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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高新区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发表于:2019-01-11 关注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松山湖发〔2018〕42号

  2018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区域人才高地,大力培养青年科技创新骨干人才,努力推动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人才发展资金安排,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理,由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每年编制财政预算计划,从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是指所从事项目研究符合园区“4+1”产业发展需求,具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拥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青年科技人才。同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目前在园区用人单位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担任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在相关专业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

  (三)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全职在园区非集群注册类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党政机关、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除外)工作,并与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

  (四)申请人的人事档案须迁入松山湖(境外人才除外);

  (五)所在单位在园区注册并依法纳税,有实体经营场地,能为申请人提供培养条件。

  已获得国家、广东省、东莞市各类人才称号的个人不在本办法扶持范围。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四条 园区每年进选100名左右青年科技创新人才作为培养扶持对象,进选程序如下:

  (一)通知。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每年第三季度通过园区官网及其它公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申报受理通知,具体要求以正式申报通知为准。

  (二)申报。由申报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后,以单位名义报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初审,每家单位原则上每年推选不超过3名候选人,属于市园两级倍增企业或园区重点扶持企业的,可放宽至6名候选人。申报材料包括:

  1.《东莞松山湖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申报书》;

  2.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需提供验证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社保证明或个税证明、与用人单位所签劳动合同;

  4.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书;

  5.专利证书、产品证书、代表性论文(论著)等主要成果;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荣誉与奖励证书等证明材料。以上所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需提供原件核查(第4项无需验原件)。

  (三)资格审核。园区人力资源分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检查申报人相关信息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专家评审。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人进行评审。

  (五)公示与审批。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按评分择优确定推荐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推荐入选名单报园区管委会审批。

 

  第四章 培养扶持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扶持周期为3年,对每名入选者总计给予10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名入选者只能享受一次本办法扶持。扶持资金用以支持入选者在培养期内开展科研学术活动和创新能力提升,培养扶持分为学历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短期进修培训、职称晋升、出版专著等五类。学历进修的学科或专业、学术会议主题、短期进修培训内容、出版专著内容应与入选者所从事的学科或技术领域,及园区产业发展紧密相关。

  第六条 学历进修扶持

  支持入选者到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进行硕士研究生或以上的学历进修。入选者在培养期内最多获得扶持1次,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进修期间的学费补助,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一)对进修博士研究生的,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学费补助;

  (二)对进修硕士研究生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学费补助。

  第七条 参加学术会议扶持支持入选者参加国内外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扶持范围为由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组织举办或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等举办的代表本学科领域较高学术水平的重要学术会议。学术活动主办者、学术活动议题和内容须与入选者从事的学科或技术领域相关,同时入选者受邀请并为大会发言、参加讨论或所提交的论文被确认为交流材料。入选者每年最多获得扶持2次,培养期内同一级别同一课题的学术会议或研讨活动只扶持1次。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交通费、会务费、食宿费等费用补助,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一)举办地在亚洲以外的,补助1万元;

  (二)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的,补助5000元;

  (三)举办地在国内(含港澳台)的,补助3000元。

  第八条 参加进修培训扶持

  支持入选者到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或培训机构进行短期进修或短期培训项目,持续时间需在七天以上、在一年以内。短期进修项目指入选者短期赴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学术进修、项目合作、做访问学者等学术活动;短期培训项目指入选者短期到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等机构参加专业知识、专业技术等培训活动。培养期内每人每年最多获得扶持2次。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进修或培训期间的学费、培训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补助,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一)参加国外的进修培训项目,补助1万元;

  (二)参加国内(含港澳台)的进修培训项目,补助5000元。

  第九条 职称晋升扶持

  支持入选者提升专业技术职称层次,对入选者在培养期内晋升并取得正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给予扶持。入选者所获职称必须与自身专业和当前岗位相一致。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一)取得正高级职称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出版专著扶持

  支持入选者出版原创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专业等领域专著。入选者为专著第一作者,专著尚未出版,且无知识产权纠纷或纠纷已解决并由正规出版社出版。出版原创性专著扶持的补助额度以出版合同金额(出版费用)为准,单次补助最高5万元,每人培养期内最多获得扶持2次。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青年科技创新人才需按培养计划完成任务,其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承担,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对入选者实行年度检查、期满考核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对申报对象负有申报资料审核的责任,同时所在单位对申报对象入选后负有关注培养进展、评估工作任务、监督资金使用、管理扶持资金等日常管理的责任。

  第十三条 检查与考核。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对入选者实行年度检查和期满考核:

  (一)年度检查。入选者需在每个培养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及相关材料至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报告内容包括入选者在每个培养年度内的培养计划完成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创新成果或创新实践、工作业绩、对单位的贡献情况等。在培养期内,入选者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原来培养计划进行合理调整,经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同意后按新的培养计划执行。在三年培养期内,每人最多可变更两项培养计划(同一类型培养任务的数量调整不视为培养计划的变更),未经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同意自行变更培养计划的,不作为期满考核的依据。

  (二)期满考核。三年培养期满后,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综合评价考核工作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入选者培养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培养成果等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对通过期满考核的入选者,颁发“松山湖青年科技创新人才证书”。

  第十四条 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园区管委会同意,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有权终止入选者的培养计划,取消其培养资格和相对应称号,并终止其申请剩余扶持资金的权利:

  1.本人主动申请退出培养的;

  2. 由于自身原因不能继续接受培养的;

  3.培养期间,本人不在所在单位任职的;

  4.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培养计划实施条件的;

  5.弄虚作假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8.其他不能继续实施培养计划的情形。

 

  第六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五条 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扶持资金分三年拨付,人才成功入选培养计划后第一年先行拨付40%扶持资金,第二年拨付30%扶持资金,第三年拨付余下30%扶持资金。如当年扶持资金有结余,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如培养期结束时扶持资金仍有结余,按规定上交园区财政。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由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拨付到入选者所在单位,由单位再根据入选者的申请拨付到入选者个人账户。入选者所在单位须对扶持经费进行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定期抽查核实入选者扶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入选者所在单位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项目合理、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绩效的原则,加强对扶持经费的管理。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入选者所在单位应及时作出经费结算,并报送园区人力资源分局,积极配合做好已发放扶持经费追缴或结余资金上缴财政工作。

 

  第七章 罚则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变相截留资金,改变资金用途。对弄虚作假、冒用、截留、挪用、挤占以及不按规定使用扶持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园区管委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五年内申请园区人才项目资格等方式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获资助者或其所在单位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或触犯刑律的,或违反项目协议约定的,经调查核实后,撤销其项目,取消所在单位的推荐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园区人力资源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园区现行的其他人才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目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