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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高新区领军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

发表于:2018-09-10 关注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领军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

  松山湖发〔2018〕38号

  2018年9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区域人才高地,面向海内外大力引进领军型人才来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创新创业,努力推动园区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人才发展资金安排,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理,由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每年编制财政预算计划,从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园区领军人才集聚工程设市级以上人才项目配套资助、园区引进特级人才资助、园区引进领军人才资助三大资助项目,分别对获得市级以上人才项目的领军人才给予配套资助、园区创业的特级人才给予创业扶持及场地租金补贴、园区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给予资助和扶持。对人才项目配套资助,国家、省、市政策规定不予地方资金配套的除外。

 

  第二章 市级以上人才项目配套资助

  第四条 配套资助的对象应为园区推荐上报并获批的(包括在其它镇街、园区申报成功但实际落户园区),或从市外迁驻园区并将承接单位变更为在园区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千人计划”及“万人计划”入选者、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领军人才、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获得其他国家级、省级或以上荣誉和奖励的人才,如获得东莞市级财政资助的,也可纳入园区配套资助对象范畴。

  第五条 园区原则上按申请人获得市财政资助总额的1:1比例予以配套。对获得国家、省、市三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含配套补贴项目),国家、省、市三级财政资助金额与园区财政配套资助金额总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70%;对仅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含配套补贴项目),市财政资助金额与园区财政配套资助金额总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第六条申请配套经费的对象分为创业类和创新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业类:申请人须在园区创办独立法人企业1年以上,在申报时已连续一年以上在该企业持有不少于20%的股份,且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200万元;通过企业间接持股的,申请人须在申报时已持续一年以上在该企业持有51%以上股份,并折合占在园区创办企业股份不少于20%且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二)创新类:申请人须在园区工作,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或个税证明为准),每年在园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申请人受市财政资助的经费已拨付到账。

  (四)园区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通知。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每年通过园区官网及其它公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申报受理通知,具体要求以正式申报通知为准。

  (二)申报。申请人由所在单位推荐并提出资助申请,报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初审。不接受尚未有承接单位或未自主注册成立公司的人才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需按要求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创业类人才申报材料包括:

  1.《东莞松山湖领军人才配套资助申报书》;

  2.人才计划(项目)入选证书;

  3.项目获得国家/省/市三级财政资助或仅获得市级财政资助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

  5.验资报告;

  6.项目实际投资证明;

  7.个人身份证明;

  8.申报承诺书。

  创新类人才申报材料包括:

  1.《东莞松山湖领军人才配套资助申报书》;

  2.人才计划(项目)入选证书;

  3.项目实际投资证明;

  4.项目获得国家/省/市三级财政资助或仅获得市级财政资助证明;

  5.所在企业或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书;

  6.个人身份证明;

  7.与用人单位所签劳动合同;

  8.在莞缴纳社保或个税证明;

  9.申报承诺书。以上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文件,其中《申报书》电子版PDF格式和Word格式各一份,其他材料电子版为PDF格式;以上所有相关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查。

  (三)公示与审批。审查通过后,由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根据市资助情况拟定资助名单及配套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资助人员名单报园区管委会审批。

  第八条 拨付。由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按照管委会审批通过的拟资助人员名单依程序拨付配套资金。

 

  第三章 园区引进特级人才资助

  第九条 资助对象。符合《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中的特级人才认定范围,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落户园区创办企业,且技术和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和技术创新需求,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第十条 申报条件。特级人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主持的项目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与本人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二)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申请人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通过企业间接持股的,申请人须直接持有该企业51%以上股份,并折合占在园区创办企业股份不少于30%;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的核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

  (四)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

  (五)拟建企业的特级人才自确定为资助对象后,需6个月内在园区注册法人实体;已在园区创办企业的,其成立时间需在5年以下。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一条 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申请时间。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常年受理申报人的申请。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特级领军人才需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包括:

  1.《东莞松山湖引进特级人才申报书》;

  2.申报人及所有团队成员都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需提供验证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具备);

  3.国内外任职证明;

  4.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主要成果;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荣誉与奖励证书等证明材料;

  5.已成立公司的申报人需提交营业执照,未成立公司的申报人则无需提交;

  6.申报承诺书。以上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文件,其中《申报书》电子版PDF格式和Word格式各一份,其他材料电子版为PDF格式;以上所有相关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查。

