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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4年4月26日到期)

发表于:2021-04-26 关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东府办〔202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


东莞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产业集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规划建设,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打造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统筹推进

  (一)实施资源倾斜。统筹用好市一级资源,支持基地率先改革突破,优化用地、用能、用房、环保等要素配置,将土地、林地、能耗、排放等指标优先保障基地内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重大工程和项目需求。优先在基地内布局市一级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给予基础设施项目更多专项债支持。支持国有企业投入更多资源参与基地建设,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基地建设,在基础设施、低成本空间、项目投融资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二)加强规划引领。按照统一规划要求,加强对产业基地规划编制的统筹指导,强化与市国土空间规划衔接,集中优势资源,推动基地面向未来高水平优化空间规划、提升城市设计标准。各基地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标一流,研究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三年(2021-2023年)建设计划》,明确总体思路、建设目标、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及保障措施。

  (三)强化产业集聚。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和数字经济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制定产业专项规划和专项政策,编制产业链全景图谱和重点招商目录,全面推行“链长制”,重点围绕平台、企业、项目等关键支撑,加快延伸补齐壮大产业链条,全力推进基地主导新兴产业加快集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项目准入、奖补等提供决策参考。

  (四)突出科学管理。加强总指挥部与各现场指挥部协调联动,全面推行“一名市领导挂帅,一个工作专班,一份产业规划,一套支持政策,一张招商地图、一项配套基金,一项督查机制”的“七个一”工作机制。鼓励各基地争先创优,建立以“共性+个性”相结合的年度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分类指导,体现差异特色,对年度评估优异的基地给予奖励。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监测机制,动态跟踪科学评价产业发展状况。


  二、提升创新能力

  (五)链接科创资源。支持基地对接多源多点创新资源,与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区域内各类创新平台及省内外高校院所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搭建基地与散裂中子源科学中心、松山湖材料实验室、材料基因高等理工研究院、松山湖国际机器人研究院等创新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利用散裂中子源等大科学装置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及产学研应用研究。完善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机制,鼓励企业参与建设使用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

  (六)鼓励技术创新。围绕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实行产业技术攻关“揭榜挂帅”制度,对承担并完成核心技术突破任务的单位(或联合体)给予该项技术研发费用最高50%的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基地内企业、平台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奖励;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等奖项的,按奖励等级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

  (七)支持首创首用。鼓励研发行业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设备研发或销售额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开发首版次软件、研发创新药及新型医疗器械,按投资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版次软件、创新药及新型医疗器械等创新产品在东莞率先推广应用。

  (八)支持标准引领。支持基地内企业、机构参与国际、国内及行业标准化活动,对主导制定已公布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

  (九)支持人才引进。对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给予最高2000万元创业资助。对进驻基地且在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按其当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的最高不超过100%标准奖励个人。支持各基地为进驻企业配套建设人才安居房,向基地内重特大项目人才倾斜“三限房”资源,完善各基地的教育、医疗、商务等配套,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和团队提供高品质生活环境。


  三、优化空间供给

  (十)试点“标准地”改革。建立对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有关能评、环评等十多类评估事项进行统一评估的工作机制,试点探索“一窗受理+开工建设”模式。推进产业项目用地审批改革,试行“带设计方案”出让制度,前置完成设计方案编制和审查,纳入土地出让文件。

  (十一)强化空间整合提升。支持各基地通过调整、整理、腾挪、拆旧复垦和异地购买等方式,推动用地资源向基地集中,形成连片可开发建设用地。更大力度支持基地范围内镇村工业园改造,开通“工改M1”审批绿色通道,“工改M1”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可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现售)。积极探索通过法律手段,化解存量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为优质企业拓展发展空间。

  (十二)建设低成本空间。支持市属国有、镇属集体企业等在国有出让用地上开发建设高标准厂房和洁净车间,以“成本+适当利润”方式,对入驻高成长和上市后备企业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现售)。推行产业用房“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产业供房方式。对新入驻企业在基地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达到相关税收和科技创新标准的,按其当年租金总额的50%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十三)打造新型产业社区。支持各基地联动周边城市更新,提升产城融合综合服务功能。对符合入驻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链上下游的高成长性企业,支持组成联合体申请产业用地,合作开发产业园,打造产业集聚小生态。推动M0用地布局适度向基地集中,支持知名产业运营平台参与,打造一批创新活力、数字智慧、绿色低碳、配套完善、生态优美的高品质新型产业社区。


  四、支持企业培育

  (十四)做强产业基金。构建规模500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体系,通过新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发挥现有政府投资基金以及市属国企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产业基金的投资联动协同效应,撬动市属国企、镇街以及各类社会产业资本等资金资源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和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优质新兴产业项目落户基地集聚发展。

  (十五)引进优质企业。对新引进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综合企业投资建设、设立总部、缴纳税额等情况给予奖励,累计奖励最高1亿元。对新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招商目录中的优质企业,经认定属于补链强链项目的,自投产年度起,连续三年按当年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对成功引进约定目标项目的招商合作机构或引荐人,经认定,按条件给予目标项目引进支持。

  (十六)加强成长激励。实施企业上规模奖励,对基地内初创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经认定,按不同档次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对基地内成长型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经认定,按不同档次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十七)支持关键设备投资。支持符合基地重点发展方向,且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补助比例为项目核定关键设备投资的10%,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

  (十八)支持企业上市和并购。经市政府认定的基地内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基地且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并购发展,对基地内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进行的非控股并购交易,或经并购重组后落户基地内的项目,按实际并购标的额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


  五、优化营商环境

  (十九)完善服务体系。组建专业精干高效的基地专班队伍,大力引入高水平运营团队,完善创新创业、知识产权、市场营销、物流配送、检验检测等配套服务。建立首谈负责到底、项目包落地、审批代办服务等全链条闭环机制,打造新时期项目投资落地“一条龙”服务。建立企业金融对接人制度,组成金融服务专家团队,实行“一企一队”服务工作机制,协助企业开展融资、上市等金融业务。

  (二十)完善“一事一议”支持。对引领发展方向、具有先发优势、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和产业公共服务项目,经总指挥部审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鼓励全市各镇街引进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特别重大的或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享受上述政策支持。

  本政策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总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适用范围为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试行期间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可作动态优化调整。与东莞市其他同类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按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