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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1-05-24 关注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工信〔2021〕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5月24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部署,大力促进发展实体经济,结合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智能制造、技术改造、信息化发展、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产业链补强、绿色制造、工业设计能力提升,以及落实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类工业和信息化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称“市工信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各镇街(园区)工信部门负责协助市工信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由镇街(园区)分担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资金使用安排拨付到受资助单位。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一)智能制造专题

  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制造升级改造,强化先进装备研发和产业化的智能化改造,以及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

  (二)技术改造专题

  支持工业企业利用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

  (三)信息化发展专题

  支持两化融合应用、工业互联网、5G融合应用、大数据平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等项目和企业。

  (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题

  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设备、供应链核心企业帮助我市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以风险补偿方式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建立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认定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从技改、股份制改造等方面进行扶持。

  (五)产业链补强专题

  支持旧厂房改造后用作一类工业用地(M1)的园区以及软件企业进驻市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

  (六)绿色制造专题

  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工业节能、工业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

  (七)工业设计专题

  举办工业设计推广活动,对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及重点项目进行扶持。

  (八)其他需要安排资助的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事项

  包括上级部门要求市一级财政共同分担预算的扶持政策;上级部门明确要求或鼓励市一级财政进行配套资助的事项;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相关扶持事项以“一事一议”方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资助、事后奖补、奖励、贴息、风险补偿、直接资助等方式。

  第九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属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不予资助。

  第十条  本办法支持的项目与其他市级财政扶企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请,不进行重复资助。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分为一级项目、二级项目及二级项目明细。一级项目指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二级项目分为智能制造、技术改造、信息化发展、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产业链补强、绿色制造、工业设计等七个专题项目;二级项目明细是指二级项目中具体扶持的项目范围及明细项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实施期内需要调整或增加支出范围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所需资金原则上在一级项目预算总额中统筹解决。二级项目明细相对应的申报文件由市工信局制定印发,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及其目标实现程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清单,在申报下年度预算时,将任务清单与相对应的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绩效评价目标等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管理与调整,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在财务、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分配与执行


  第十五条  市工信局根据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工业和信息化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项目库储备情况,在支持的范围内,选取重点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工信局对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审查核实,形成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相关规定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市工信局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所属专题项目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如因预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资助的项目,市工信局可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资助。

  (二)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三)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资助。

  第十八条  资金资助计划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工信局及时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各镇街(园区)工信部门要落实由镇街(园区)分担的财政资金,按照市工信局的资助计划将资金拨付到位,并协助市工信局完成各专题项目审核审查、跟踪进度、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如确有需要调整预算,由市工信局按预算调整的规定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及相关专题实施细则如需修订,应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7〕158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GYHXXHJ-2021-33。


  附件:

  1.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智能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2.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3.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信息化发展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4.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5.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产业链补强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6.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绿色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7.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工业设计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附件1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智能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智能制造专题项目,是指企业实施智能制造升级改造,以及强化先进装备研发和产业化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和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

  第二条  智能制造专题扶持的项目范围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

  对通过应用智能装备与系统、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应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进行具有“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等特征的智能化改造,实现工艺与产销流程优化、生产与管理数据互联的项目予以事后奖补。

  (二)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对车间或工厂的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建立数字化模型,搭建产品数据管理系统、车间制造执行系统、工厂内部通信网络架构、生产过程升级采集和分析系统等,推进企业数字化升级、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精益化升级,质量控制与追溯、智能物流等方面提升,并具有行业示范带动推广作用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予以事后奖补。

  (三)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

  对生产销售先进装备制造企业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省或市首台(套)重大(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经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并在市场推广应用的项目予以推广奖励。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报企业不属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

  (二)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报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要求不低于500万元(具体投入金额下限以当年申报文件为准),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的核算范围限于购置项目相关设备仪器、软件和技术的费用。

  (四)申报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其产品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发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具体范围以申报文件为准。

  2.产品具有创新性、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且产品已形成批量销售。

  第四条  各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在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

  对认定为智能化改造项目的,按不超过项目设备、软件和技术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400万元。智能化改造项目认定数量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数量与质量,结合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指标确定。

  (二)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对认定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按不超过项目设备、软件和技术投入总额的2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800万元。智能制造示范项目认定数量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数量与质量,结合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指标确定。

