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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城街道市场监管专项资金支付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发表于:2020-10-29 关注 

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东城街道市场监管专项资金支付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东城府函〔2020〕806号


各社区、各单位:

  现将《东城街道市场监管专项资金支付办法(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城街道办事处

  2020年10月27日


东城街道市场监管专项资金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东城街道设立市场监管专项资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规范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管委员会办公室及具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各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破坏市场秩序违法行为。

  第三条 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除上级单位制定的相关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外,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按合规性程序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于公开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市场监管办备案。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违法行为。举报行为符合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奖励条件可获得相应奖励。资金发放参照各部门提供的奖励标准。如各有关部门上级单位或东城财政已安排相应资金奖励的,本专项奖励资金不再重复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举报奖励范围:

  (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举报的案件;

  (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家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案件;

  (三)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

  (五)被侵权方或其代理人投诉及其他专门调查组织的举报案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立案处理该案件的部门负责申报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市场监管专项资金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1),提出奖励意见,向市场监管办申报。

  (二)审定。市场监管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审定需报上级部门的,按相应程序进行申报。审定批准后,市场监管办电话告知举报人办理领取奖金的有关手续,1个月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三)发放。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该举报事项的相关材料到街道市场监管办领取奖金,并填写《市场监管专项资金举报奖励金领取单》(附件2)。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联名举报者均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该举报事项的相关材料。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非现场领奖者,可以通过传真等方式向市场监管办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开户银行信息及银行账号,由市场监管办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奖金发放。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奖金发放资料一式两份,完成发放程序后,市场监管办和申报单位各保存一份。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九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办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要按规定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纪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城街道市场监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附件:

  1.东城街道市场监管专项资金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2.东城街道市场监管专项资金举报奖励金领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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