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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实施方案

发表于:2015-06-25 关注 

  关于印发《东莞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15〕5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


  东莞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实施方案

  为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建立健全财政资金激励撬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机制,加速推进我市科技、金融和产业融合发展,根据《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发展工作方案》(东府办〔2014〕54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金宗旨

  培育东莞天使投资市场,营造创新创业环境,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失灵的问题。


  二、基金性质与资金来源

  (一)基金性质

  东莞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是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及技术创新项目进行直接投资,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在企业成功后获取一定资本增值的基金。

  (二)资金来源

  种子基金来源于市财政专项资金、社会投入和种子基金收益,初建资金来源于“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统筹资金,首期安排5000万元。


  三、主要任务与预期目标

  通过种子基金的投入扶持,激发和引导社会、金融资本对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早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项目的进一步投资,其中引导受托管理机构投资比例不低于1:0.5,加快培育我市一批战略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的优质创新创业企业项目发展壮大。


  四、基金管理

  (一)运作原则

  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规范运作、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管理,直接对东莞市内注册的种子期、初创期等创

  业早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政府不干预受托管理机构的日常运作,完全尊重受托管理机构依照投资程序,按市场化、专业化的尽职调查,市场分析和专业评价作出投资决策,政府仅通过政策引导种子基金投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的创业早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项目。

  (二)管理机构

  1.主管部门。市科技局是种子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种子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同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是种子基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对种子基金进行监管和重点绩效评价。

  2.受托管理机构。由市科技局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种子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或注册;

  (2)注册资金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

  (3)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具备投资、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人才;

  (4)没有受过各级各类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纪录;

  (5)具有成功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经验和成功的投资案例;在东莞注册成立的受托管理机构优先考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市科技部门的授权,负责种子基金的具体投资、运行监管、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拟订种子基金运作管理的相关具体实施细则,并与市科技局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种子基金的投资方针和政策,选择、论证、评价跟进投资项目,制定投资方案和投资计划并实施;

  (2)代表种子基金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履行出资人职权;

  (3)负责种子基金投资参股企业的跟踪管理工作,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

  (4)制定种子基金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工作计划,编报种子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种子基金的核算和定期报告等;

  (5)拟定适当的投资退出方案,选择最佳的退出时机,负责退出方案的具体实施。

  3.托管银行。受托管理机构在市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专户,由开户银行负责种子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及监管工作。托管银行在接到市科技部门的拨款指令后,方可办理资金拨付,退出的种子基金(含本金和收益)直接收回托管银行专用账户。托管银行每季度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出具监管报告。


  五、基金投资政策

  (一)投资对象

  种子基金重点投向高端新型电子信息、LED(半导体照明)、新能源汽车、太阳能光伏、生物、新材料、环保低碳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新型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物联网、装备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高技术产业。优先考虑对获得政府立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技术产业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省市创新科研团队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及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非技术创新类项目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投资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东莞市,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创业者拥有良好的市场经济意识和诚信基础,有一定的管理水平;

  3.公司成立不满5年,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4.技术水平属行业领先,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

  5.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关系明晰;

  6.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7.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投资方式

  种子基金对单个企业或项目只进行一次投资,投资额不超过300万元,持股不超过30%,受托管理机构跟进投资额不低于种子基金实际投资额的50%,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到期如确实需要延长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视实际情况展期,最高不超过8年。

  (三)管理费及奖励

  1.管理费。受托管理机构每年按照当年委托管理的种子基金总额提取不超过3%比例的管理费,具体按照市场原则招标确定。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种子基金投资所发生的项目调查、评审、投后管理、股权退出等投资成本以及管理机构部分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支出。

  2.业绩分成。将项目投资年收益率达到8%以上的超额收益的最高30%用于奖励受托管理机构,具体按照市场原则招标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应从奖励金中提出20%作为风险保证金,用于补偿潜在亏损项目。当预提的风险保证金在达到公司未退出投资项目的投资本金总额时,无需再提取风险保证金,公司清算时,未使用的风险保证金应返还受托管理机构。


  六、基金监管

  (一)退出政策

  种子基金采取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并购或者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受托管理机构拟定退出方案报市政府最终审批。

  (二)项目清算

  种子基金项目发生失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各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之规定由种子基金项目各方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失败原因、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分清原因、责任和各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并由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审计机构对种子基金损失部分进行审计,报请市政府核准后予以核销。如确系人为因素造成种子基金项目失败的,将依法追究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风险控制

  1.受托管理机构必须本着“尽职尽责、严密审慎”的原则,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和项目选择,制定投资方案,对所投资企业实施监管,及时报告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在每季度末向市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本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2.种子基金所投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种子基金,或出于欺诈目的故意导致种子基金项目减值或破产清算等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种子基金申请资格,列入种子基金黑名单,通过媒体予以通报,由种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追究该企业的相关责任。

  3.市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种子资金的监管与指导,重点加强对投资程序规范性的把关审核,并在种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年度自评报告的基础上,对基金运作的目标、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和年度绩效考核。

  (四)绩效管理

  种子基金纳入公共财政绩效管理体系,建立事前有绩效目标、事中有绩效跟踪、事后有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采取年度绩效评价考核与中长期绩效评价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考核以效率性、经济性和公平性考核为主,中长期和阶段性绩效评价考核以基金投资收益和效果性为主。要以解放创新的理念、宽容失败的思维,制定松紧适度、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提高基金运作效率效益。具体考核办法由种子基金主管部门(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意见》(东府办〔2014〕4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种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书,要有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和合理可行的总体绩效目标、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管理责任。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直接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种子基金进行专项审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种子基金和当年度管理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中以下的,相应扣减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其中:等级为中的,按不超过2.5%比例计提管理费;等级为低及以下的,按不超过2%比例计提管理费。


  七、其他

  本方案至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东莞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4〕65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属各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三科  2015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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