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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项目

发布时间:2023-04-28 浏览量:67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8-28/2023-09-04
  • 项目类型 :
      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补充项目

  (一)总量奖励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

  (1)销售额3亿元以上至5亿元以下的,奖励8万元;

  (2)销售额5亿元以上至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

  (3)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奖励12万元。


  (二)增长奖励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销售额对比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销售额

  (1)增长1亿元以下的,奖励8万元;

  (2)增长1亿元以上至3亿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

  (3)增长3亿元以上的,奖励12万元。


  (一)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补充项目和支持“乐购东莞”品牌建设补充项目资金,不占用依据《实施方案》已核准项目的资金额度。

  (二)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补充项目的资金额度为:《实施方案》中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支持首店经济发展、支持绿色商场创建等3个项目625万元资金,扣除依据《实施方案》上述3个项目已核准资金后的余额。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补充项目中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可以同时申报总量奖励、增长奖励,累计奖励最高20万元。若核准的资金总额超过零售行业稳定增长补充项目支持资金额度的,则按比例分配。

  (三)支持“乐购东莞”品牌建设补充项目的资金额度为:《实施方案》中支持“乐购东莞”品牌建设项目100万元资金,扣除依据《实施方案》该项目已核准资金后的余额。若支持“乐购东

  莞”品牌建设项目和补充项目核准资金总额有剩余的,剩余资金可用于“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补充项目”。


具体申报条件

  一、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补充项目

  (一)总量奖励

  1.支持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重点零售企业:

  (1)2021年6月30日前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

  (2)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销售额达到3亿元以上;

  (3)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销售额高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销售额。


  (二)增长奖励

  1.支持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重点零售企业:

  (1)2021年6月30日前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

  (2)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

  (3)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销售额对比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销售额,增幅12%以上。

申报时间

      2023年9月4日前

联系方式

  (联系人:袁国成、杨曦,联系方式:22997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