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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东莞市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0-12-30 关注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东莞市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科〔2020〕107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对《东莞市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科〔2020〕5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7日


东莞市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工作的指示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保障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下称“高企”)数量稳步增长,新增设立东莞市2020年国家高企认定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根据《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设立方案》(东经指〔2020〕5号)的工作部署,在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鼓励企业申报高企认定的资金,适用范围不限于重点监测企业库的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委、市政府委托东莞市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统筹管理(下称“市指挥部”),通过预算调剂方式下达市科技局。由市指挥部工业调度组统筹组织会审,并经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后下达使用;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资金预算、开展绩效自评、监督检查和资金拨付,由各镇街(园区)指挥部负责做好辖区内企业的资金申报、项目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对申报2020年高企认定且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申报奖励;对通过2020年高企认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万元认定奖励。

       第五条 获得奖励的企业必须在东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报2020年高企认定,其申报材料经镇街(园区)审核推荐,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

       (二)通过2020年高企认定。

       第六条 具备专项资金奖励条件的企业,存在刑事犯罪、安全生产、严重失信、骗取财政资金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按我市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况予以放宽,不受我市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相关规定的限制。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审批使用流程:

       (一)审核受理。各镇街(园区)指挥部自行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经审核后,由镇街(园区)指挥部上报至市指挥部,抄报至市科技局。

       (二)会审公示。由市科技局征求部门意见,并通过中国-东莞政府网站或市科技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3天。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科技局提出,但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和有效证据,否则不予受理。

       (三)资金审批。市科技局将征求意见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名单报送至市指挥部工业调度组,工业调度组参照市政府现行资金层级审批制度形成初审意见,提交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市指挥部通过任务书、调度令或会议纪要等方式将审批结果下达至市指挥部工业调度组、市科技局。

       (四)资金拔付。市科技局具体落实专项资金拨付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市指挥部工业调度组及相应镇街(园区)指挥部、指导服务组。资金拨付时间不迟于2021年6月底。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不限定资金的使用用途。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科〔2020〕51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GSKXJSJ-20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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