  (三)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

  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资助方式为推广奖励,即获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并在市场推广销售的,对其当年度销售符合目录的相应类别的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进行奖励,每年度一家企业最多可奖励三个目录类别产品,其中:

  1.属于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的一般装备,按照产品销售额的10%进行奖励,单个类别产品奖励的销售数量不超过100台(套),且年度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

  2.属于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基础件或核心部件,按照产品销售额的10%进行奖励,产品数量不限,单个类别产品年度奖励总额最高300万元。

  3.属于工业机器人的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单台(套)装备奖励标准提高到销售额的15%,单个类别产品奖励的销售数量不超过100台(套),且年度最高奖励总额提高至800万元。

  4.属于拥有核心关键技术的、具有重大战略和示范推广意义的高端重点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单台(套)装备奖励标准提高到销售额的20%,单个类别产品奖励的销售数量不超过100台(套),且年度最高奖励总额提高至1000万元。

  第六条 工作流程

  (一)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1.组织申报。市工信局发布申报文件,企业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报。

  2.形式审查。市工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3.征求部门意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申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4.项目认定。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进行认定审核,择优认定一批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5.财务审核。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核算项目投入。

  6.社会公示。市工信局拟定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7.上报市政府。市工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8.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工信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二)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

  步骤一:申请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认定

  1.组织申报。市工信局发布申报文件,企业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报。

  2.形式审查。市工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3.认定核查。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品进行认定,现场核查评估申报产品情况。

  4.社会公示。市工信局拟定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名单,并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5.确定名单。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市工信局公布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认定名单。

  步骤二:申请推广奖励

  1.组织申报。市工信局发布申报文件,获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的申报企业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报。

  2.形式审查。市工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3.征求部门意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申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4.财务审核。市工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核算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

  5.社会公示。市工信局拟定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6.上报市政府。市工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7.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工信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  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下达拨付通知后,市工信局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二)资金管理

  1.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需要受资助单位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受资助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


  附件2: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技术改造专题项目,是指工业企业利用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实施提质增效、设备更新等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项目。

  第二条  本专题按照“省市联动、点面结合”的思路,充分运用省市资金资源,积极推动企业进行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备案,鼓励我市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申报省级技术改造项目入库。项目实行每年“一次申报,一次审核,一次入库,联动资助”。

  第三条  技术改造专题项目入库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每年按照省工信部门关于技术改造项目入库的要求提交项目申报并评定入库。

  第四条  申报条件项目申报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所申报的项目已完工。

  (三)已取得由工信部门出具的技术改造备案证。

  (四)项目申请资助的设备未获得各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奖补扶持。

  (五)项目实施期间实际所购置的新设备(含配套软件)不含税总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六)项目投资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第五条  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纳入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项目享受省级资助,省级资助标准以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文件中的规定为准。

  (二)通过完工评价和财务审计但未纳入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项目,由市级技术改造专题资金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标准不高于设备购置金额的1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200万元。

  (三)纳入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项目,如当年省级实际资助标准的比例低于项目设备购置金额10%的,则市级技术改造专题资金优先用于补充资助该类项目资助比例至设备购置金额10%,剩余的市级技术改造专题资金再用于资助通过完工评价和财务审计但未纳入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在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七条  工作流程

  1.组织申报。市工信局根据省级技术改造项目入库要求发布申报文件,企业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报。

  2.项目审核。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项目审核和入库。

  3.拟订资助计划。根据项目入库和预算使用情况,由市工信局拟订资助计划。

  4.征求部门意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申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5.社会公示。市工信局将资助计划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6.上报市政府。市工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7.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工信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八条 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下达拨付通知后,市工信局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二)资金管理

  1.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需要受资助单位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受资助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


  附件3: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信息化发展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息化发展专题项目,是指两化融合应用、工业互联网、5G融合应用、大数据平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等领域的项目。

  第二条  信息化发展专题扶持的项目范围

  (一)两化融合应用项目

  对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各环节、各领域应用信息系统,实现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显著提升的项目予以资助。

  (二)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

  对工业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优化各业务环节,实现生产、经营和管理成本大幅降低、经营效率明显提升或工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予以奖补。对市工信局按照省有关要求,经组织申报、专家查核、入库储备、推荐纳入省工业互联网项目储备库但未获得省资金扶持的项目予以资助。

