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但低于20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次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指标;当年年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及以上的,次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指标。以上指标与《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中的其他指标不累加,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只可任选一项进行申报。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

  镇经济发展局每年依据本办法制订年度申报指南,并在“东莞麻涌”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原则上每年6月份申报(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且只接受上一年的资助资金申报,逾期视为放弃相关申报资格。申报单位需要在申请时承诺在获得资金补助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麻涌、不改变在麻涌的纳税义务,若领取资金补助起5年内迁离麻涌、改变在麻涌的纳税义务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予以公示并通报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资助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资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时,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资料一式两份,具体如下:

  (一)申请企业贡献奖的企业,需提供申请表(见附件1)、承诺书(见附件2)、上年度和当年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和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二)申请租金扶持的企业,需提供申请表(见附件1)、承诺书(见附件2)、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等。

  (三)申请个体工商户及个转企、分支机构转独立法人的企业纳入四上统计库奖励,需提供申请表(见附件1)、承诺书(见附件2)、当年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和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四)申请高管子女入学的,需提供申请书、高管名单及职务、学历、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及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项目申请。在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本实施办法相关要求的扶持对象可以进行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公告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按时向镇经济发展局提交。

  (二)部门受理。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全部送达镇经济发展局,即视为正式受理。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通知申报单位及时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

  (三)项目审核。镇经济发展局受理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后做好登记,会同财政分局、统计办、市场监管分局、税务分局、人社分局、教育管理中心等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的对象、项目和金额名单。

  镇经济发展局将拟奖励的对象、项目和金额名单在麻涌官方网站上向社会集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镇经济发展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镇经济发展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资助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镇经济发展局将资金安排计划上报镇政府。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资金安排计划经镇政府批准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奖励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八条 受资助单位须参与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镇经济发展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专项资金后续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将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予以公示并通报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资助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纳入四上统计库”、新开业企业,以镇统计部门纳统入库标准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服务业”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行业代码:5311-6090),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6311-659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行业代码:7610-7990),卫生大类、房地产业(行业代码:7020-709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代码:7111-7299),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7310-7590),教育(行业代码:8310-8529)、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代码:)(行业代码:8010-8290),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行业代码:8610-9090),社会工作大类(行业代码:8511-8529)。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奖励企业的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市、镇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时,不重复计奖,但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办法有效期内符合相关扶持条件,并按规定需要在本法有效期满后申请并获审批通过的奖励对象,继续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麻涌镇经济发展局负责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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