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1-05-17 关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21〕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和省关于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提升科研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示范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各镇街(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镇街(园区)财政支持的科技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体现一定时期内科技发展规划的目标要求,遵循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品开发有机相连的内在规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遵照依法依规、权责明确、规范管理、赋能创新、突出绩效、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执行及管理单位。负责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与实施,申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负责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追收。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科技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负责组织辖区内或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形式审查、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前现场考察,协助市科技局做好项目组织、跟踪管理、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中约定的自筹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负责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和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等,合理合规使用项目资金,自觉开展和接受资金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的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一定时期内科技发展规划的目标要求,针对不同科研类型的特点,以稳定性支持、竞争性支持和差别化支持相结合的方法,做好资金预算及各领域预算比例的合理配置,原则上按照“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的要求,结合绩效评价结果,提出各专项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报预算的前置条件。专项资金采用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总额控制方式。

  第八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莞市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莞高校。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未被列入东莞市科技项目诚信异常名录。

  (四)符合各类别科技专项的具体申报要求。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部分科技专项资金可跨地区(含港澳)使用。项目承担单位为境外机构的,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市科技局基本户或相关账户后再转拨。

  第十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用事前资助、事后奖补、配套资助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予以支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予以支持的项目,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项目管理办法或签订的协议进行管理;与上级部门联动支持的项目,项目资金按上级部门规定的方式进行支持和管理。

  

第四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回收处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依托单位内部检测机构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以及开展学术交流的费用等。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承担单位编制外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依法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

  参与项目研究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在劳务费中列支,确不具备签订合同或协议条件的,可按规定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8.人员费。项目承担单位属科研事业单位的,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参与项目研究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用于补足财政补助标准与本单位实际发放水平之间的差额,并纳入单位工资总额限额管理。

  9.专家咨询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0.基本建设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构建、工程配套机电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仅平台建设项目可设立基本建设费科目。

  11.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以及不可预见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提高科研管理、服务能力等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支票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对于不具备非现金方式结算条件、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现金结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不具备非现金方式结算条件情形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五章 事前资助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事前资助是指在项目立项后完成前,给予部分或全部科研资金资助,项目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市级财政资助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如银行贷款等第三方资金。对于资金来源主要为国家、省、市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其独立承担的项目,资金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资金,可追溯确认其先行投入为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部分,追溯期从项目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专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根据项目需求,按照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

  1.直接费用所有科目不设比例限制。除设备费外,其他开支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照本单位科研规律和项目特点,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科研活动实际的各类直接费用支出标准。

  2.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检测机构应按规定明确检测费用标准。

  3.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原则上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须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4.对全时全职承担我市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领衔科学家/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型号总师、总指挥、总负责人等)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激励制。年薪支出在项目资金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

  对团队负责人、高端人才的年薪,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申报时报项目主管部门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5.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合理分摊间接成本以及对科研及相关人员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科技研究类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金额中,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核定比例为不超过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13%。

  (2)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科研咨询、科技服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金额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核定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

  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间接费比例。

  6.平台基础建设类项目,各支出科目的比例核定根据《合同书》或有关规定执行。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制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由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对拟资助项目组织预算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结合评审意见,参考同类项目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市科技局在项目立项前,对拟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和金额向社会进行公示。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公示的项目拟资助额度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调整项目预算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并签署合同书(任务书)后,由市科技局按规定的程序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项目资助资金,具体由各专项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对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项目承担单位应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并建立间接费用开支台账,进行单独核算。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承担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总预算不减少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可自主调剂直接费用中的各个科目费用;费用调整比例大于20%时,应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核;费用调整比例大于30%且调整金额大于10万时,应在1个月内报市科技局备案。项目间接费用不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预算调整行为,预算调整情况必须记入科研日志,在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公开,并在申请验收或拨付下一期款项时予以说明。有以下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须报市科技局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属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应经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批准,鼓励仪器设备共享。高校和科研院所应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经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批准,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规定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实施完成,项目结余资金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资助资金分期拨付的:

  1.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研发活动使用;

  2.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退回结余资金;

  3.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退回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