  (三)5G融合应用项目

  1.5G+工业互联网项目。对工业企业面向产业转型升级的实际需求,搭建与行业应用系统相结合的5G示范网络,开展基于5G、边缘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工业互联网应用的项目予以奖补。

  2.5G+社会应用项目。对在智慧教育、4K/8K高清视频、智慧医疗、智能交通、智慧政务、智慧城市等领域采用5G技术,带动本领域服务、管理、运营水平明显提升的具体应用项目予以奖补。

  (四)大数据平台项目

  对各行业大数据平台企业针对行业产业链的实际需求,与行业产业链企业相结合,充分利用大数据的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发掘技术,优化产业链各业务环节,实现生产、经营和管理成本大幅降低、经营效率明显提升的平台项目予以奖补。

  (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项目

  1.软企上规模奖励。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成长规模分档次予以奖励。

  2.软企营收增量奖励。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其新增营业收入部分(新成立企业为当年营业收入)予以奖励。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报单位不属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

  (二)申报单位属企业性质的,须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报两化融合应用、工业互联网、5G+工业互联网项目的企业须属于工业企业。

  (四)申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项目的企业行业性质须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纳入了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体系。

  (五)各项目具体申报要求,在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四条  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两化融合应用项目

  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审核,以事后奖补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不超过核算后企业信息化建设当期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150万元。

  (二)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

  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审核,以事后奖补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按不超过核算后投入总额的2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500万元。

  (三)5G融合应用项目

  1.5G+工业互联网项目。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审核,以事后奖补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5G+工业互联网项目,按不超过核算后投入总额的2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500万元。

  2.5G+社会应用项目。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审核,以事后奖补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5G+社会应用项目,按不超过核算后投入总额的2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300万元。

  (四)大数据平台项目

  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审核,以事后奖补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行业性大数据平台项目,按不超过核算后投入总额的2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500万元。

  (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项目

  1.软企上规模奖励。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实行补差额原则奖励,每家企业各档次合计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2.软企营收增量奖励。对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新增年度营业收入达1500万元且单年营收增幅达20%(营收达5亿元的企业,单年营收增幅应达15%)的,按不超过新增营业收入部分(新成立企业为当年营业收入)的3%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五条  对通过验收审核的项目,市工信局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实际申报数量、重点扶持方向领域,结合专家组综合审核意见,确定资助项目数量、资助金额及名单。

  第六条  工作流程

  (一)两化融合应用、工业互联网、5G融合应用、大数据平台项目

  1.组织申报。市工信局发布申报文件,申报单位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报。

  2.形式审查。市工信局对申报单位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3.征求部门意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申报单位(项目)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4.验收审核。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进行验收审核,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核算项目投入情况。

  5.社会公示。市工信局拟定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6.上报市政府。市工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7.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工信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对于我市推荐纳入省工业互联网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通过验收后直接列入市工业互联网项目资助名单。

  (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项目

  1.组织申报。市工信局发布申报文件,申报单位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报。

  2.形式审查。市工信局对申报单位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3.征求部门意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申报单位(项目)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4.财务审核。市工信局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函请相关部门核算申报单位营业收入、软件业务收入等情况。

  5.社会公示。市工信局拟定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6.上报市政府。市工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7.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工信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  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下达拨付通知后,市工信局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二)资金管理

  1.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需要受资助单位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受资助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

  3.2021年至2022年软企营收增量奖励项目扶持资金的预算来源及资助标准,以《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工信〔2020〕293号)为准。


  附件4: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题项目,是指融资租赁(包括保税融资租赁)资助、供应链核心企业融资奖励,以及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等项目。

  第二条  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题扶持的项目范围

  (一)融资租赁资助项目

  1.融资租赁贴息项目。我市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设备,按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

  2.融资租赁风险补偿项目。融资租赁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且发生坏账损失的,根据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二)供应链核心企业融资奖励项目

  对通过东莞市辖内银行机构(含分支机构)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帮助东莞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按应收账款融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三)培育“专精特新”企业项目

  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认定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从技改、股份制改造等方面进行扶持。

