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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东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发布时间:2017-04-01 浏览量:375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人社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2-03-11/2022-04-22
  • 项目类型 :
      资质认定,创客空间/孵化器/产业园/科技园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奖励

具体扶持方式

  经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基地的,可获得一次性30万元的基地奖励,奖励金拨付至基地运营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获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市级基地奖励,再按本办法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差额奖励。

具体申报条件

  一、孵化基地认定

  (一)基本条件

  1.市级及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应以服务初创者、初创企业和初创团队为基本定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服务,整合利用各方资源,为创业者提供全链条式创业孵化服务,打造滚动利用、循环发展的创业孵化平台。基地应当具备孵化场地保障、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等主要功能。具体认定条件见《实施办法》(附件1)第二章规定;

  ⒉.在孵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基地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二是企业和团队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领域可适当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经济联合社、社会团体、基金会;

  3.创业带动就业比例以2022年3月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作为依据。

  (二)附加分项

  申报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还需填写见附件3,简述服务情况和成效(附简讯、图片、视频等相关证明材料)若存在以下情况的,可在书面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

  1.结合“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农村电商”等重大民生工程开展特色就业创业服务或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等6类重点群体(以下简称重点群体)创业者提供减免场地租金和管理费、其他孵化服务优惠扶持措施的基地,可在书面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

  2.与各级人社部门合作开展创业创新服务活动,积极推进人社政策宣传落地的,可在书面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


  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年度评估

  评估对象:

  全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具体评估名单见附件6。

申报材料

  一、孵化基地认定

  申请市级基地或市级示范性基地认定的,运营机构须提交下列材料,并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基本资料:

  1. 《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 基地的运营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孵化场地保障材料:

  1. 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时可将涉及租金等商业秘密内容隐去);

  2. 创业孵化区域平面图复印件;

  3. 基地内的配套公共服务场所、附属设施、基础配套设施的照片。

  (三)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资料:

  1. 《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管理人员名册》(附件2);

  2. 服务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专业技能证书或其他能体现人员资历证书的复印件;

  3. 运营管理机构的财务制度、日常管理服务制度、管理服务流程规范;

  4. 入孵企业进驻及退出动态机制、对在孵实体的激励机制。

  (四)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功能材料:

  1. 《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师资队伍成员名册》(附件3);

  2. 师资队伍成员的资格证书材料复印件:包括学历证书、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讲师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技能证书、创业咨询师证书;

  3. 基地过往开展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的资料:包括活动简介、照片;

  4. 与有资质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实训)或指导的,还需要提供开展合作的合同或协议。

  (五)商事业务代理功能和行政服务代理功能材料:

  1. 由运营机构成立固定部门安排专职人员提供代理服务的,需提交:《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提供代理服务专职人员名册》(附件4);

  2. 由基地引入机构进驻的,须提交服务管理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进驻基地的合同或协议。

  (六)项目展示对接功能材料:

  1. 项目展示交流空间证明:提供实体空间的照片,或虚拟空间的截图;

  2. 基地过往举办创业交流活动的资料:包括活动说明、照片。

  (七)孵化成效及发展前景材料:

  1. 《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名册》(附件5);

  2. 《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迁出创业实体名册》(附件6)[在孵化协议到期后迁出基地或由于其他原因迁出基地的企业或创业团队(个人)];

  3. 基地与入驻基地的创业人员签订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加盖运营机构公章);

  4. 如通过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证明创业带动就业比例情况的,还需提交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或用人单位代扣税项清单。

  (八)可以表明基地特色和优势的资料(此项非必须提交)。

  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年度评估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按《东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评估表》(附件7)达标及评分要求,填写附件2-2至附件2-6表格并提交佐证材料。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后按时向所在镇街(园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交评估材料。

申报时间

  认定及评估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22日(星期五)

申报流程

  一、孵化基地认定

  1.分局初审。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材料中入驻基地的创业实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补贴申领情况、推进人社政策宣传落地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对申请基地进行实地考察,综合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形成基地运营评价结果,并由该第三方社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实地复核,结合基地运营评价结果提出拟认定的市级基地或市级示范性基地名单。

  3.审定名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专家评审意见进---步评议,确定拟认定为市级基地或市级示范性基地的名单。


  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年度评估

  1.镇街评估: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按照《实施办法》及《东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范进守地件7)对需评估基地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评估,并进行实地核查,综合得出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基地不存在《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且综合评估总分达到60分以上的,为合格档次。

  2.市级复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的评估意见对市级基地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可继续保留市级基地资格;复核个合感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市级基地认定,收回牌匾,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宇星,联系电话:22206607