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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企石镇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公告

发表于:2020-11-11 关注 

关于征求《企石镇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公告

企石镇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创新驱动发展升级版的行动计划(2017-2020年)》、《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 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我镇创新驱动发展的动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提升科技创新综合水平,推动我镇产业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镇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镇内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均须上报审批,专项资金超出当年预算的部分,由下一年度预算列支。

  第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采取无偿奖励方式,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政策的可行性。项目经费的奖励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镇登记注册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科技创新工作的个人,主要对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项目等实施扶持奖励。

  第五条  同一企业(单位)当年获得同一类别的不同等级认定或奖项,按最高金额进行补助;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和镇政府其他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和不重复资助原则执行;同一企业(单位)当年获得镇各项奖励和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度纳税总额(不含免抵退部分)少于10万元以下的企业不给予奖励和资助。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企石镇人民政府是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专项资金的所有项目均须报其审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与使用情况均须报其审议。

  第七条  镇经济发展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和验收认定,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材料审核,拟定年度奖励(配套)计划报镇政府审批,对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镇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审核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有关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非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奖励。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成为规模以上企业,并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统计范围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每家企业只奖励一次。

  第十一条  培育创新型企业奖励。经市评审认定的创新型企业,被评定为百强创新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评定为瞪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由瞪羚企业升级评定为百强创新型企业的按差额部分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配套项目资助。对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立项资助的,按市财政资助金额分别给予 1:0.3、1:0.5、1:1 的比例配套奖励资助。单个企业(项目)年度配套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企业研发投入奖励补助。对建有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根据上一年度按照研发报表统计制度的要求自行填报的研发投入,经国家统计部门核定后的研发投入数额作为依据,依次分为五个档次奖励补助,具体档次及补助标准如下:研发投入达到200—500万元(含)的补助1万元;达到500—1000万元(含)的补助2万元;达到1000—3000万元(含)的补助3万元;达到3000—5000万元(含)的补助4万元;达到5000万以上的补助5万元。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对参加由国家、省、市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企业,按市财政奖励金额1:0.3的比例配套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个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助。对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重大科技专项,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报镇政府研究决定进行奖励资助。


第四章 支持研发平台建设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奖励。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创建和申报认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对获新认定为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按市资助金额 1:0.5的比例配套奖励,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 10万元、5万元。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认定奖励。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创建和申报认定重点实验室,对获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按市资助金额 1:0.5的比例配套奖励,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奖励。鼓励龙头企业、大型骨干企业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对获得省、市认定的,由企业自主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五章 支持园区培育发展

  第十九条  园区引进高企奖励。对经镇经济发展局根据相关资质条件综合评定的工业园区(村集体厂房以村为单位视同工业园区,下同)当年成功从外镇引进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引进1家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成功从外镇引进规模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引进1家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二十条  园区培育高企奖励。对经镇经济发展局根据相关资质条件综合评定的工业园区当年成功培育新增认定的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培育1家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成功培育新增认定的规模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培育1家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成功培育到期重新认定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认定,每培育1家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成功培育到期重新认定的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认定,每培育1家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六章 支持科技成果创造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奖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按国家、省奖励资金额度的 1:0.5比例给予再奖励。同一企业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奖项,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再奖励,奖励资金拨付给获奖个人或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完成单位须在企石镇注册登记并依法经营)

  第二十二条  高新技术产品奖励。对本年度获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每项认定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同一企业(单位)年度最多奖励不超过5项。


第七章 支持创新基础支撑


  第二十三条  创新人才引进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创新特色人才,符合《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版),并获得市财政资助或补贴的,按市资助金额 1:0.3 配套奖励给予引进人才补贴,并按政策要求解决创新特色人才子女入学。

  第二十四条  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奖励。对经省、市认定的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企业,按市资助金额1:0.3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万。同一企业只可享受一次配套奖励。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引进奖励。对成功被认定为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十六条  创建院士工作站奖励。对建立并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院士工作站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七条 推动创新育苗工作。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科普示范标兵社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科普特色标兵学校的企事业单位,按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给予奖励后升级认定的,按差额奖励。奖励资金只能用于科普软硬设施建设以及相关科普活动开展。


第八章 科技创新金融扶持


  第二十八条  上市后备企业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上市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成功挂牌上市(涵盖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获得奖励的企业5年内不得迁出本镇或将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改设镇外,否则全额退回有关奖励。

  第三十条  贷款贴息补助。对获得《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中市贷款贴息补助的企业,镇配套市贴息补助的10 %,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扶持奖励项目一年申报一次,镇经济发展局制定和发布年度创新驱动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按有关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上报镇经济发展局。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及拨付流程:

  (一)镇经济发展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联同镇财政分局拟出创新驱动专项资金奖励项目资助清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镇政府审批;

  (二)镇政府审批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镇经济发展局重新进行调整。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报镇政府批准,由镇政府下达同意申请配套资助通知。镇经济发展局按镇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有关程序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由镇财政分局对受资助单位进行拨付。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项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十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获得扶持奖励的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切实加强对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镇经济发展、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镇经济发展局负责对奖励的项目实施情况跟踪、检查及评价,获得扶持奖励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经费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扶持奖励资金的行为,由镇经济发展局报经镇政府同意后,作出撤销项目资助资格,并追回相应已资助资金,取消其3年内申请财政资助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文件规定情形的,不予奖励和资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经报镇政府研究讨论后再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