  1.“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奖励项目。对获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2.“专精特新”企业技改项目。对“专精特新”企业技改项目的设备和技术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3.“专精特新”企业股份制改造项目。支持“专精特新”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并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融资租赁贴息项目

  1.申报企业通过直租方式购入生产及生产配套设备(不含家具电器、办公耗材、车辆、非专用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

  2.在“企莞家”平台进行项目入库登记。企业近两年新签订的直租业务合同融资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

  3.购入的设备未获得过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二)融资租赁风险补偿项目

  1.发生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含直租、回租)对象为东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发生风险项目已按要求通过“企莞家”平台进行常规业务备案、不良业务备案。

  3.业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1月1日之后。

  (三)供应链核心企业融资奖励项目

  1.核心企业为工业企业或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2.核心企业营业收入规模不低于4亿元。

  3.核心企业年度帮助不少于3家东莞中小企业实现融资(中小企业指年营业收入规模4亿元以下企业)。

  4.核心企业和实现融资的中小企业,任意一方企业不得直接持有对方股份50%以上(不含50%)。

  (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项目

  企业须符合“专精特新”培育的有关条件(具体认定条件另行制定),且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

  第四条  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融资租赁资助项目

  1.融资租赁贴息项目。我市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设备的,按最高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5%给予一年期贴息。单个企业每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少于500万元且不高于1500万元,企业年贴息金额最高75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

  2.融资租赁风险补偿项目。融资租赁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并发生坏账损失的,根据单笔业务损失额的50%给予风险补偿,每家机构每年的风险补偿额度不超过上年度对莞企业新增融资余额的10%且最高补偿额度为500万元。

  (二)供应链核心企业融资奖励项目

  对通过东莞市辖内银行机构(含分支机构)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帮助东莞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按应收账款年化融资金额,给予不超过0.5%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三)培育“专精特新”企业项目

  1.“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奖励项目。对获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专精特新”企业技改项目。被认定为“专精特新”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实施与生产环节相关的项目,其设备及技术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高于项目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3.“专精特新”企业股份制改造项目。支持“专精特新”企业聘请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对其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所发生的财务顾问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10万元。

  第五条  工作流程

  (一)融资租赁贴息项目

  1.项目入库。市工信局发布项目入库通知,符合条件企业登陆“企莞家”平台进行项目入库登记。

  2.组织申报。市工信局发布申报文件,企业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报。

  3.形式审查。市工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4.征求部门意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申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5.项目审核。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审计。

  6.社会公示。市工信局拟定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7.上报市政府。市工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8.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工信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二)融资租赁风险补偿项目

  1.常规业务备案。融资租赁机构与东莞企业签订业务合同后,须及时登陆“企莞家”平台对有关业务进行备案。凡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业务,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2.不良业务备案。融资租赁机构在企业逾期还款付息超过一个月时,即可登陆“企莞家”平台进行不良业务备案。

  3.风险补偿申请。融资租赁机构就逾期付款一事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式受理诉讼(或仲裁)之日起,即可向市工信局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

  4.项目审核。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就风险补偿项目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5.社会公示。市工信局根据审计结果拟订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6.上报市政府。市工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7.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工信局将资助款按规定拨付到融资租赁机构账户。如所拨付金额超出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判决(裁决或调解)金额计算的风险补偿金额,融资租赁机构应于判决(裁决或调解)生效起1个月内按赔付比例将多拨付资金退回市财政。融资租赁机构实际追回的资金须按赔付比例将多拨付资金退回市财政。

  (三)供应链核心企业融资奖励项目

  1.组织申报。市工信局发布申报文件,企业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报。

  2.形式审查。市工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3.征求部门意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申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4.项目审核。市工信局通过金融机构对相关业务真实性进行审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融资中小企业规模进行确定,确定项目资助资格。

  5.社会公示。市工信局拟定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6.上报市政府。市工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7.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工信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项目

  1.组织申报。市工信局发布申报文件,企业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报。

  2.形式审查。市工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3.征求部门意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申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4.项目审核。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技改、股份制改造等项目进行审计。

  5.社会公示。市工信局拟定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6.上报市政府。市工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7.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工信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六条  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下达拨付通知后,市工信局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二)资金管理

  1.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需要受资助单位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受资助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