  (三)资格审核。园区人力资源分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检查申报人的身份、学历、创业能力,以及用人单位注册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所受理项目符合政策要求。初审合格之后,园区人力资源分局会同科创、产业等部门对项目重复资助情况进行审查,并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社保、环保等部门核查申报人及企业的信息。

  (四)专家评审。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人项目进行评审,形成拟入选名单。

  (五)公示与审批。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将拟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园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后,以园区管委会名义下发入选通知。

  第十二条 拨付。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收到人才资助拨付申请后,组织专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特级人才创办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承接企业主体的经营情况、配套能力或创办企业的进展情况等。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对入选者创办企业的股权构成、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对已创办企业的还需对其公司业绩、近两年财务报表等材料进行审核。考察合格和审核通过后,园区人力资源分局依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扶持政策

  确定立项资助的特级人才,签订5年期协议(协议期内需每年提交年度报告,协议期末需提供最终结题报告)后给予以下资助和扶持:

  (一)创业启动资金。对园区引进的特级人才给予6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其中首次拨付50%,待项目实施一年并形成年度报告,经验收达到或基本达到合同约定的阶段性预期目标后,拨付余下50%启动资金;经验收未达到阶段性预期目标的,不再拨付余下50%启动资金。

  (二)创业奖励资金。已获立项支持的特级人才,可在项目合同期内根据合同完成情况申请提前验收,项目合同期内未提出验收申请,则由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在合同期满后统一组织验收。若验收通过,以其营业额和税收为主要指标,结合其高层次人才集聚、行业带动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400万元创业奖励。若验收不通过且项目合同期已满,不拨付奖励资金,并追回除合理支出外的启动资金。具体操作如下:

  1.验收分值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验收合格。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具体奖励标准为:验收分值≥90分,奖励金额为400万元;85≤验收分值<90,奖励金额为300万元;80≤验收分值<85,奖励金额为200万元。

  2.验收分值在60分至80分(不含80分)之间的,验收基本合格,不拨付奖励资金。

  3.验收分值在60以下的(不含60分),验收不合格,不拨付奖励资金,追回除合理支出外的启动资金。

  (三)场地租金补贴。特级人才创办的企业入驻园区后,给予最多2000平米、五年期的场地租金补贴,其中场地租金每月每平方米补贴额不超过40元。

  第十四条 对项目核心技术世界领先,属于颠覆性创新,且产业化、市场化前景特别好的特级人才重大创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资助额度上不封顶。

 

  第四章 园区引进领军人才资助

  第十五条 资助对象。园区每年引进10名左右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包括创新领军人才和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在园区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研发、科研创新等工作,具有显著创新业绩或较大创新潜力,依托园区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研发平台和项目,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创业领军人才是指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落户园区创办企业,技术和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和技术创新需求,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六条 申报条件

  (一)创新领军人才条件。创新领军人才一般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或具备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高级职务任职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别优秀者,可放宽条件限制);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合同,引进后6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如申报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合同签订日期需在提交申报之日算起两周年以内;引进后需在园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从国(境)外引进的需每年在园区工作累计6个月以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掌握关键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果,其科研技术成果对解决园区主导产业方向的关键项目技术攻关和工艺操作难题起重大关键作用,有显著的效益前景;

  2.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对某一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其科研成果处于本行业(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高度认可;

  3.在园区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取得业内公认的创新成果(如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创新产品等),并通过技术和管理创新,能够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4.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其水平和业绩受到业内专家肯定。

  (二)创业领军人才条件。创业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别优秀者,可放宽条件限制);应具有国内外自主创业或合作创业的成功经验,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或曾任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中高层职务,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主持的项目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与本人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的核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

  3.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

  4.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为企业第一大股东,领军人才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通过企业间接持股的,申请人须直接持有该企业51%以上股份,并折合占在园区创办企业股份不少于30%。

  5.拟建企业的领军人才自确定为资助对象后,需6个月内在园区注册法人实体;已在园区创办企业的,其成立时间需5在年以下。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200万元。

  (三)已入选省、市领军人才项目的团队带头人或领军人才不得申报园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

  第十七条 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通知。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每年第三季度通过园区官网及其它公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申报受理通知,具体要求以正式申报通知为准。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需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提交材料包括:

  1.《东莞松山湖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书》或《东莞松山湖引进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

  2.申报人及所有团队成员都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需提供验证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具备);

