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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表于:2020-07-30 关注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根据《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商务局〔2020〕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直播基地集聚产业作用,规范和引导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规划、建设和管理,我局草拟了《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8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建设路1号市商务局5楼电子商务科;

       电子邮箱:495320210@qq.com;

       联系电话:(0769)22985110。

       特此公告


  东莞市商务局

  2020年7月30日



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直播基地集聚产业作用,推动我市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规范和引导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商务局〔2020〕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直播基地是指其主办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登记,从事直播带货销售、主播培训辅导、企业孵化诊断等业务,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完善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公共服务区域,能为东莞产品线上直播提供公共服务,并达到本办法认定条件的直播产业集聚区。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等。

       第三条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同本地优势产业相结合,突出产业集聚特色,兼顾行业和地域分布特点。

       第四条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应先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一)规划科学合理。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准确、建设主体明确、业务方向合理。

       (二)基础设施先进。具备开展线上直播的基础设施。

  (三)公共服务完善。具有共享功能,明确服务于东莞企业的直播区域和服务内容。

  (四)辐射能力突出。在本地区具有明显的辐射带动或示范效应。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共享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地运营主体必须是在东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三)直播间数量不少于10间;

  (四)服务东莞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

  (五)主播数量不少于10名。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地运营主体必须是在东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三)直播间数量不少于20间;

  (四)服务东莞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

  (五)主播数量不少于20名;

  (六)经镇街(园区)商务部门推荐。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共享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二)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2);

  (三)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承诺书(附件3);

  (四)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申请书(附件4);

  (五)对照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认定条件逐项提供证明材料(附件5)。

  第九条  申请认定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镇街(园区)商务部门推荐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具备认定条件的电商直播基地,按以下程序申报和认定:

  (一)申报

  1、基地运营主体填报第三章所列申报材料并胶装成册,一式三份送至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

  2、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所在地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填写部门意见后送市商务局。对于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所在地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后送市商务局,每个镇街(园区)商务部门原则上只能推荐一家辖区内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

  3、市商务局受理申报材料。

  (二)评审

  1、材料审查:市商务局初审后,委托第三方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2、现场审查:对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的认定,市商务局在材料审查环节结束后,委托行业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公示

  经评审符合认定条件,且市相关职能部门亦无不同意见的,由市商务局在官方网站(www.dgboc.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认定

  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授权市商务局正式公布名单并统一认定。


  第五章  命名规则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名称应当遵循一地一名原则,原则上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命名。土地使用权人相同的相邻宗地,其地上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可同一命名。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

  专名应使用主办方持有建筑物名称、商号、字号等字词。

  通名应使用“直播基地”“电商直播基地”“直播带货基地”等字词;禁用“网红”字词。

  第十三条  专名冠以国名、省名、市名等行政区域名称的,应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核准。

  专名冠以镇街(园区)等行政区域名称的,应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核准。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名称专名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近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名:

  (一)两个名称的汉字书写完全一样;

  (二)在其他已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名称前增加或者减少“新”“大”“老”“旧”等字样作限定词的,视为重名,但同一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权利人经批准命名、更名的除外;

  两个名称的汉语拼音书写相同但字形不同的为同音。

  两个名称的汉语拼音发音相近且容易导致混淆的为近音。

  第十五条  专名、通名用词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阿拉伯数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标点符号等;

  (二)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

  (三)使用具有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或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

  (四)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

  (五)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字词;

  (六)使用国内外驰名商标名称,但商标专用权人以该商标为自有建筑命名的除外;

  (七)使用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固定中文译法的外国国家、城市、行政区域、河流、山脉等地名;

  (八)使用“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亚洲”等类型词语,但具有特定产业功能并与其定位相符的除外。


  第六章  授牌机制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统一出具《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书》。经认定的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统一授予牌匾:

  (一)牌匾样式由市商务局统一样式,不得更改任何字样与样式。

  (二)实行“一牌一基地”制,禁止同一牌匾复制到多个直播基地使用。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的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及考核工作。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指导与协调。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应积极配合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分析,于每年一季度前上报上一年度直播基地发展情况,重点填报电商直播各项业务指标数据,并对照认定条件逐项说明本电商直播基地是否仍然满足各项条件。报告经所在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上报市商务局汇总。

  如经市商务局认定企业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企业认定资格,停止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称号或摘除牌匾,追缴奖补资金,并停止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一)逾期不上报年度考核情况,经督促后仍不上报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命名规则,经劝导后拒不改正的;

  (三)发现有弄虚作假、严重违法违规等现象的;

  (四)发生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