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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商务局“乐购东莞”2020年第四季度促消费活动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1-04-19 关注 

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商务局“乐购东莞”2020年第四季度促消费活动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商务〔2021〕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商务局“乐购东莞”2020年第四季度促消费活动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商务调度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商务局

  2021年4月14日


  附件:

东莞市商务局“乐购东莞”2020年第四季度促消费活动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关于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设立方案》(东经指〔2020〕5号) 、《关于印发<2020年第四季度“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经指综〔2020〕13号)的总体安排,扎实做好 “六稳”“六保”工作,拉动消费复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乐购东莞”2020年第四季度促消费活动资助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具体执行内容,根据《关于印发<2020年第四季度“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经指综〔2020〕13号)确定。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原则上重点支持市重点监测企业、行业(商)协会及其他单位;经市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可适当放宽至其他企业、项目。“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原则上用于2020年业务范围,经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可适当放宽至2020年支出且业务范围覆盖2021年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消费复苏。

  (三)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条 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符合本办法和相应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五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我市发布的相关专项资金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本办法支持的项目与其他市级财政扶企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请,不进行重复资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市指挥部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管理。市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审核资金组建方案、部门资金管理办法以及部门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市指挥部对口调度组落实部门上报资金使用计划会审;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根据市指挥部要求,下达部门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条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提出跨年度支出项目资金结转申请,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十一条各镇街(园区)指挥部,负责做好辖内企业的资金申报发动工作,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推动符合条件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等。

  第十二条 各镇街(园区)指挥部,负责协助市商务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支持行业(商)协会举办“乐购东莞”主题活动

  (一)支持对象

  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市、镇两级的批发、零售(含汽车)、住宿、餐饮、电子商务行业(商)协会。

  (二)支持标准

  1.支持行业(商)协会在第四季度内自筹资源举办以“乐购东莞”为主题的促消费活动(宣传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现场布景等均须有“乐购东莞”字样及官方标识),对活动费用(含活动策划、宣传推广、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现场搭建、场地和摊位布置等费用)的30%予以资助,每个行业(商)协会最高补助30万元。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家单位只限申报一次。如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时,以预算金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第十四条支持大型商业综合体、重点批发和零售企业举办“乐购东莞”主题活动

  (一)支持对象

  1.对我市2020年第四季度内自筹资源举办各类以“乐购东莞”为主题的促消费活动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综合体。

  2.对已纳入我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的2020年1-3季度营业额1亿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5亿元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我市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以租凭合同或房产证明为准)的商业综合体,或纳入我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的2020年1-3季度营业额1亿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5亿元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以税审报告数额为准),在第四季度内自筹资源举办以“乐购东莞”为主题的促消费活动(宣传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现场布景等均须有“乐购东莞”字样及官方标识),对活动费用(含活动策划、宣传推广、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现场搭建、场地和摊位布置等费用)的30%予以资助,每家商业综合体或限上批发、零售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个单位只限申报一次。如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时,以预算金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第十五条支持新增商贸企业纳统

  (一)支持对象

  在2020年第四季度期间,纳入我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2020年第四季度成功纳入我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每家企业给予1万元的支持。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家单位只限申报一次。

  第十六条支持重点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销售提升奖励

  (一)支持对象

  1.已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计名录库的2020年1-10月销售额(含税)达5亿元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1亿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

  2.已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计名录库的2020年1-10月营业额(含税)达 5000万元及以上的限上餐饮、住宿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2020年1-10月销售额(含税)达 5亿元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根据企业2020年11月和12月销售额总和,同比2019年11月和12月销售额总和(2019年同期数不为零的情况下),或环比2020年9月和10月销售额总和(2019年同期数为零的情况下),对新增销售额予以支持。销售额每增加1000万元支持1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2.对2020年1-10月销售额(含税)达 1亿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根据企业2020年11月和12月销售额总和,同比2019年11月和12月销售额总和(2019年同期数不为零的情况下),或环比2020年9月和10月销售额总和(2019年同期数为零的情况下),对新增销售额予以支持。销售额每增加500万元支持1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3.对2020年1-10月营业额(含税)达 5000万元及以上的限上餐饮、住宿企业,根据企业2020年11月和12月营业额总和,同比2019年11月和12月营业额总和(2019年同期数不为零的情况下),或环比2020年9月和10月营业额总和(2019年同期数为零的情况下),对新增营业额予以支持。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支持1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4.按事后补助方式,每家单位只限申报一次。如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时,以预算金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资金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设立方案》(东经指〔2020〕5号)、关于印发<2020年第四季度“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经指综〔2020〕13号)文件精神,落实相关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市商务局按照“突出重点优先、兼顾先到先得”的原则,组织审核相关申报项目。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负责审核和组织评审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支持申请,拟定项目支持计划。经审定的支持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由市商务局向市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商务局拨付。