  4.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撤销项目的,退回全部资助资金;

  5.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终止项目的,按规定退回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市科技局强制终止项目的,追回全部资助资金。

  (二)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的,结余资金的处理由相关专项具体规定。

  

第六章 事后奖补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事后奖补是指由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或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其中: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围绕科技计划专项目标任务,立项后先行投入组织研发活动并取得预期成果,通过验收后给予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补助对象满足认定补助/补贴条件,财政资金对其实施的投入或取得的科研成果、效益、荣誉等给予补助补贴,经相关部门核定补助金额后一次性拨付的资助方式。创新创业大赛、科技奖等配套奖励也属于奖励性后补助。

  共享服务后补助是指对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并取得绩效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视其平台运行和提供共享服务数量质量,经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属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参照“第四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编制项目预算和项目支出。项目立项后须签署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按合同书(任务书)要求开展实施。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局根据验收结论及绩效评价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属于奖励性后补助、共享服务后补助的项目,按照具体专项要求给予奖励与补助,没有比例限制要求,无需签订合同书或任务书。

  第二十三条 事后奖补类项目财政资助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用途的,可由资金使用单位自行分配,依法依规使用。

  

第七章 配套资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配套资助是指项目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后,市财政按照国家、省资助金额的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给予配套资助。

  第二十五条 申请配套资助的项目应根据东莞市有关配套资助政策规定,在申报国家、省项目时,提出配套资助需求,报市科技局备案。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市财政按规定对项目中由东莞市承担部分所获得国家、省资助金额,按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给予财政资金配套资助。

  第二十六条 配套资助方式分为过程配套资助和验收后配套资助。

  (一)过程配套资助是项目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及资助资金到位后,市科技局先按一定比例确定资助额度,再按项目的实施进度拨付配套资助资金。

  (二)验收后配套资助是指项目实施完成,经国家、省有关部门验收通过后,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资助金额和项目实际投入,按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给予财政资金资助。

  第二十七条 属于验收后配套资助的,由市科技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其实际投入情况按照第四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进行核实。

  第二十八条 实施过程配套资助资金须设立专账管理,按国家、省有关部门管理要求规范使用,国家、省有关部门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视为配套资助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验收后配套资助资金,相关资助政策中有明确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用途的,可由资金使用单位自行分配,依法依规使用。

  

第八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监督项目负责人建立科研日志制度,据实记录科研活动和过程管理。科研日志的记录情况纳入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考评范围。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单位内部实行项目管理公开制度,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整、项目决算、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外拨资金、委托服务、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项目信息,建立健全会计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完整披露会计信息。

  第三十条 镇街(园区)主管部门在项目资金拨付前,须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项目承担单位属于市政府不予资助相关规定或与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的,停止拨付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影响项目执行、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等经营异常情况的,事前资助和过程配套资助类项目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事后奖补和验收后配套资助类项目,按具体的专项资金奖补规定或配套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联合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在相对集中时间实施抽查。市审计局依法对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并严格按照监督检查结果,做好整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建立科研绩效管理制度,对项目支出进行日常绩效目标运行跟踪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对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科技项目绩效管理制度,根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求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总结报告。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市科技局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由市科技局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

  (一)不按照要求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和专账管理,导致无法证明经费支出的真实性,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

  (二)将与项目实施内容无关的经费支出纳入项目投入经费核算范围,且1个月内拒不整改或没有完成整改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属于重复申报的且没有合理理由的(包括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且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再次申请市立项资助的);

  (四)项目组织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导致项目没有正常开展的;

  (六)其他应当停止资助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由市科技局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二)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三)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其他财政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截留、挪用、侵占、虚报冒领项目资金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或抽查,如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准则等情况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局和镇街(园区)相关的科技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工作失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局建立科技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项目申报、立项评审、项目实施、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全过程和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科技项目的各类主体进行诚信管理。

  对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科研人员、项目负责人、第三方中介机构责任主体管理不善、监管不严、措施不当、履职不力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约定的一般失信行为,以及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将责任主体纳入《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异常名录》,按东莞市科技项目诚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前已立项尚未处理完毕的项目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