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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24-05-06 浏览量:0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4-28/2024-05-15
  • 项目类型 :
      文化广电旅游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重大旅游项目补助

  最高补助200万元。


  (二)景区配套设施补助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一次性给予总投入额的20%且最高30万元的补助,同一景区每年扶持项目数不超过1个。


  (三)旅游宣传推广项目补助

  1.客源地旅游宣传推介补助条件和标准:2023年在东莞旅游客源地举办、以推广东莞城市旅游形象和旅游资源、开拓客源市场为目的的旅游推介会或其他旅游营销推介,赴一个城市且活动规模达60人、参与报道的国家、省、市级媒体和旅游专业媒体达5家,按照推介活动费用的20%予以补助,最高10万元。赴两个城市且活动规模累计达到120人、参与报道的国家、省、市级媒体和旅游专业媒体累计达到10家,按照推介活动总费用25%予以补助,最高15万元。

  2.重大旅游展会参展补助条件和标准:2023年参加中国旅游产业博览会、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等国家级以及北京国际旅游博览会、上海旅游产业博览会、广东国际旅游产业博览会、海丝之路文化和旅游博览会等省级旅游交易展会的,按照每个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一个项目且最高5万元的补助。

  3.旅游形象广告宣传项目补助条件和标准:

  (1)在省级或以上媒体进行旅游宣传推广,2023年宣传广告费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宣传广告总费用的20%予以补助,最高20万元。在每年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中,评选出不超过3个优质项目予以补助。

  (2)在市外机场、高铁、高速公路、大型商业区等投放旅游宣传推广,2023年宣传广告费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宣传广告总费用的20%予以补助,最高20万元。在每年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中,评选出不超过3个优质项目予以补助。


  (四)旅游活动补助

  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对入选项目一次性给予项目总投入的2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在每个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中,评选出不超过3个优质项目予以补助,且单个申报主体年度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五)民宿补助

  补助条件与标准:依法在旅游管理部门完成登记,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民宿每间房补助1万元,只补助一次。


  (六)贷款贴息

    按2023年内实际支付有效利息额的10%且最高10万元予以补助。


  (七)旅游品牌奖励

  奖励条件与标准:

  (1)2023年首次获得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评定的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旅游度假区、文明旅游示范单位、文化和旅游融合示范区、旅游融合品牌等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23年首次获得省级旅游管理部门评定的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旅游度假区、文明旅游示范单位、文化和旅游融合示范区、旅游融合品牌等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23年首次获得市级旅游管理部门评定的工业旅游示范点等品牌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国家、省、市级旅游管理部门新开展评定的旅游品牌项目,其资助标准参考前款规定执行。

  (2)2023年首次成功创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且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2023年首次成功创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且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23年首次成功创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且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2023年首次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23年内五星级、四星级饭店通过复评保留相应等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5万元、25万元。

  (4)按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4-2017),2023年首次被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5)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2023年首次被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6)按照《旅行社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31380-2015),2023年首次被评定为AAAAA级、AAAA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八)研学游奖励

  奖励条件与标准:2023年接待研学实践团队20000人次以上且排名前3的东莞研学基(营)地,按5元/人次给予奖励,每家最高20万元。


  (九)露营地奖励

  择优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每年不超过5个。


  (十)人才奖励

  (1)对2023年被评定为国家“金牌导游”的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2023年被评定为国家“金牌导游”的个人所在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2023年取得特级、高级、中级导游资格并换取导游证,与我市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

  (3)2023年在旅游管理部门主办的专业或技能比赛中,对获得国家级奖项前三等(名)的选手,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给予选手所在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省级奖项前三等(名)的选手,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给予选手所在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十一)旅游商品奖励

  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0元、10000元、5000元。同一商品多级多次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施行,且获奖商品所属单位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0元。


  (十二)旅游商店奖励

  对通过评审的商店每个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单个申报主体年度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具体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一)镇街(园区)旅游管理部门;

  (二)在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已办理税务登记,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三)在东莞市从事旅游相关工作的个人。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信用良好;

  (二)申报项目符合东莞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合法合规,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对本行业发展有引导带动作用。

  二、具体条件

  (一)重大旅游项目补助

  (1)在我市现金和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含与项目相关的土地投资、基建投资、设备投资等)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不计购买或租赁土地款)。

