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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商务〔2021〕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商务局
2021年4月30日
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设立方案〉的通知》(东经指〔2020〕5号)的总体安排,为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在我市稳步实施并不断完善,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我市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调动企业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工作的积极性。
(三)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条 申请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依法登记,并在我市开展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出口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
(二)出口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三)出口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不适用市场采购 贸易方式的商品;
(四)出口未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的商品;
(五)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
(六)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七)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的;
(八)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为不予扶持的,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联席会议、市商务局党组决定不予扶持的;
(九)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及《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规定不应予以资助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审核、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管理。市指挥部综合协调组负责审核部门资金管理办法以及部门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市指挥部对口调度组落实部门上报资金使用计划会审;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会同市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十条 各镇街(园区)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以下简称“各镇街(园区)指挥部”),负责做好辖内企业的资金申报发动工作;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推动符合条件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协助市商务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支持试点市场建设与运作
对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运营方开展试点市场建设与运作等工作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的物业设施修缮、办公设备购置等,试点市场内针对市场采购贸易方面的氛围营造、标识工程等,开展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相关的宣传推广、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启动仪式等方面的实际费用,予以80%的资金支持。该支持事项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个体工商户进驻市场集聚区
对依法在我市登记、与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运营方签约进驻市场集聚区、已在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备案且年度市场采购贸易出口额达到30万美元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对其进驻费用予以80%的资金支持。每个个体工商户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元。
第十三条 支持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
对依法在我市登记、在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并有实际出口货物的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境内发货人”(下称申报单位),予以物流费支持。每个申报单位每年不超过400万元。如当年申报支持金额超过当年预算限额,则按比例折算支持。
具体扶持标准如下:对海运、陆运、空运运输方式出口的货物,分六档档次标准分别对每箱/每票/每吨货物和货值,给予物流费支持。其中,货值在12万美元/箱/票/吨(含12万美元)至15万美元/箱/票/吨(含15万美元)的,按2400元(人民币,下同)/箱/票/吨的标准予以支持;货值在10万美元/箱/票/吨(含10万美元)至12万美元/箱/票/吨的,按2000元/箱/票/吨的标准予以支持;货值在8万美元/箱/票/吨(含8万美元)至10万美元/箱/票/吨的,按1600元/箱/票/吨的标准予以支持;货值在5万美元/箱/票/吨(含5万美元)至8万美元/箱/票/吨的,按1000元/箱/票/吨的标准予以支持;货值在3万美元/箱/票/吨(含3万美元)至5万美元/箱/票/吨的,按600元/箱/票/吨的标准予以支持;货值在1万美元/箱/票/吨(含1万美元)至3万美元/箱/票/吨的,按200元/箱/票/吨的标准予以支持;货值低于1万美元/箱/票/吨的不予支持。海运、陆运、空运运输方式分别对应的箱/票/吨数值及货值等数据来源于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其中货值指申报单位在扶持期间已结关货物出口额的平均值,海运集装箱数量指报关出口的实际集装箱数量(不同于标箱量)。
市商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支持方式及标准进行临时调整,经市政府或相关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积极收汇
对依法在我市登记、在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通过在莞银行办理收汇业务且收汇率达到10%以上的企业,对收汇额按照每1万美元给予50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每个申报单位申报奖励的收汇额不高于已结关出口额,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如当年申报奖励金额超过当年预算限额,则按比例折算奖励。收汇率数据来源于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其计算方式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通过在莞银行办理收汇并已在联网信息平台确认的收汇额与已结关出口额之比值。
第四章 预算管理、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资金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设立方案》(东经指〔2020〕5号)文件精神,落实相关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市商务局按照“突出重点优先、兼顾先到先得”的原则,组织审核相关申报项目。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审核和组织评审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支持申请,拟定项目支持计划。经审定的支持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由市商务局向市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商务局拨付。
第十七条 对于特殊情况,可由市商务局报请市指挥部按“一事一议”的模式,审议资金用途、拨付对象、标准及方式,并对资金使用审批涉及的论证、评审、征求意见和公示等环节进行适当简化,以实现高效快捷拨付资金的目的。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财政不重复给予支持或奖励。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收到项目支持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责任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违纪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申请资金支持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查实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3号)有关规定5年内取消申请财政资助资金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二)申报单位需建立申报资料严格审核机制。申报资料需由申报单位就职的现任工作人员报送,申报人员需同时出示身份证及工作证。
(三)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支持的范围。
(四)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五)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六章 容错免责机制
第二十三条 市场采购贸易是国家大力促进发展的外贸新业态。本办法是按照“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以及“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原则,在进一步完善市场采购扶持政策方面的大胆探索,对在开展本项工作中履职尽责、大胆探索造成的失误、错误、过失,按照《关于贯彻“三个区分开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意见》(东办字﹝2019﹞10号)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免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择优申请,不重复支持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当年完成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2022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修订解释并落实相关操作办法。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WJ-2020-083。
附件: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东莞市商务局印发的《关于印发〈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并在我市开展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时间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当年完成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2022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市商务局按要求进行组织申报、形式审查、项目审核、社会公示、审批拨付等工作。审核结果和拨款公示请登录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如申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属支持范围的,纳入下一期项目支持计划内;经复核不属支持范围的,不予支持;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项目类别
第一条 支持试点市场建设与运作
