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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深入推动科技金融发展的暂行实施办法

发表于:2021-08-23 关注 

东莞市深入推动科技金融发展的暂行实施办法

东科〔2021〕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激励作用,不断创新科技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促进科技和金融有效结合,为我市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激励撬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企业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主要支持对象包括在我市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百强创新型企业、市瞪类企业、金融机构和从事科技金融相关业务的各类组织等,支持方式包括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费用补贴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要求,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要求,经广东省科技厅审核公告当年入库的企业;市百强创新型企业、市瞪类企业是指符合《东莞市培育创新型企业实施办法》 (东科〔2020〕44号)要求,经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是指通过市倍增办进选和动态调整,经市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企业。纳入本办法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百强创新型企业、市瞪秀企业、市级以上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承担企业以市科学技术局发文推荐的名单为准,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以市倍增办发布的名单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科技贷款风险补偿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科技企业信用贷款。贷款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等市科学技术局推荐的重点支持企业,必须是人民币贷款,非实物抵押类授信、非担保公司担保类授信,且不包含股权质押、票据贴现、应收账款质押、保证金质押(存单质押等业务贷款),贷款期限应为1年。每年纳入市财政风险补偿和贴息覆盖的信用贷款额度按照企业类别划分,其中认定为市百强创新型企业、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和承担市级以上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为3000万元,认定为市瞪并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为200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为1500万元,以银行开具的借款借据实际发放日期在先为准计算。

  (二)科技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贷款对象为我市辖区范围内注册、投保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在12个月内,贷款利率应不超过最近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45个点,对超过上述利率的贷款不予以备案及风险补偿。

  第六条  使用标准

  (一)科技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合作银行开展科技信贷业务发生风险损失时,可申请风险补偿,风险补偿以该银行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完整的自然年)实际发放的信贷资金本金总额的10%为限,风险损失总额低于限额的,由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全额补偿;风险损失总额超出限额的,超出部分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具体根据银行开具的借款借据实际日期界定发生风险损失的贷款所属年度。

  (二)科技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企业技保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并获得银行贷款,如产生坏账损失,市财政对损失部分给予20%的风险补偿,其余80%由银行和科技保险承保机构双方协商决定分担比例。对单个银行机构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该机构当年实际开展的科技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资金本金总额的2%,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以公开、公平方式,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并且签订合作协议,每年对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合作金融机构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合作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银行的东莞市级分行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二)上年度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综合评估等级B级以上;

  (三)东莞市内网点不少于3家;

  (四)设有科技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下设科技支行,具有针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政策或者专属产品;

  (五)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若成立未满3年,自成立之日起)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市科学技术局及有关业务部门做好对账工作,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申报纳入政策支持的企业名单等申报材料,应全面反映企业申请、贷款审批和发放情况,市科学技术局可委托服务机构对有关情况及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贷款在履约期间发生损失的可根据政策申请风险补偿。

  第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申报风险补偿需提供风险损失的书面申请等申报材料,具体根据市科学技术局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

  第十条   风险损失的认定要素、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审核流程,由市科学技术局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具体约定,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风险补偿。发生风险损失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启动追偿程序,追偿所得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相关追索费用(不含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后,按承担风险损失比例返回风险补偿金,并于每年年底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当年风险损失追偿情况。

  

第三章 贷款贴息补助


  第十一条  对市科学技术局推荐的企业从合作银行获得科技企业信用贷款、企业从合作银行开展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专利权质押融资或新型信贷业务中获融资而支付的利息进行补贴。