  (2)项目须于2023年内建成开业,取得运营资格,并产生具体经济效益,如门票、餐饮、住宿等收入。


  (二)景区配套设施补助

  (1)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A级旅游景区。

  (2)2023年新建、改建完成并投入使用。

  (3)单项投入10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游客服务中心、游客停车场、特色游步道、道路标识系统、智慧景区系统、5G网络、旅游安全设施等。

 

  (三)旅游宣传推广项目补助

  1.客源地旅游宣传推介补助条件和标准:2023年在东莞旅游客源地举办、以推广东莞城市旅游形象和旅游资源、开拓客源市场为目的的旅游推介会或其他旅游营销推介,赴一个城市且活动规模达60人、参与报道的国家、省、市级媒体和旅游专业媒体达5家,按照推介活动费用的20%予以补助,最高10万元。赴两个城市且活动规模累计达到120人、参与报道的国家、省、市级媒体和旅游专业媒体累计达到10家,按照推介活动总费用25%予以补助,最高15万元。

  2.重大旅游展会参展补助条件和标准:2023年参加中国旅游产业博览会、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等国家级以及北京国际旅游博览会、上海旅游产业博览会、广东国际旅游产业博览会、海丝之路文化和旅游博览会等省级旅游交易展会的,按照每个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一个项目且最高5万元的补助。

  3.旅游形象广告宣传项目补助条件和标准:

  (1)在省级或以上媒体进行旅游宣传推广,2023年宣传广告费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宣传广告总费用的20%予以补助,最高20万元。在每年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中,评选出不超过3个优质项目予以补助。

  (2)在市外机场、高铁、高速公路、大型商业区等投放旅游宣传推广,2023年宣传广告费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宣传广告总费用的20%予以补助,最高20万元。在每年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中,评选出不超过3个优质项目予以补助。


  (四)旅游活动补助

  (1)2023年在东莞市内举办的具有东莞特色的大型旅游节庆活动。

  (2)镇街旅游管理部门或由旅游管理部门指导旅游企业举办的大型旅游活动,举办的活动未获得过市级财政支持。

  (3)活动内容合法合规,导向正确,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东莞文化旅游资源,推进文旅融合,充分展示东莞文化旅游建设成果,活动持续时间不超过1个月,活动单次投入不少于100万元。

  (4)活动获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10篇或以上。

  (5)线下会场参与人数不少于300人且线上传播观众量不少于300万。


  (五)民宿补助

  补助条件与标准:依法在旅游管理部门完成登记,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民宿每间房补助1万元,只补助一次。


  (六)贷款贴息

  (1)贷款主体必须为申报企业本身(仅包括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行业)。

  (2)贷款类型仅限用于保证企业发展和必要的保障性供给等与正常生产经营直接相关费用的短期流动性贷款。

  (3)2023年新增贷款,即2023年发生的贷款(在2023年签订贷款合同并支付利息,存在提前还贷的,以实际贷款本金和期限计算贴息,对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不予贴息),贴息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七)旅游品牌奖励

  奖励条件与标准:

  (1)2023年首次获得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评定的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旅游度假区、文明旅游示范单位、文化和旅游融合示范区、旅游融合品牌等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23年首次获得省级旅游管理部门评定的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旅游度假区、文明旅游示范单位、文化和旅游融合示范区、旅游融合品牌等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23年首次获得市级旅游管理部门评定的工业旅游示范点等品牌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国家、省、市级旅游管理部门新开展评定的旅游品牌项目,其资助标准参考前款规定执行。

  (2)2023年首次成功创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且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2023年首次成功创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且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23年首次成功创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且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2023年首次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23年内五星级、四星级饭店通过复评保留相应等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5万元、25万元。

  (4)按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4-2017),2023年首次被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5)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2023年首次被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6)按照《旅行社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31380-2015),2023年首次被评定为AAAAA级、AAAA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八)研学游奖励

  奖励条件与标准:2023年接待研学实践团队20000人次以上且排名前3的东莞研学基(营)地,按5元/人次给予奖励,每家最高20万元。


  (九)露营地奖励

  特色鲜明、持续运营、各类功能清晰、配套齐全、有一定接待规模的露营营地。


  (十)人才奖励

  奖励条件与标准:

  (1)对2023年被评定为国家“金牌导游”的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2023年被评定为国家“金牌导游”的个人所在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2023年取得特级、高级、中级导游资格并换取导游证,与我市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

  (3)2023年在旅游管理部门主办的专业或技能比赛中,对获得国家级奖项前三等(名)的选手,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给予选手所在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省级奖项前三等(名)的选手,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给予选手所在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十一)旅游商品奖励

  (1)2023年在旅游管理部门主办或由旅游管理部门指导旅游协会主办的特色旅游商品(旅游文创产品、纪念品、手信等)展评中获奖。

  (2)获奖商品所属单位在东莞市内注册登记。

  (3)获奖商品无知识产权争议,在东莞市内生产并由申报企业主导在市场流通销售。


  (十二)旅游商店奖励

  (1)在东莞市内登记设立的“东莞礼物”旗舰店,商店以“东莞礼物”VI系统进行设计装潢,商店经营商店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以展示“东莞礼物”产品为主。

  (2)商店正常经营1年或以上,积极开展“东莞礼物”展销行为,“东莞礼物”年度销售额5万及以上。

  (3)正常连续开展“东莞礼物”专项展销业务,无违法及影响“东莞礼物”品牌整体形象行为,未发生过安全、市场秩序、生态环境、意识形态等方面问题。



申报材料

  (一)申报“重大旅游项目补助”提交材料

  1.2024年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单位);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申报单位2023年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纳税信用评价证书;

  4.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关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23年度项目收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5.项目立项及其他有关许可手续和批件,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核准(备案)文件、用地手续文件、规划审批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等;

  6.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完工前后对比照片、项目验收合格文件等材料;

  7.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投资预算文本。

  (二)申报“景区配套设施补助”提交材料

  1.2024年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单位);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申报单位2023年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纳税信用评价证书;

  4.项目立项及其他有关许可手续和批件,包括但不限于:用地手续、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核准备案等相关文件;申报单位出具的项目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符合要求的保证书;

  5.申报单位的招投标或工程报价等相关材料及工程合同;

  6.申报单位正规设计图纸及项目预算明细;

  7.申报项目升级改造投入情况(附改造前后对比图片及相关票据);

  8.申报项目验收相关材料;

  9.申报项目的运营情况及取得成效(请提供相关的统计数据及材料)。

  (三)申报“旅游宣传推广项目补助”提交材料

  1.申报“客源地旅游宣传推介”提交材料

  (1)2024年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单位);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申报单位2023年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纳税信用评价证书;

  (4)申报单位参加旅游推介会或其他旅游营销推介活动方案、签到表、现场照片、媒体报道截图、经费结算报告。

  2.申报“重大旅游展会参展”提交材料

  (1)2024年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单位);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申报单位2023年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纳税信用评价证书;

  (4)申报单位的参展合同、展位费支付凭证、布展照片。

  3.申报“旅游形象广告宣传项目”提交材料

  (1)2024年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单位);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申报单位2023年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纳税信用评价证书;

  (4)申报单位的宣传广告合同、广告费用支付凭证、广告画面实景照片。

  (四)申报“旅游活动补助”提交材料

  1.2024年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单位);

  2.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申报单位2023年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纳税信用评价证书;

  4.活动方案、合同;

  5.活动(含子项目)相关报批或报备材料;

  6.10篇或以上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证明材料、线上传播量证明材料;

  7.活动实际支出明细、发票和验收相关材料;

  8.活动举办情况及取得成效(请提供相关的统计数据及材料)。

  (五)申报“民宿补助”提交材料

  1.2024年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单位);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申报单位2023年财务报表及2023年纳税信用评价证书;

  4.民宿登记回执;

  5.民宿备案时提交的《民宿基本情况登记表》;

  6.民宿核查情况说明(由镇街<园区>旅游部门出具)。

  (六)申报“贷款贴息”提交材料

  1.2024年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单位);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申报单位2023年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纳税信用评价证书;

  4.相关审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出具的付息凭证等;

  5.申报单位的贷款贴息明细汇总表,列表注明每笔贷款产生日期、付息日期、付息金额,并汇总已支付利息总额。

  (七)申报“旅游品牌奖励”提交材料

  1.2024年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单位);