(一)支持对象及标准
对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运营方开展试点市场建设与运作等工作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的物业设施修缮、办公设备购置等,试点市场内针对市场采购贸易方面的氛围营造、标识工程等,开展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相关的宣传推广、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启动仪式等方面的实际费用,予以80%的资金支持。该支持事项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每一页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主体的基本情况、为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发展而开展的工作、相关项目建设及开展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等;
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试点市场相关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费用支出凭证,具体包括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及对应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提供的支出凭证数量超过3份以上(含3份)的,须同时提供支出凭证汇总表(根据具体开支内容进行分类汇总,列出详细清单,包括签订合同时间、开支内容、金额等);
6、试点市场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成果证明(如工程验收报告或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相关场地设施的照片、宣传资料及活动效果图、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的记录证明等)。
第二条 支持个体工商户进驻市场集聚区
(一)支持对象及标准
对依法在我市登记、与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运营方签约进驻市场集聚区、已在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备案且年度市场采购贸易出口额达到30万美元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对其进驻费用予以80%的资金支持。每个个体工商户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元。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每一页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租赁合同及个体工商户交款发票等进驻费用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凭证总数超过3份以上(含3份)的,须同时提供凭证汇总表(汇总表需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单、个体工商户年度市场采购贸易出口额、进驻费用、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并按名单顺序整理好凭证材料。
(三)注意事项
1、申请该事项的,由试点运营方作为申报主体统一代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商务局提出资金申请。试点运营方收到支持个体工商户进驻市场集聚区事项的拨付资金后须在1个月内向市商务局递交由受支持个体工商户开具的收款凭证。
2、个体工商户名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市场采购贸易出口额数据来源于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
3、由试点运营方核对营业执照、租赁合同、个体工商户交款发票等原件,核实无误在复印件上同时加盖试点运营方和个体工商户公章。
第三条 支持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
(一)支持对象及标准
对依法在我市登记、在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并有实际出口货物的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境内发货人”(下称申报单位),予以物流费支持,每个申报单位每年不超过400万元。如当年申报支持金额超过当年预算限额,则按比例折算。
具体扶持标准如下:对海运、陆运、空运运输方式出口的货物,分六档档次标准分别对每箱/每票/每吨货物和货值,给予物流费支持。其中,货值在12万美元/箱/票/吨(含12万美元)至15万美元/箱/票/吨(含15万美元)的,按2400元(人民币,下同)/箱/票/吨的标准予以支持;货值在10万美元/箱/票/吨(含10万美元)至12万美元/箱/票/吨的,按2000元/箱/票/吨的标准予以支持;货值在8万美元/箱/票/吨(含8万美元)至10万美元/箱/票/吨的,按1600元/箱/票/吨的标准予以支持;货值在5万美元/箱/票/吨(含5万美元)至8万美元/箱/票/吨的,按1000元/箱/票/吨的标准予以支持;货值在3万美元/箱/票/吨(含3万美元)至5万美元/箱/票/吨的,按600元/箱/票/吨的标准予以支持;货值在1万美元/箱/票/吨(含1万美元)至3万美元/箱/票/吨的,按200元/箱/票/吨的标准予以支持;货值低于1万美元/箱/票/吨的不予支持。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每一页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申报单位在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的“外贸公司各运输方式出口量统计表”截图;
7、由东莞大朗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出具的外贸公司出口情况证明(提供原件,加盖东莞大朗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公章)。
(三)注意事项
1、海运、陆运、空运运输方式分别对应的箱/票/吨数值及货值等数据来源于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其中货值指申报单位在扶持期间已结关货物出口额的平均值,其计算方式为申报单位在扶持期间对应运输方式已结关出口额/出口数量;海运集装箱数量指报关出口的实际集装箱数量(不同于标箱量)。
2、申报单位需前往东莞大朗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开具外贸公司出口情况证明,结关日期需在扶持日期范围内。
3、按照上述标准计算支持金额,扶持期间每次申报支持金额未达1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不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第四条 支持企业积极收汇
(一)支持对象及标准
对依法在我市登记、在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通过在莞银行办理收汇业务且收汇率达到10%以上的企业,对收汇额按照每1万美元给予50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每个申报单位申报奖励的收汇额不高于已结关出口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如当年申报奖励金额超过当年预算限额,则按比例折算奖励。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每一页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开通》复印件或其他能直接证明已办理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资料复印件,如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中心支局出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提供原件核对);
6、申报单位在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的“外贸公司收汇情况统计”截图;
7、由东莞大朗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出具的外贸公司收汇情况证明(提供原件,加盖东莞大朗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公章)。
(三)注意事项
1、收汇率数据来源于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其计算方式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通过在莞银行办理收汇并已在联网信息平台确认的收汇额与已结关出口额之比值。未在联网信息平台确认或通过市外银行办理收汇的部分,不予奖励。
2、申报单位需前往东莞大朗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开具外贸公司收汇情况证明,收汇日期需在扶持日期范围内。
3、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奖励金额,扶持期间奖励金额未达3000元人民币的企业不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四、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市商务局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业务进展情况按照每季度、半年或全年(三选一)制定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并通过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等途径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填报)》和《承诺书》三份附件,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形式审查。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指南的申报时间、申报对象及标准、申报材料等要求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填报)》上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后由镇街(园区)指挥部汇总审核后报市指挥部,市指挥部组织市商务局等部门审核申请材料。
(三)项目审核。市商务局组织开展项目审核、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社会公示等工作,应在不多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工作。
(四)审批拨付。市商务局根据审核结果形成审核意见,提交商务调度组报市指挥部,经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后以任务书、调度令或会议纪要等方式下达至市商务局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市商务局资金拨付后抄送商务调度组。
五、其他申报要求
(一)已享受政府同类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按时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同时准备原件备查。若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评审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另行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四)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承诺书),不得弄虚作假。对查实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3号)有关规定5年内取消申请财政资助资金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五)获得专项资金支持或奖励的申报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支持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支持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六)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具体业务由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受理,联系电话:0769-22817650、22806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