  第十二条  通过审核纳入风险补偿备案的贷款,到期完成还本付息后可申请贷款贴息。对获得贷款的企业,科技金融专项资金按其贷款项目建设期内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贴息(其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在此专项资金按统一比例计算后,由市科学技术局调剂至市市场监管局再补贴给企业),对市百强创新型企业、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市级以上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承担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他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季度核拨。对获认定为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金融专项资金贴息的基础上,由市倍增计划专项资金予以1:1配套贴息,且贴息合计比例不超过50%。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分季度受理,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如遇节假日可适当延长5日),由各合作银行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新增贷款贴息申请,包括贴息申请数据以及纸质资料、电子明细表等申报材料。市科学技术局可委托服务机构对有关情况及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合作银行提供的企业贷款信息,核定获得贴息的企业名单和贴息额度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学技术局下达贴息资金。

  

第四章 科技保险补贴


  第十五条  对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技保险合作承保机构投保科技保险的,给予一定比例保费补贴支持,降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风险和成本。

  第十六条  科技保险合作承保机构由市科学技术局通过公开招标进选确定。纳入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的险种为合作承保机构经省级以上银保监部门备案的重点引导类险种和一般引导类险种。

  (一)一般引导类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营业中断保险(A款研发中断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等险种。

  (二)重点引导类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

  第十七条  合作承保机构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投保险种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保险服务。支持合作承保机构根据市场需求面向科技创新研发新的科技保险险种,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备案确认,经市科学技术局评估认定后纳入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险种范围。

  第十八条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方式及额度:

  (一)企业自主选择险种投保,与合作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并交纳保费后,委托保险公司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保费补贴。由科技保险承保机构汇总填报申报表、保险合同、保费发票等申报材料。市科学技术局(可委托服务机构)对填报资料进行审核,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申报保费补贴的保险合同期限不超过1年,保费需一次性全额交齐。其中,保证保险年费率可根据各贷款企业的风险,在贷款金额的1%-3%之间适当浮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可按本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享受保费补贴。

  (二)对首年投保重点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6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对首年投保一般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40%给予补贝占;以后年度按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贴。每年对每家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总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各镇街(园区)、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当地企业的实际需求,参照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东莞分中心的建设框架,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科技金融工作站。科技金融工作站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固定规范的服务场地和服务设施;

  (二)具有科技金融相关的服务功能,工作站内有两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并具有丰富的为企业服务的经验;

  (三)能有效承接东莞分中心的相关资源,并履行相关职能。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东莞分中心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考察、会议论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给予认定,并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二十条  鼓励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东莞分中心、科技金融工作站开展科技金融服务活动。科技金融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论坛讲座、学习培训、项目路演、成果对接、科技金融服务网络和投融资数据库建设、科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等其它科技金融服务活动或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科技金融工作站开展的科技金融服务活动项目,按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活动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或机构每年获得此类活动资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申报流程

  (一)活动方案备案。申报单位在活动举办前须对活动方案进行备案,市科学技术局常年受理备案申请。活动举办方案主要包括活动内容、规模、议程、经费预算、预期效益等。

  (二)活动资助审核。申报单位在活动举办后须填报项目申报书等申报材料。市科学技术局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的活动经费进行财务审计,并核定科技金融服务活动的活动成本、规模和预期效益等,审核通过后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报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机构举办其他类型活动同时附带科技金融服务活动内容的,仅对涉及科技金融服务部分的活动支出进行资助。对所提供票据无法界定为科技金融服务活动支出范畴的,不予资助。纳入财政资助范围的费用明细如下:

  (一)专家费(包括专家劳务费、食宿、交通费等,据实核算,不超过市财政标准);

  (二)场地费(包括场租、布置、设备、印刷等费用);

  (三)工作经费(包括活动策划、供需信息收集、对接、洽谈、考察、组织、主持、翻译等费用);

  (四)宣传费(包括:广告牌、展板制作,宣传单印制,广告公司设计费等最高不超过活动总费用的10%)。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科技金融资助资金由获得资助单位根据规定用途使用,没有明确用途的,获得资助单位可自行分配?依法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如发现违规操作、虚假申报等情况,取消当年该申报企业享受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按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执行;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我市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开始实施期间符合科技金融奖励标准的,其资助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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