  3.国内外任职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合同;

  4.代表性论文(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主要成果;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荣誉与奖励证书等证明材料;

  5.创新类的申报人需提交所在企业或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书;创业类中已成立公司的申报人需提交营业执照,未成立公司的申报人则无需提交;

  6.申报承诺书。以上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文件,其中《申报书》电子版PDF格式和Word格式各一份,其他材料电子版为PDF格式;以上所有相关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查。

  (三)资格审核。园区人力资源分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检查申报人的身份、学历、创新创业能力,以及用人单位注册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所受理项目符合政策要求。园区人力资源分局会同科创、产业等部门对项目重复资助情况进行审查,会同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核查企业及申报人信息。

  (四)专家评审。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人项目进行评审,形成拟入选人员名单。

  (五)公示与审批。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将拟入选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园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后,以园区管委会名义下发入选通知。

  第十八条 拨付。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收到人才资助申请后,组织专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承接企业主体的经营情况、配套能力或创办企业的进展情况等。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对入选创业领军人才创办企业的股权构成、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对已创办企业的还需对其公司业绩、近两年财务报表等材料进行审核。考察合格和审核通过后,园区人力资源分局依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扶持政策

  确定立项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签订5年期协议(协议期内需每年提交年度报告,协议期末需提供最终结题报告)后给予以下资助和扶持:

  (一)创新启动资金。对园区引进的创新领军人才给予60万元创新启动资金扶持,其中在领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后首次拨付50%,待项目实施一年并形成年度报告,经验收达到或基本达到合同约定的阶段性预期目标后,拨付余下50%启动资金;验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阶段性预期目标的,不再拨付余下50%启动资金。

  (二)创业启动资金。对园区引进的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其中首次拨付50%,待项目实施一年并形成年度报告,达到或基本达到完成合同约定的阶段性预期目标后,拨付余下50%启动资金。验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阶段性预期目标的,不再拨付余下50%启动资金。

  (三)创新奖励资金。已获立项支持的创新领军人才,可在项目合同期内根据合同完成情况申请提前验收。项目合同期内未提出验收申请,则由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在合同期满后统一组织验收。若验收通过,根据其营业额和税收、技术创新推进、行业带动、技术项目绩效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40万元创新奖励。若验收不通过且项目合同期已满,不拨付奖励资金,并追回除合理支出外的启动资金。具体操作如下:

  1.验收分值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验收合格。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具体奖励标准为:验收分值≥90分,奖励金额为40万元;85≤验收分值<90,奖励金额为30万元;80≤验收分值<85,奖励金额为20万元。

  2.验收分值在60分至80分(不含80分)之间的,验收基本合格,不拨付奖励资金。

  3.验收分值在60以下的(不含60分),验收不合格,不拨付奖励资金,追回除合理支出外的启动资金。

  (四)创业奖励资金。对已获立项支持的创业领军人才,可在项目合同期内根据合同完成情况申请提前验收。项目合同期内未提出验收申请,则由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在合同期满后统一组织验收。若验收通过,以其营业额和税收为主要指标,结合其高层次人才集聚、行业带动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创业奖励。若验收不通过且项目合同期已满,不拨付奖励资金,追回除合理支出外的启动资金。具体操作如下:

  1.验收分值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验收合格。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具体奖励标准为:验收分值≥90分,奖励金额为100万元;85≤验收分值<90,奖励金额为80万元;80≤验收分值<85,奖励金额为50万元。

  2.验收分值在60分至80分(不含80分)之间的,验收基本合格,不拨付奖励资金。

  3.验收分值在60以下的(不含60分),验收不合格,不拨付奖励资金,追回除合理支出外的启动资金。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变相截留资金,改变资金用途。对弄虚作假、冒用、截留、挪用、挤占以及不按规定使用扶持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园区管委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追缴扶持资金、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五年内申请园区人才项目资格等方式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或触犯刑律的,或违反项目协议约定的,经调查核实后,撤销其项目,收回下达的全部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园区人力资源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园区现行的其它人才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享受过园区其他专项资金同类资助的,就差额部分给予资助。本办法所指“合理支出范围”,以松山湖管委会与人才、人才企业签订的项目合同中规定的经费支出范围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松山湖高新区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推进“梧桐计划”的实施办法(试行)》(2012年8月)自行废止。

  附件:1.申报表格

  2.《东莞松山湖高新区领军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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