  附件5: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产业链补强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业链补强项目指“工改M1”项目和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项目。“工改M1”项目是指旧厂房改造后用作一类工业用地(M1)的项目。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项目,是指软件企业进驻东莞市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的项目。

  第二条  产业链补强专题扶持的项目范围

  (一)“工改M1”项目

  1.入驻占地75亩(含)以上的“工改M1”园区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工改M1”园区以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2.入驻获得“东莞市产业集聚特色园区”称号的“工改M1”园区的制造业企业。“东莞市产业集聚特色园区”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评定。

  3.入驻上述两类园区的获得国家、省、市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

  (二)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项目

  入驻东莞市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工改M1”项目1.企业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报企业不属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

  (二)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项目

  1.企业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且已入驻东莞市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办公。

  2.申报企业在东莞缴纳社保员工人数须达10人及以上。

  3.申报企业的行业性质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纳入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体系。

  4.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报企业不属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

  第四条  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在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工改M1”项目

  1.对已纳入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入驻“东莞市产业集聚特色园区”的,按企业入驻该园区实际每月支付租金的50%且不高于18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入驻其他工改M1园区的,按每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高于15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2.入驻“东莞市产业集聚特色园区”且属于该园区主导产业链条的规模以下制造业企业,按企业入驻该园区每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高于1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3.规模以下制造业企业入驻园区后上规的,资助期从上规当月往前最多追溯12个月,资助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

  4.单个企业最多补助36个月,单个企业补助面积最多为1000平方米。

  5.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资助标准与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的上述标准一致,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补助,但其获得专精特新相关称号前发生的租金不予追溯补助。

  6.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不再重复予以补助。

  (二)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项目

  1.租金补助项目。对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内新入驻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对其实际新增租赁、购置或使用面积按照每月实际支付租金的额度且不高于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资助(对已入驻园区且新增办公场地的,只补助其新增面积),最多补助36个月,单个企业补助面积最多为5000平方米。

  2.软企经济贡献增量奖励项目。对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内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当年经济贡献增量部分连续三年进行奖励,第一年和第二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其经济贡献增量的100%,第三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其经济贡献增量的70%。所需资金由市和镇街(园区)按各自50%的比例共同分担。

  第六条  工作流程

  (一)“工改M1”项目

  1.组织申报。市工信局发布项目入库申报通知,企业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进行项目入库申报。

  2.形式审查。市工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3.征求部门意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申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4.项目审核。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根据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对申报企业的租金支出情况开展财务审计。

  5.社会公示。市工信局拟定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6.上报市政府。市工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7.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工信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二)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租金补助项目

  1.组织申报。市工信局发布申报文件,企业全年可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注册申报。

  2.形式审查。市工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3.征求部门意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申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4.现场审核。镇街(园区)工信部门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审核结果、资金使用计划等报送市工信局;市工信局按一定比例现场抽查,核定审核结果。

  5.社会公示。市工信局拟定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6.上报市政府。市工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7.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工信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三)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软企经济贡献增量奖励项目

  1.组织申报。市工信局发布申报文件,企业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报。

  2.形式审查。市工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3.征求部门意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申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4.核定贡献。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函请相关部门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进行核定地方贡献等情况。

  5.社会公示。市工信局拟定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6.上报市政府。市工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7.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工信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  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下达拨付通知后,市工信局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二)资金管理

  1.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需要受资助单位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受资助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


  附件6: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绿色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绿色制造专题项目,是指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所实施清洁生产、工业节能、工业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

  第二条  绿色制造专题扶持的项目范围

  (一)清洁生产项目

  采取奖励方式,对通过省、市工信部门组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流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节能降耗项目

  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

  第三条  申请条件申报企业已在东莞市登记成立、办理税务登记、不存在异常经营情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报企业不属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

  第四条  各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支持方向,在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清洁生产项目

  支持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通过省工信厅组织验收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最高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市工信局组织验收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标准流程)的,最高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获得奖励的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再通过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补足奖励资金差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按验收通过分数择优资助,优先支持省级清洁生产企业。

  (二)节能降耗项目

  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项目建设。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以事后奖补的方式按不超过核算后项目设备、仪器购置总金额的25%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300万元。项目投入由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核算,核算范围为设备、仪器购置费(含配套软件)。项目投入须符合工业节能、工业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申报项目设备、仪器购置总额的下限以申报文件为准。