  2.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申报单位2023年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纳税信用评价证书(申报主体为行政部门无需提供上述材料);

  4.旅游品牌证明材料:批准文件、相关证书、牌匾照片或其他证明材料;申报星级饭店复评的项目需提供通过复评保留相应等级的证明材料(文件、证书等);申报等级民宿奖励项目的,还需要提供民宿登记回执。

  (八)申报“研学游奖励”提交材料

  1.2024年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单位);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申报单位2023年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纳税信用评价证书;

  4.申报单位接待20000人次以上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承接研学活动的合同、参加人员签到表或参加人员购买的团体保险等;

  5.申报单位开展研学活动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研学活动方案或研学手册、研学旅行基(营)地的场地及服务研学照片。

  (九)申报“露营地奖励”提交材料

  1.2024年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单位);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申报单位2023年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纳税信用评价证书;

  4.申报单位经营情况及取得成效(请提供相关的统计数据及材料);

  5.露营营地现场照片。

  (十)申报“人才奖励”提交材料

  1.申报“国家金牌导游”的个人提交材料

  (1)2024年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个人);

  (2)导游个人身份证;

  (3)导游2023年新评定为国家“金牌导游”的证明材料(文件、证书等);

  (4)导游个人与我市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被评定为“金牌导游”的时间要在合同期内);

  (5)导游2023年的东莞社保缴纳证明(被评为“金牌导游”的月份要有东莞社保缴纳记录,且该月份的缴纳单位为当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旅行社);

  (6)导游持有在广东省注册的全国导游证;

  (7)导游2023年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带团记录(不少于 50 天)截图打印。

  2.申报“国家金牌导游”的单位提交材料

  (1)2024年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单位);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申报单位2023年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纳税信用评价证书;

  (4)导游2023年新评定为国家“金牌导游”的证明材料(文件、证书等);

  (5)导游个人身份证;

  (6)导游个人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被评定为“金牌导游”的时间要在合同期内);

  (7)导游2023年的东莞社保缴纳证明(被评为“金牌导游”的月份要有东莞社保缴纳记录,且该月份的缴纳单位为申报单位);

  (8)导游持有在广东省注册的全国导游证;

  (9)导游2023年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带团记录(不少于 50 天)截图打印。

  3.申报“导游资格”的个人提交材料

  (1)2024年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个人);

  (2)导游个人身份证;

  (3)2023年新取得特级、高级、中级导游资格并换取导游证的证明材料;

  (4)导游个人与我市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5)导游个人合同期满前1年的东莞社保缴纳证明(缴纳的单位名称为当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我市旅行社);

  (6)导游持有在广东省注册的全国导游证;

  (7)导游2023年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带团记录(不少于 50 天)截图打印。

  4.申报“在专业或技能比赛获奖”的个人提交材料

  (1)2024年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个人);

  (2)选手个人身份证;

  (3)选手2023年获奖证明材料(文件、牌匾、证书等);

  (4)选手与我市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获得奖项的时间要在合同期内);

  (5)选手个人2023年的东莞社保缴纳证明(获得奖项的月份要有东莞社保缴纳记录,且该月份的缴纳单位为当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单位)。

  5.申报“在专业或技能比赛获奖”的单位提交材料

  (1)2024年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单位);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申报单位2023年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纳税信用评价证书;

  (4)选手2023年获奖证明材料(文件、牌匾、证书等)(5)选手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选手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获得奖项的时间要在合同期内);

  (7)选手个人2023年的东莞社保缴纳证明(获得奖项的月份要有东莞社保缴纳记录,且该月份的缴纳单位为申报单位)。

  (十一)申报“旅游商品奖励”提交材料

  1.2024年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单位);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申报单位2023年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纳税信用评价证书;

  4.旅游商品获奖证明材料。

  (十二)申报“旅游商店奖励”提交材料

  1.2024年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单位);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申报单位2023年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纳税信用评价证书;

  4.“东莞礼物”旗舰店认定证明材料、开业一年以上证明、商店面积及“东莞礼物”产品展示区域面积证明、“东莞礼物”销售产品清单;

  5.场地使用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6. 商店照片。



申报时间

  5月1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