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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街道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2021年1月18日到期)

发表于:2018-01-18 关注 

  南城街道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

  2018年1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我市建设金融强市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街道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城工商登记注册并缴纳主要税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成功上市或挂牌,并且注册地在南城的企业(以企业营业执照为准)暂不适用本办法。缴纳主要税源是指企业近12个月(未满12个月的以实际时间计算)在南城的纳税额相对企业纳税总额占比50%及以上。

  第三条 成立南城街道鼓励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街道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街道经济科技信息局、金融办、商务局、宣传教育文体局、财政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等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南城街道鼓励企业上市有关工作,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街道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金融办主任兼任,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

  第四条 设立“南城街道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街道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企业上市奖励。若奖励资金超出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南城街道另行安排资金足额支付。

  第五条 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须书面承诺在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南城街道、不改变在南城街道的纳税义务。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 企业上市奖励。本办法实施期内,在南城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成功于主板上市的,奖励500万元;成功于中小板上市的,奖励300万元;成功于创业板上市的,奖励200万元;成功于“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00万元。

  第七条 已上市企业落户奖励。本办法实施期内,对由南城以外的原注册地迁入南城的已上市企业,给予落户奖励,其中主板上市企业奖励500万元,中小板上市企业奖励300万元,创业板上市企业奖励2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 教育保障。本办法实施期内,对在南城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成功上市或由南城以外的原注册地迁入南城的已上市企业,按主板上市、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新三板”挂牌3个档次,每年分别给予每家企业3个、2个、1个南城公办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入学指标,解决该企业内部人才子女入学,入读学校由南城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该奖励的入学指标仅限当年使用,逾期无效。

  第九条 办事优先。本办法实施期内,对在南城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成功上市或由南城以外的原注册地迁入南城的已上市企业,给予办理“办事优先卡”,南城相关职能部门为上市企业设立“绿色通道”或“优先办事窗口”,提供办事优先服务,快速便捷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的奖励项目一年申报一次,南城金融办于每年1月份在南城街道政务网发布申报指南,原则上申报期为60天。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奖励,需在本办法实施期内且完成企业上市核准、公告或企业变更注册地手续等相关工作的次年,按《南城街道企业上市奖励申请书》(附件)的要求向南城金融办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每年第一季度,南城金融办牵头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企业进行联合初审,形成统一初审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审查。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的申请单位,由南城金融办按批次在南城街道政务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对于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由南城金融办报请南城街道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批,如企业发生经核查证实的重大问题,则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获审批通过的申请项目,由南城金融办按流程申请资金拨付。奖励资金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拨付奖励资金的40%,第二年拨付奖励资金的30%,第三年拨付奖励资金的30%。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奖励资金与《南城街道鼓励优质总部企业落户暂行办法》、《南城街道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奖励资金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执行,若企业(含市及街道倍增企业)申请本办法的奖励资金高于其已获得的《南城街道鼓励优质总部企业落户暂行办法》、《南城街道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奖励资金,则按扣减已获奖励资金的差额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教育保障奖励的入学指标仅限企业在职1年及以上的职工(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保、个人所得税等在职证明材料)子女入学使用,对于未符合前述条件的企业特殊人才的子女入学,由企业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对已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由南城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十九条 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存在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南城街道办事处依法追缴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报南城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申请审批或奖励资金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城金融办负责解释,特殊事项由领导小组报南城街道党政班子联席会议“一事一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办法实施期间,南城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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