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项目
发布时间:2023-04-28 浏览量:67 收藏
一、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补充项目
(一)总量奖励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
(1)销售额3亿元以上至5亿元以下的,奖励8万元;
(2)销售额5亿元以上至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
(3)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奖励12万元。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销售额对比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销售额
(1)增长1亿元以下的,奖励8万元;
(2)增长1亿元以上至3亿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
(3)增长3亿元以上的,奖励12万元。
(一)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补充项目和支持“乐购东莞”品牌建设补充项目资金,不占用依据《实施方案》已核准项目的资金额度。
(二)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补充项目的资金额度为:《实施方案》中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支持首店经济发展、支持绿色商场创建等3个项目625万元资金,扣除依据《实施方案》上述3个项目已核准资金后的余额。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补充项目中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可以同时申报总量奖励、增长奖励,累计奖励最高20万元。若核准的资金总额超过零售行业稳定增长补充项目支持资金额度的,则按比例分配。
(三)支持“乐购东莞”品牌建设补充项目的资金额度为:《实施方案》中支持“乐购东莞”品牌建设项目100万元资金,扣除依据《实施方案》该项目已核准资金后的余额。若支持“乐购东
莞”品牌建设项目和补充项目核准资金总额有剩余的,剩余资金可用于“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补充项目”。
一、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补充项目
(一)总量奖励
1.支持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重点零售企业:
(1)2021年6月30日前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
(2)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销售额达到3亿元以上;
(3)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销售额高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销售额。
1.支持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重点零售企业:
(1)2021年6月30日前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
(2)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
(3)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销售额对比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销售额,增幅12%以上。
2023年9月4日前
(联系人:袁国成、杨曦,联系方式:22997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