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东莞市首店经济资金
发布时间:2022-01-27 浏览量:254 收藏
一、首店引进奖励
1.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首店:
(1)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给予100万元奖励;
(2)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给予30万元奖励;
(3)国际知名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给予20万元奖励。
2.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首店:
(1)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给予50万元奖励;
(2)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给予15万元奖励;
(3)国际知名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给予10万元奖励。
二、首店门店装修补助
按照企业装修实际支付部分的40%予以支持:
1.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
2.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最高给予30万元补助;
3.国际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最高给予20万元补助。
三、首店租金减免补助
1.自开业时间起算,对品牌企业前12个整月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4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承租国有企业自有或负责运营的商业设施的品牌首店企业,只可享受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减免。
四、招引企业奖励
1.成功招引一个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的华南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的中国(内地)首店,给予20万元奖励;
2.成功招引一个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的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的华南首店,给予6万元奖励;
3.成功招引一个国际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的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的东莞首店,给予4万元奖励。
五、招引企业装修补助
按招引企业实际支持费用的20%予以支持:
1.招引对象为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
2.招引对象为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最高给予15万元补助;
3.招引对象为国际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
六、新品首发首秀补贴
对新品发布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50%予以支持、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
七、品牌门店升级补助
门店经过改造升级成为的旗舰首店或功能首店,只能申请本条奖励项目,不可申请其他首店奖励项目。按照门店改造升级总的装修费用(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费用)中企业实际支付部分的40%对企业予以支持,国际知名品牌首店按最高80万元、国内知名品牌首店按最高40万金额给予补助。
一、首店引进奖励
在我市辖区开设的,经东莞市商务局认定的各类首店:
1.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
2.如本年度(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12月31日)认定的各类首店(不含门店升级产生的旗舰首店和功能首店)超过50家,该申报首店按首店评价体系的得分需在前50名之列。
二、首店门店装修补助
在我市辖区开设的,经东莞市商务局认定的各类首店:
1.首店为独立法人企业;
2.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
3.门店的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总费用超过50万元。
三、首店租金减免补助
在我市辖区开设的,经东莞市商务局认定的各类首店:
1.首店为独立法人企业;
2.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
3.2021年2月10日后开业,截至提交申报材料时,营业时间不少于12个月;
4.自开业时间起算,前12个整月门店营业额不低于300万元(含税)。
四、招引企业奖励
注册登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商业设施运营单位:
1.招引的品牌门店被东莞市商务局认定为首店;
2.与品牌首店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
五、招引企业装修补助
注册登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商业设施运营单位:
1.招引的品牌门店被东莞市商务局认定为首店;
2.招引的首店为独立法人企业(不包含非独立法人转独立法人首店);
3.与品牌首店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
4.招引企业给予品牌企业装修补助或承担品牌企业的装修费用超过项目总装修费用50%。
六、新品首发首秀补贴
国际知名品牌和本土知名品牌企业:
1.企业2021年2月10日至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
2.新品发布活动被东莞市商务局认定为新品首发首秀。
七、品牌门店升级补助
我市辖区内门店进行改造升级,经东莞市商务局认定为旗舰首店或功能首店:
1.首店为独立法人企业;
2.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
3.品牌门店的升级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费用超过100万元;
4.2021年2月10日后重新开业,截至提交申报材料时,营业时间不少于6个月。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本办法关于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而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其它不予支持的情形参照《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执行。
一、首店引进奖励
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附件1-3);
2.东莞市商务局品牌首店认定书。
3.品牌企业与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署加盖公章的入驻合同复印件(含商户楼层门牌号、经营面积、合作年限、租约信息等)。
二、首店门店装修补助
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附件1-3);
2.东莞市商务局品牌首店认定书;
3.品牌企业与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署加盖公章的入驻合同复印件(含商户楼层门牌号、经营面积、合作年限、租约信息等);
4.装修总费用超50万的证明材料:
(1)首店品牌企业填报项目装修发生费用明细表(附件4);
(2)装修合同、验收报告复印件,及品牌首店支付费用转账凭证、发票复印件(发票内容与合同甲乙方信息一致)。
三、首店租金减免补助
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附件1-3);
2.东莞市商务局品牌首店认定书;
3.品牌企业与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署加盖公章的入驻合同复印件(含商户楼层门牌号、经营面积、合作年限、租约信息等);
4.自开业起连续12个整月的企业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并加盖申报企业和税务单位公章;
5.租赁合同、发票(发票内容与合同甲乙方信息一致)、转账凭证复印件。
四、招引企业奖励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附件1-3);
2.东莞市商务局品牌首店认定书;
3.品牌企业与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署加盖公章的入驻合同复印件(含商户楼层门牌号、经营面积、合作年限、租约信息等)。
五、招引企业装修补助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附件1-3);
2.东莞市商务局品牌首店认定书;
3.品牌企业与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署加盖公章的入驻合同复印件(含商户楼层门牌号、经营面积、合作年限、租约信息等);
4.招引企业填报《项目装修发生费用明细表》(附件4)、装修合同、验收报告复印件,及品牌首店支付费用转账凭证、发票复印件(发票内容与合同甲乙方信息一致,转账凭证)。
六、新品首发首秀补贴
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附件1-3);
2.东莞市商务局品牌首发认定书;
3.发布活动费用中的场地租赁、展场搭建2项费用投入明细表,即《新品首发首秀活动发生费用明细表》(附件5)及上述2项费用转账凭证、发票、合同复印件;
4.新品发布活动当天主流新闻媒体宣传截图(含发布时间信息)。
七、品牌门店升级补助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附件1-3);
2.东莞市商务局品牌旗舰店、功能店认定书;
3.品牌企业与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署加盖公章的入驻合同复印件(含商户楼层门牌号、经营面积、合作年限、租约信息等);
4.装修总费用超100万的证明材料;
5.品牌门店填报《项目装修发生费用明细表》(附件4)、装修合同、验收报告、转账凭证复印件,及品牌首店支付费用发票复印件(发票内容与合同甲乙方信息一致)。
申报时间以向镇街(园区)经济发展局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
申报单位根据申请类别自我评估“达标”(如商业运营单位申报奖补的,其引进的首店需“达标”)后,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附件1-3,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各镇街(园区)经济发展局,经镇街(园区)经济发展局初审合格,由镇街(园区)经济发展局将纸质版及相应电子版一同报东莞市商务局(电子版报邮箱:2123366121@qq.com),东莞市商务局组织审核申请材料,并应在不多于30个自然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工作,形成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申报时间以向镇街(园区)经济发展局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
专项资金咨询热线:0769-22817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