  第十九条 对于特殊情况或资金不足部分,可由市商务局报请市指挥部按“一事一议”的模式,审议资金拨付对象、标准及方式,并对资金使用审批涉及的论证、评审、征求意见和公示等环节进行适当简化,以高效、快捷的“战时机制”加快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支持或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财政不重复给予支持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单位收到项目支持资金后,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支持项目、追缴项目支持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申请支持应符合如下规定:

  1.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五年内取消其申请支持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申报单位需建立申报资料审核机制。申报资料需由申报单位现任工作人员报送。

  3.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4.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

  5.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择优申请,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修订解释。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WJ-2021-018。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


  附件1-1:东莞市商务局“乐购东莞”2020年第四季度促消费活动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1-1:

东莞市商务局“乐购东莞”2020年第四季度促消费活动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东莞市商务局编印

  (2021年4月)

  目录

  申报须知……………………………………………………….....13

  申报项目类别………………………………………………….....16

  第一条 支持行业(商)协会举办“乐购东莞”主题活动…..16

  第二条 支持大型商业综合体、重点批发和零售企业举办“乐购东莞”主题活动………………………………17

  第三条 支持新增商贸企业纳统…………………………...19

  第四条 支持重点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销售提升奖励…………………………………………..........…..20

  申报须知

  根据《东莞市商务局“乐购东莞”2020年第四季度促消费活动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本申报指南所列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或机构,以及符合本指南和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申报企业“突出重点优先、兼顾先到先得”的原则。

  二、资金申报工作流程。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见附件1-3,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各镇街(园区)指挥部,经镇街(园区)指挥部汇总后报市指挥部,市指挥部组织市商务局等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市商务局应在不多于14个自然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工作,并形成审核意见,提交市商务调度组报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市指挥部以任务书、调度令或会议纪要等方式下达至市商务局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市商务局资金拨付后抄送市商务调度组。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递交材料时,银行汇款凭证和发票需提供原件到市商务局专项资金集中受理窗口查验,其他原件备查。

  四、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单笔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须通过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付款。

  五、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评审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另行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六、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我市发布的相关专项资金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其它情形。

  七、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责任保证书),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指南适用于2020年第四季度发生的项目,经“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可适当放宽覆盖范围。市商务局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由市商务局按程序拨付到各申报单位并进行信息公开。审核结果和拨款公示请登录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如申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属资助范围的,纳入下一期项目资助计划内;经复核不属资助范围的,不予资助;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九、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十、对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对其保留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告知情况,待其结案后若仍在政策有效期内,再根据处理结果判断是否进行奖励、资助。

  十一、专项资金咨询热线:0769-12345。

  十二、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申报项目类别

  第一条 支持行业(商)协会举办“乐购东莞”主题活动

  (一)支持对象

  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市、镇两级的批发、零售(含汽车)、住宿、餐饮、电子商务行业(商)协会

  (二)支持标准

  1.支持行业(商)协会在第四季度内自筹资源举办以“乐购东莞”为主题的促消费活动(宣传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现场布景等均须有“乐购东莞”字样及官方标识),对活动费用(含活动策划、宣传推广、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现场搭建、场地和摊位布置等费用)的30%予以资助,每个行业(商)协会最高补助30万元。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家单位只限申报一次。如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时,以预算金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申报单位2020年第四季度自筹资源举办以“乐购东莞”为主题的促消费活动费用的开支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发票主体名称须与营业执照一致,发票内容栏目必须填写与活动宣传推广费用名称),以及费用支付明细和相关凭证复印件(包括银行转账单等);

  3.申报单位开展活动佐证材料:活动相关合同或协议、活动策划执行方案、活动现场图片及活动宣传报道(宣传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现场布景等均须有“乐购东莞”字样及官方标识)等资料的复印件。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条 支持大型商业综合体、重点批发和零售企业举办“乐购东莞”主题活动