  优先支持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且同一家企业在同一申报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节能降耗项目。

  第六条  工作流程

  (一)清洁生产项目

  1.组织申报。市工信局发布申报文件,企业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报。

  2.形式审查。市工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3.征求部门意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申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4.社会公示。市工信局拟定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5.上报市政府。市工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6.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工信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二)节能降耗项目

  1.组织申报。市工信局发布申报文件,企业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报。

  2.形式审查。市工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3.征求部门意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申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4.验收审核。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进行验收审核。

  5.财务审核。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验收审核的项目的投入情况开展核算。

  6.社会公示。市工信局拟定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7.上报市政府。市工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8.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工信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  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下达拨付通知后,市工信局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二)资金管理

  1.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需要受资助单位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受资助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


  附件7: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工业设计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工业设计是一种将策略性解决问题的过程应用于产品、系统、服务及体验,通过技术、用户、商业、文化等整合优化,提升产品价值、创造品牌效应、增强企业和产业竞争力的设计创新活动。

  第二条  工业设计专题扶持的项目范围

  (一)举办工业设计推广活动

  推动“东莞设计”品牌计划,安排资金用于开展工业设计大赛、工业设计重大推广及合作交流活动等工作,支持东莞工业设计的应用,集聚国内外优秀工业设计资源服务东莞产业发展。

  (二)支持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及重点项目

  鼓励和支持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及重点项目建设,提升工业设计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通过工业设计赋能,提升产业竞争力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工业设计推广活动

  由市工信局制定工业设计活动计划和预算,按政府采购要求和程序确定活动承办单位。

  (二)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及重点项目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申报主体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报企业不属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

  3.申报的项目未获得市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4.申报主体获国家、省、市工信部门认定的各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含培育对象)、工业设计中心或其他工业设计相关称号。

  第四条  项目具体申报要求,在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工业设计推广活动

  市工信局安排活动经费举办工业设计大赛及工业设计活动,委托专业机构承接活动具体组织承办工作。

  (二)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及重点项目

  支持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和企业按照国家、省、市级工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开展工业设计水平提升及相关工作。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含培育对象)、工业设计中心或其他工业设计相关项目的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资金配套。支持服务平台及相关企业争取国家级、省级工信部门政策支持,对获得上级财政资金资助的,按国家级、省级财政实际到位的金额分别给予最高1:1、1:0.5比例的市级财政资金配套。每个项目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申请一次资金配套,如上级资助方式为补助形式,各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核定投入金额的50%。

  2.技术提升。支持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及相关企业根据产业的工业设计需求提升工业设计技术水平,对购买用于工业设计的相关专业设备设施、专业软件等支出给予不高于25%的资金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300万元。对于相关设备和软件的类型和后续管理要求,将在每年度的申报文件中进行明确。

  3.公共服务。支持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开展相应领域的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包括行业性的工业设计基础研究、宣传推广、联合参展、合作交流、人才引进培养、行业调研等活动。平台每年提出公共服务开展计划和预算方案,报市工信局审核和认定,平台按通过审核的任务和目标开展相关工作,根据完成情况和效果,对相应活动的投入金额给予不高于25%的资金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  工作流程

  (一)工业设计推广活动

  1.制定工作方案。市工信局根据工作重点,制定每年开展工业设计活动计划和组织工作方案,包括活动具体工作内容和活动经费使用计划。

  2.确定承办单位。市工信局根据工作方案,按规定程序委托合适的专业机构承接活动的具体工作,并与承办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和目标要求。

  3.活动督导。市工信局对活动组织承办工作进行实施督导,确保承办单位按时保质完成活动承办工作。

  4.活动经费拨付。活动承办单位根据工作方案要求落实活动组织工作,按照进度支付活动经费。

  (二)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及重点项目

  1.组织申报。市工信局发布申报文件,企业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报。

  2.形式审查。市工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3.征求部门意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申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4.审核(针对“技术提升”、“公共服务”项目)。

  (1)审核认定。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进行审核认定。

  (2)第三方审核。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投入开展专项审计。

  5.社会公示。市工信局拟定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6.上报市政府。市工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7.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工信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  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下达拨付通知后,市工信局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二)资金管理

  1.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需要受资助单位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受资助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