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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特派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0-09-14 关注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特派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科〔2020〕69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科技特派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9月11

东莞市科技特派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01号)精神,为营造良好创新氛围,扎实推进东莞市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工作,充实基层科技力量,提升基层科技创新能力,结合东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是指立足基层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需求,经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由东莞市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以下简称“派出单位”)派驻到东莞市企业、农村基层开展人才培养、科研指导、技术攻关、产业服务等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包括企业科技特派员和农村科技特派员。

       第三条  派出单位的科技人员与拟派驻单位自由对接、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约后,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申请,经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后择优给予立项资助。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定年度资金预算及预算执行、科技特派员政策制定、重大事项决策、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

       第五条 主要目标任务。到2023年底,系统构建科技特派员服务体系,吸引优秀科技人员服务东莞市企业、农村基层,进一步发展壮大东莞市科技特派员队伍,累计派出600人以上,服务企业200家、农村基层20村次以上。


第二章 派出单位

       第六条  鼓励市内高等院校(含有条件的技师学院)、科研机构(实验室、研究院所、重大科学装置、新型研发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按要求与市科技局签约成为派出单位(协议期2年)。派出单位申请常年受理,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科技人员。

       (三)具备专门的财务机构和制度。

       (四)具备专门的科技特派员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职责。

       (一)建立科技特派员人才库,积极发动科技人员入库。

       (二)制订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的制度措施,确保派出的科技人员享有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三)负责组织科技人员与拟派驻单位开展对接。

       (四)负责组织科技人员申报科技特派员项目,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出具初审意见。

       (五)负责做好科技特派员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督促科技人员完成派驻服务工作。

       (六)负责做好对派出科技人员和派驻单位的服务工作。

       (七)协助做好科技特派员绩效考核工作,配合对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技特派员

       第八条  鼓励市内外高等院校(含有条件的技师学院)、科研机构(实验室、研究院所、重大科学装置、新型研发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在职科技人员申请成为科技特派员。申请成为科技特派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扎实的相关技术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科研能力和工作责任心,愿意到企业、农村一线开展技术服务,且与派驻单位之间不存在股权关联等利益关系。

       (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人事工资关系在派出单位的在莞在职科技人员、博士后、全日制博士,或由派出单位派出的莞外(含港澳台、国外)在职科技人员。

       第九条  职责。

       (一)企业科技特派员:帮助企业解决新产品研发和生产工艺中的技术难题,协助企业建设研发平台、开发核心产品,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等。

       (二)农村科技特派员:积极开展农村、农业科技服务和医疗卫生服务,推进乡村科技人才培养和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乡村产业融合发展,助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和乡村振兴发展。


第四章  派驻单位

       第十条 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东莞市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实际研发技术需求和相应研发经费投入,并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三)具有明确的科技特派员技术服务需求。

       第十一条 农村科技特派员派驻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东莞市所辖范围内各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产业园等。

       (二)具有明确的科技特派员技术服务需求。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个派驻单位每年获派驻的科技特派员项目仅限1项。


第五章 申报、服务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市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派出单位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人员(单个项目的项目组成员要求2人以上,每名科技人员每年限申报1项)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特派员项目申报书》,并上传相关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查合格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组织评审。市科技局每年集中受理项目申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立项名单,经征求部门意见、社会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同意后给予立项支持。

       第十五条  立项签约。市科技局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后,科技特派员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市科技局、派出单位、派驻单位共同签订《东莞市科技特派员项目合同书》,明确相关工作内容、目标和任务等。

       第十六条  服务期限。科技特派员赴派驻单位开展服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其中累计到派驻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十七条  日常管理。由派出单位对科技特派员立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每半年将项目进展情况的评估报告经派驻单位签字盖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六章 资助方式、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对立项项目按每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资助。资助资金分两期拨付,项目签订合同后拨付第一期50%,绩效考核通过后拨付第二期50%。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资金拨付至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按要求拨付给科技特派员使用。资金使用按照“包干制”原则,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所发生的生活补助等费用补贴。派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从资助资金中提取管理经费等相关费用。科技特派员项目管理参照东莞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科技特派员项目绩效考核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重点考核《东莞市科技特派员项目合同书》任务指标完成、资金使用及违反科研诚信情况。项目到期后,由科技特派员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派出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派驻单位评价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通过”、“结题”、“未通过”,考核结果将作为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及奖励依据。对于考核结果为“通过”的项目,拨付第二期50%资助资金;对于考核结果为“结题”或“未通过”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资助资金。对于考核结果为“通过”且绩效等级为优秀的项目,经科技特派员和派驻单位共同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同意后可给予滚动支持(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单位须提供1:1资金配套)。

       第二十二条  对上年度绩效考核出现5个(含)以上未通过,或出现项目考核未通过数占其当年项目立项总数超过40%(含)的派出单位,取消其本年度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追回骗取资金,列入黑名单,取消五年内申报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KXJSJ-2020-048)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0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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