  (一)支持对象

  1.我市2020年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综合体。

  2.已纳入我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的2020年1-3季度营业额1亿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5亿元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我市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综合体,或已纳入我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的2020年1-3季度营业额1亿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5亿元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在第四季度内自筹资源举办以“乐购东莞”为主题的促消费活动(宣传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现场布景等均须有“乐购东莞”字样及官方标识),对活动费用(含活动策划、宣传推广、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现场搭建、场地和摊位布置等费用)的30%予以资助,每家商业综合体或限上批发、零售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家单位只限申报一次。如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时,以预算金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商业综合体举办“乐购东莞”主题活动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有关证明(租凭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申报单位2020年第四季度自筹资源举办以“乐购东莞”或“乐购东莞·莞货回家”为主题的促消费活动费用的开支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发票主体名称须与营业执照一致,发票内容栏目必须填写与活动宣传推广费用相关名称),以及费用支付明细和相关凭证复印件(包括银行转账单等);

  (4)申报单位开展活动佐证材料:活动相关合同或协议、活动策划执行方案、活动现场图片及活动宣传报道(宣传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现场布景等均须有“乐购东莞”字样及官方标识)等资料的复印件。

  2.重点批发和零售企业举办“乐购东莞”主题活动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2020年1-3季度营业额证明材料(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申报单位2020年第四季度自筹资源举办以“乐购东莞”或“乐购东莞·莞货回家”为主题的促消费活动费用的开支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发票主体名称须与营业执照一致,发票内容栏目必须填写与活动宣传推广费用相关名称),以及费用支付明细和相关凭证复印件(包括银行转账单等);

  (4)申报单位开展活动佐证材料:活动相关合同或协议、活动策划执行方案、活动现场图片及活动宣传报道(宣传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现场布景等均须有“乐购东莞”字样及官方标识)等资料的复印件。

  第三条 支持新增商贸企业纳统

  (一)支持对象

  在2020年第四季度期间,成功纳入我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2020年第四季度成功纳入我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每家企业给予1万元的支持。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家单位只限申报一次。如当年申报资助金额超过预算限额,则按比例折算补助。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申报企业新纳入我市社消零限上统计证明资料复印件(如统计报表等)(需提供原件核对)。

  第四条 支持重点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销售提升奖励

  (一)支持对象

  1.已纳入我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的2020年1-10月销售额(含税)达5亿元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1亿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

  2.已纳入我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的2020年1-10月营业额(含税)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限上餐饮、住宿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2020年1-10月销售额(营业额,含税)达5亿元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根据企业2020年11月和12月销售额总和,同比2019年11月和12月销售额总和(2019年同期数不为零的情况下),或环比2020年9月和10月销售额总和(2019年同期数为零的情况下),对新增销售额予以支持。销售额每增加1000万元支持1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2.对2020年1-10月销售额(营业额,含税)达1亿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根据企业2020年11月和12月销售额总和,同比2019年11月和12月销售额总和(2019年同期数不为零的情况下),或环比2020年9月和10月销售额总和(2019年同期数为零的情况下),对新增销售额予以支持。销售额每增加500万元支持1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3.对2020年1-10月营业额(含税)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限上餐饮、住宿企业,根据企业2020年11月和12月营业额总和,同比2019年11月和12月营业额总和(2019年同期数不为零的情况下),或环比2020年9月和10月营业额总和(2019年同期数为零的情况下),对新增营业额予以支持。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支持1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4.按事后补助方式,每家单位只限申报一次。如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时,以预算金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2019年营业额(销售额)证明材料(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如适用2019年同期数为0的情况,则不需要提供该项材料;

  3.企业2020年营业额(销售额)证明材料(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附件:

  1. 企业资金申报封面

  2.企业资金申报表

  3.企业承诺书


  附件1:

东莞市商务局“乐购东莞”2020年第四季度促消费活动资助项目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2020年度)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联系电话:

  递交日期: 年 月 日

  东莞市财政局

  印制

  东莞市商务局


  附件2:

东莞市商务局“乐购东莞”2020年第四季度促消费活动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

  联系电话/手机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资金拨付银行

  账户信息  银行账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项目情况(人民币元)

  企业实际发生金额  资助比例  企业资助金额  备 注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


  附件3:

承 诺 书

  本企业(单位)承诺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申报资金,并已认真阅读《申报须知》,了解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保证申报专项资金提供的资料准确、真实,不存在弄虚作假和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由于不遵守上述承诺所产生的一切行政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单位)承担。

  对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本企业将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