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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东莞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发布时间:2020-07-06 浏览量:195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人社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0-07-06/2020-08-21
  • 项目类型 :
      创客空间/孵化器/产业园/科技园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经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可获得30万元的创业孵化基地资助,在基地认定通过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拨到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具体申报条件

  (一)已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且当前仍具备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各项基本条件。

  (二)运营机构应当有较为专业的管理水平:

  1.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之一的独立法人机构。

  2.各项管理制度皆健全和规范,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比较完善和科学。

  3.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专职从事创业服务且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不少于5人。

  4.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

  5.积极宣传推广各类促进创业补贴,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6.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各项统计和监测工作,按要求报送基地情况相关数据。

  (三)创业孵化场地应当有较好的保障:

  1.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租用场地的,从申报之日起尚有3年以上租赁期限)。

  2.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农业型基地面积不少于60亩,以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创业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3.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配套公共服务场所,可用于综合服务、产品展示、业务洽谈、交流活动等。

  4.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50个以上。

  (四)创业孵化服务能力突出:

  1.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2.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培训和指导师资队伍。聘用的导师需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是行业著名的企业家。有取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成员,取得副高以上职称的成员优先考虑。

  3.每年举办各类创业活动不少于10场。

  (五)创业孵化及带动就业成效显著:

  1.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60%以上,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年均不少于30户,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近2年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创业实体年均数量/近2年在孵创业实体年均数量。

  2.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3以上(以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情况为依据),即每家入驻的创业实体平均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

  3.在开展大学生、港澳青年等群体创业服务方面成效显著的创业孵化基地可优先考虑。

  (六)孵化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鲜明的特色,发展前景良好,在全市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申报材料

  申请基地认定,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并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基本资料:

  1. 《东莞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运营机构相关材料:.

  1.各项管理制度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地运营机构情况,消防、物业使用等后勤管理制度、入孵创业项目遴选办法、入孵项目考核、服务项目和流程、服务收费标准等情况等;

  2. 《东莞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管理人员名册》(附件2);

  3.服务管理人员的相关学历证书、专业技能证书等复印件。

  (三)创业孵化场地保障材料:

  1.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时可将涉及租金等商业机密内容隐去;

  2.创业孵化区域平面图复印件;

  3.基地内的配套公共服务场所、会议场所、附属设施、基础配套设施等的照片。

  (四)创业孵化服务能力材料:

  1.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的名单(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与基地签订的合作协议;

  2.师资队伍材料:《东莞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师资队伍成员名册》(附件3);学历证书、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讲师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创业咨询师证书等;与基地签订的协议等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过往开展创业服务的台账清单,如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4.过往开展创业活动的资料:包括活动说明、照片等。

  (五)创业孵化及带动就业成效材料:

  1.《东莞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名册》(附件4)(在孵化协议期内,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企业或创业团队(个人);

  2.《东莞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迁出创业实体名册》(附件5)(在孵化协议到期后迁出基地或由于其他原因迁出基地的企业或创业团队(个人));

  以上材料清单需附入驻协议(协议包括盖章页,协议时间,期限,协议主要内容页);若是创业团队(个人)则提供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在开展大学生、港澳青年等群体创业服务方面的成效材料。

  (六)可以表明基地特色和优势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奖励情况等。


  准备申请材料时请注意如下事项:

  1、《东莞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填写的“机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应当与营业证照一致(“主要负责人”为法人代表);

  2、《申请表》中“已人驻创业实体数量”填写的数量,应当与《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名册》显示的数量一致;

  3、已人驻创业实体的营业证照地址应当在基地内;

  4、已人驻创业实体不应当包括分公司、社会团体等不属于创业范畴的实体。

申报时间

  申请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1日(星期五)

申报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报单位,请自行登录“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的“政策法规一一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栏目下载相关文件。

联系方式

  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或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科,联系电话:22623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