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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跨境电商新业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1-08-30 关注 

关于印发《东莞市跨境电商新业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商务〔2021〕103号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东莞市跨境电商新业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莞市跨境电商新业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商务局

  2021年8月24日


东莞市跨境电商新业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广跨境电商B2B业务及跨境电商保税进口展销业务,进一步扩大我市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推进跨境电商综试区高质量、高水平建设,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商B2B业务”是指“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包括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和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商保税进口展销业务”具体模式是指“实体店展示+线上下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寄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推动全市商务稳定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条 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办法和相应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五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根据本市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政策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提出跨年度支出项目资金结转申请,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落实跨年度支出项目资金结转;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九条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内企业的资金申报发动工作,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推动符合条件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负责协助市商务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

  (一)支持对象

  对应用跨境电商平台进行线上销售,自主申报或使用经市商务局认可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相关服务申报跨境电商B2B业务的东莞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企业当年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B2B实际经营规模折合人民币超过400万元,予以2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超过850万元的,予以5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超过1500万元的,予以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超过3000万元的,予以2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如当年企业申报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预算限额,则按比例折算资助。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保税进口展销业务。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外设立跨境电商展销实体店的东莞企业。

  (二)支持标准

  实际展销面积达1000平方米及以上且纳入我市统计的年度跨境电商进口额达到500万元(以海关数据为准)及以上的,按每100万元跨境电商进口额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跨境电商保税进口展销实体店每年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专项资金,每年可根据需要对申报指南进行修订。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审核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支持申请,拟定项目支持计划。经审定的支持项目,通过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经批准同意后,由市商务局拨付。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支持或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财政不重复给予支持或奖励。

  第十五条 单位收到项目支持资金后,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支持项目、追缴项目支持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申请支持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五年内取消其申请支持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申报单位需建立申报资料审核机制。申报资料需由申报单位现任工作人员报送。

  (三)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严格项目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含1万元),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以及资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不予纳入支持范围。

  (五)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择优申请,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由市商务局负责修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